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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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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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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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蒙面物品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五位已還押21日

控罪: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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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早前裁定D1-5 的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判刑結果速報
🙎🏻‍♂️A1:15歲仔:【更生中心】
👩🏻A2:李小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A3:蘇小姐:【即時監禁10星期】
🙎🏻‍♂️A4:謝先生:【即時監禁10星期】
🙎🏻‍♂️A5:陳先生:【即時監禁10星期】

📌判刑理由
上訴庭沒有指引,控方提出不同案例,其中一個是被告身處在非法集結現場惟沒有參與,故判處兩個月監禁。

👨🏻‍⚖️高