元朗牛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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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國地勢險峻 民風彪悍 黑警極惡
和理非們! 革命來到! 爲勇武牛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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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於20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

______________

梁雅忻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悔意,被告仍辯稱自己只是因聽見警員講粗口而向地面投擲水樽,認為警司要襲擊該女子,辯稱女子跌在被告身上。辯方回應指被告已明白自己阻礙了警司追截該女子,明白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就被告利益及《罪犯自新條例》酌情輕判。

梁官閱畢求情信後指被告在親友眼中是一個善良、熱心助人及不怕辛苦的人,是親友眼中的好人,裁判官從背景報告了解到被告的成長背景及志向。

梁官指出本案以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包括阻差辦公、拒捕,程度有輕重之分,但法庭必須保障警員。

判刑理由:

梁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片段見到被告向前跑及不時向後望,案發前梁警司正在追截1名女子,被告掟水樽的行為阻礙了梁警司正當執行職務,但被告的出現阻礙警司阻截,裁判官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不知警司追截該女子的原因,但因此亦無法解釋被告當日的行為。但無論如何,被告的行為已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梁官考慮了懲罰性及立法目的、被告的良好背景,希望被告的悔意是真誠。法例指法庭為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梁官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及親友的求情酌情扣減1星期

總刑期:5星期監禁
Forwarded from 手joke
(約200人)
需要收信的手足
🔴已正式服刑,有啲唔肯定出未
🟣女手足
🟡未滿16無名手足

🔴#網上起底 陳(32)兩年(💛要多關心)
🔴#0609金鐘 戴(23)16星期,陳(22)卓(24)20星期
🔴#0612金鐘 庾(32)七個月
🔴#0626警總 岑(25)四年
🔴#0714沙田 梁(24)(多親友)龔(51)四年,李(17)三年四
🔴#0714葵涌 林(23)三個月兩星期(有親友支持但仍需多關心)
#0720荃灣 盧(27)認罪(可超過20年‼️
#0728上環 簡(24)(認罪‼️
🔴#0801天水圍 盧(23)三年二(有人支持)
🔴#0805觀塘 蘇(39)兩年八(⚠️無咩朋友,要多關心)
🔴#0805大埔 梁(27)七個月(⚠️要多關心),陳(22)六個月
🔴#0811將軍澳 譚(25)五個月,謝(18)更生
🔴#0813機場 賴(19)五年三(⚠️要多關心,亦無咩朋友),🟣女村長(24)四年三+46個月(約七年,仲有立法會案未判),何(28)五年六(忌談真狗隻)
#0813機場 葉(23)
🔴#0813機場 區(27)六個月(⚠️要多關心💛🥺盡量寫得容易明白)
🔴#0824黃大仙 🟣陳(21女)五個月,梅(19)更生
🔴#0826深水埗 胡(20)八個月(⭐️有嚴重眼疾🥺大家寫字要大粒啲🙏🙏
🔴#0831太子 鍾(33)一年(多親友)
🔴#0831銅鑼灣 陳(24)四年
🔴#0902樂富 賈(19)勞教
🔴#0903太子 冼(23)一年
🔴#0904北角 梁(37)三年
🔴#0914淘大 A2劉(30)(有十分誠心的親友支持了)A3陳(34)A4陳(35)
🟡🔴#0915將軍澳 15歲更生
🔴#0921元朗 張(30)三年四(⚠️要多關心‼️)羅(16)勞教(2條褲)(雖然有親友支持但實際情況如何大家心知)
#0921元朗 陳(25)
🔴#0925屯門 湯(18)勞教
🔴#0926天水圍 李(19)更生
🔴#0930葵涌 梁(25)十一個月
⭐️#0930灣仔 廖(17)被送中後返港還押
🔴#1001屯門 馬(23)勞教(2條褲‼️粉嶺文宣罰一萬)
#1005旺角 李(17)(⚠️不足5人旁聽)
🟣🔴#1006石硤尾 李(17)更生
🔴#1006旺角 羅(56)四年
🟡#1007觀塘 15歲仔
🟡🔴#1007屯門 16歲仔 更生
🔴#1008將軍澳 盧(23)林(20)兩年二(2人背景成長經歷需多關心)
🔴#1011黃埔 鄧(20)伍(20)更生
#1012九龍塘 曾(26)(⚠️要多關心)
#1013旺角 謝(30)
#1013觀塘 許(18)
🔴#1013將軍澳 姚(23)四年
🔴#1013將軍澳 李(20)更生
🔴#1013葵芳 鄒(54)八個月(⚠️要多關心)
🔴#1013葵芳 林(17)更生
🔴#1014旺角 林(20)三年四(⚠️要多關心)
🔴#1014大埔 陳(17)更生
⭐️#1014旺角 黃(16)被送中後返港還押
#1015大角咀 董(23)丁(17)
🔴#1020旺角 鄺(22)三年二
🔴#1021元朗 李(24)五星期
#1027深水埗 鄭(32)
🟣🔴#1027黃埔 傅(22)八個月
🔴#1027旺角 曾(62)九個月(⚠️要多關心,寫信盡簡單明白)
🔴#1031旺角 黃(38)七個月(⚠️要多關心)3條褲‼️(828深水埗非集)️(20200612旺角非集)(無人送車‼️️)
🟣🔴#1031中環 黃(23)七個半月
#11月元朗 李(24)
#1102灣仔 鄭(21)🟣楊(22)丘(24)莫(21)黃(19)
#1102元朗 吳(38)
🟡🔴#1102旺角 14歲更生(⚠️無人送車)
🔴#1103旺角 陳(31)15個月(無咩朋友)
🔴#1105沙田 司徒(21)三個月(⚠️無咩朋友)
🔴#1105觀塘 翁(16)(⚠️背景要多關心‼️)(⚠️無咩朋友,不足5人送車)
#1106屯門 董(32)(⚠️無咩朋友,要多關心️)
🔴#1109將軍澳 陳(58)🟣黃(29)三年八
🔴#1109金鐘 楊(18)更生
🔴#1110旺角 趙(25)28個月,林(16)更生
#1110旺角 諸(33)
🔴#1110屯門 陳(17)兩年八
🟣🔴#1110荃灣 潘(16)更生(⚠️要多關心)
🔴#1110天水圍 戚(18)三個月,張(18)九星期(⚠️寫字要大啲可多畫圖),張(19)九星期
🔴#1111天水圍 高(22)四個半月(⚠️多關心),朱(23)四個月(⚠️多關心),林(17)三個半月
🔴#1111大埔 🟣王(16歲女)更生,何(22)郭(26)十個月
🟣🔴#1111大埔 盧(21)(多親友關心)
🔴#1111屯門 譚(26)五個月,甄(20)更生
求情信指被告曾抱著友人的小童說道「我一定會為你守衛公義,給你自由嘅香港,一個充滿希望嘅未來」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2
#1113上水 劉(17)陳(16)
🔴#1113柴灣 梁(17)勞教
🔴#1113中環 張(35)七個月(無咩人旁聽)
🟣#1114telegram 許(24)(⚠️無咩朋友)
🔴#1115元朗 麥(54)一年三(要多關心‼️
🟡#1116旺角 16歲囝
🔴#1118觀塘 陳(16)更生
#1118旺角 連(29)
🔴#1118旺角 黎(24)三年四
🔴#1118油麻地 施(19)更生(2條褲‼️‼️
🟣🔴#1118觀塘 梁(16)更生
🟡🔴#1118柴灣 15歲囝(背景要多關心💛🙏)教導所(半年至三年‼️️)
🔴#1130旺角 印度籍(22)20星期,英國籍(23)19星期
#1201黃埔 鍾(25)
🔴#1204土瓜灣 鄭(16)教導所(刑期半年至三年‼️
#1208灣仔 黃(21)吳(23)彭(33)蘇(18)蔡(20)賴(29)(⚠️3個同案送中)
#1214屯門 關(27)徐(28)何(41)
🔴#1215沙田 謝(16)更生
🔴#1225牛頭角 梁(36)11個月
🔴#1228上水 鄭(24)七個月,馮(27)六個月
🔴#1231旺角 蔡(19)更生
🔴#20200101灣仔 岑(37)一年
🔴#20200101灣仔 黎(21)五個半月
🔴#20200101中環 陳(27)兩個月
🟡🟡#20200108元朗 15歲勞教(⚠️仲有929暴動‼️)(⚠️要多關心)
#20200114旺角 黃(21)
#20200116沙田 陳(27)
🔴#20200119金鐘 何(63)五個月(3條褲機場緩刑,粉嶺法院恐嚇大波man️)(⚠️無咩朋友)
🔴#20200129葵涌 陳(17)三年十(⚠️多關心‼️
#20200204油麻地 陳(23)陳(26)
🔴#20200205將軍澳 韓(19)更生(⚠️多關心)
🔴#20200205天水圍 陳(19)陳(23)七星期
🟡🔴#20200224天水圍 14歲 勞教
#20200229旺角 鈕(19)
🔴#20200301旺角 溫(20)五個月(多親友)
#20200307爆炸 何(36)(眼受傷字要寫大隻啲‼️)李(25)吳(27)張(29)
🔴#20200308大埔 黃(69)四個月(⚠️被槍指住)
🔴#20200308將軍澳 張(29)三個月三
#20200323上水 黃(62)
#20200326小西灣 蔡(23)鍾(20)林(20)
#網上言論 開掛 蕭(32)
#20200421長沙灣 王(50)(⚠️要多關心)
🔴#20200506天水圍 方(22)八個月(要多關心‼️💛盡量寫信簡單易明,可多畫圖)‼️2條褲
🔴#20200510旺角 張(18)更生
🟡#20200523牛頭角 15歲 16歲魯 15歲
🟡🔴#20200527深水埗 15歲變16歲 勞教
#網上言論 工程巴 許(28)
🔴#20200528天水圍 黃(35)15星期
#20200609元朗 陳(38)(⚠️無咩朋友)
#20200611西貢 盧(23)
#20200611元朗 李(38)
#20200701旺角 李(24)(⚠️要多關心‼️手足亦被圍毆,盡量寫信要簡單易明,可多畫圖)
#20200701銅鑼灣 黃(24)(⚠️要多關心‼️
#20200701灣仔 唐(23)
#網上言論 Sucker 伍(26)
🟣#20200820灣仔 入境處 孔(25)
#20200924粉嶺 賣軍火 呂(23)
#20201201太子 徐(23)

魚蛋有3個判兩年三至三年
傑斯
二代美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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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沉大海的無名無年齡無案情唔知判去邊嘅少年手足(少年庭資訊有限,超多唔知判去邊未能盡錄):
🟡#1012旺角 非集 13歲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8148
🟡#20200527旺角 POOW&在公眾地方POOW 無年齡(勞教更生教導所)
🟡KC COURT非集刑毀 無年齡

服刑係最condom因為難回信就無人寫
@youarenotalonehk_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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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ch 新聞得知手足全名方法:
案發日期+案發地點+關鍵字(例如:邊條控罪/叫咩名/被捕/上庭法院/上庭日期etc)

因為你無no.,所以可以寄去啲議辦轉寄,搵唔到全名唔緊要:
https://telegra.ph/其他和你寫活動單位-01-16
(0212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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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辯方主問DW1
DW1黃冰心(音)是D2的母親,2020年1月21日19:00她與丈夫和D2到元朗晚飯後,丈夫駕車到大棠踏單車。他們帶了帽、面巾、手套、對講機、電筒、六角匙和水。DW1沒踏單車,因為她晚飯後懶。帶面巾的原因是大棠多蚊蟲,而帶對講機的原因是有意外時求救,因為在大棠一些地方電話接收不好。

踏單車後,丈夫駕車去又新街,D2好攰,一上車就入睡。到了又新街。DW1拍醒D2,問他去不去買東西,D2說不去,要去買東西吃。購物約半小時後,丈夫在WhatsApp告訴D2他和DW1「到咗滙豐」,DW1在丈夫旁見到他手機螢幕。(按:辯方呈上DW1丈夫,即D2父親的手機截圖,在DW1作供後獲控方確認為真確的截圖,與DW1丈夫手機應用程式內的畫面相同,證物編號D1。)

DW1購物後手上有不少東西,丈夫WhatsApp通知兒子,而她就放物品在車上。車在滙豐對面,此時她見到兒子,拖住他,就有十幾二十人衝出來。

控方盤問DW1
(由於控方多次被李官打斷,內容十分有趣,故此部份以對答形式原汁原味展示。)

WhatsApp訊息唔係你本人發出? (係。)
接收人,即係阿仔既手機,唔喺你手? (係,當然啦。)
WhatsApp畫面無電話號碼? (官:唔好花時間喺啲已知既事上。) (按: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踩單車時用對講機? (係。)
另一部對講機呢? (佢只有一部求救用。)
需要兩部對講機,較到同一個頻道先用到架喎? (我唔清楚對講機既運作。)
只有一部對講機,無作用架喎? (官:佢咪話咗唔清楚囉。)
又新街係巿區? (係。)
可以接收電話? (係。)
唔需要對講機啦可? (官:呢啲可以留番陳詞時講。) (按:再一次係咁。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同唔同意你話對講機求救只係為第二被告開脫? (唔同意。)
你拍醒咗阿仔,佢當時好攰,你同你先生就去買嘢? (係。)
咁第二被告唔駛落車啦? (佢要買嘢食。踩完單車肚餓想食嘢。)
你落車咪得囉? (官:你既問題係咩?)
阿仔好攰無落車? (我拍醒佢叫佢落車。)
阿仔無跟你?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佢講咗啦,佢拍醒阿仔,阿仔想買嘢食,佢就去咗買嘢。)
阿仔無去食糖水? (係。)
你哋幾時食晚飯? (七點至七點半左右。)
喺邊食晚飯? (近又新街。)
踩咗幾耐單車?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七點至七點半食晚飯,食完去大棠踩單車,踩完就返又新街……)
喺元朗唔駛手套同面巾啦? (佢懶,攰得濟,一上車就撻咗喺度。)
唔合理喎,都唔駛面巾同手套? (攰得濟,一上車就恰著咗。) (按:「恰著」即入睡。)
WhatsApp對話「到咗滙豐」,無講係邊個喎? (咪即係daddy囉。) (按:daddy即DW1的丈夫,D2的父親。)
你落車,買嘢,大概幾耐? (最多30分鐘。)
你唔知中間發生咩事啦可? (答你唔到。)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推論根據陳錦成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引用葉榮發案,這是關於1993年的械劫案,葉在審訊期間潛逃,24年後在2018年自首。發生械劫案時他不在場,但有份聯合其他劫匪參與計劃。

控方讀出判詞第11段部分內容,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the robbery or the shoot-out, but he was part of the robbery because he assist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直播員翻譯:被告在搶劫和槍戰時都不在現場,但他是劫案的一部分,因為他協助犯案。)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2段部分內容, ‘The question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have proved that the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the plan with others, so as to achieve a common intention, and that being the commission of a robbery.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defendant wa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or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this robbery, which would make him part of a joint enterprise.’ (直播員翻譯:要決定的是控方有否證明被告是眾人計劃中的一部分,從而達致共同目的,即干犯搶劫罪。問題是究竟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或大程度上牽涉在內,從而令他成為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3段部分內容, ‘The words “plan” and “agreement” do not mean that there has to be any formality about it, or a written agreement. An agre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may arise on the spur of a moment. Nothing needs to be said at all. Sometimes it could be made with a nod or a wink or a look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or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behaviour of parties. Or it may have been planned to the last minute detail in advance.’ (直播員翻譯:「計劃」或「協議」一詞不代表須有任何特定形式或文字協議。共同犯罪計劃可以是在一瞬間產生的,不用說任何話。有時協議可以是點一下頭、打一下眼色、兩人或以上的對望、從不同參與者的行為推斷出來、或在最後一刻才有細節。)

D1和D2在案發前曾站得很接近,當時街上黑衣人不多。為何D2會戴手套、穿黑衣、戴面巾,對講機更是開著的?另外,辯方提供的WhatsApp截圖對話沒上文下理,D1手上有噴漆,D2買東西吃的半小時可以有很多事發生,故那截圖不應是控方案情的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依賴中段陳詞內容,另不爭議共同犯案計劃的法律原則,葉榮發案提供一定程度協助,但那案是槍劫案,與本案關係不大。

DW1解釋了為何D2有面巾、手套和對講機,亦解釋到為何D2在現場出現。D2父親叫D2在滙豐等,D2東張西望是看家人幾時會到。

裁決日期
2021年3月1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裁決,地點稍後時間確定。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陳錦成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7780&QS=%28%7B%E9%99%B3%E9%8C%A6%E6%88%90%7D+%25parties%29&TP=JU
葉榮發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598&QS=%28%7Byip+wing+fat%7D+%25parties%29&TP=JU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3 月 9 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庭 #審前覆核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原訟傳票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訊 [1/1]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控方撤銷控罪,無罪釋放🌟

💛感謝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7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6元朗 #裁決

陳(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9條

———————————————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6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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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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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回應上次裁判官的查詢,解釋為何事隔這麼久才提出檢控。 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被捕,警方在2019年12月7日釋放了被告,因為那時這類案件的數量,這件案件被列作低優先度。 到2020年12月,警方因應大環境情況,覆核這件案件, 2021年1月中將相關文件提交予律政署,2021年11月8日收到律政司指示,2021年11月18日再次拘捕被告。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同意及接納,被告得到很多家人支持,今日父母,哥哥,阿姨及親友都有到庭支持。 被告一直以來都循規蹈矩,案發後亦有進修,現時仍是全職學生,此案完結後會繼續學業。 被告有一定悔意,當時不是很有組織去堵路,因大環境煽動才參與這件事,辯方希望能判處較低刑期。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初犯,有穩定工作,與家人關係正常,家人對其今次犯案感意外,被告亦有提交一些求情信。 本案集結的人數少,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的角色,集結亦不是長時間持續。 被告手拿磚頭堵路, 是集結的組成者, 用深色口罩掩飾身份,顯示是有預謀。 當日是大三罷,堵塞的是元朗大馬路,對市民造成不便,亦引起與不同意見人士的衝突。

法庭以5個月監禁為起點,由於案件的延誤,酌情扣減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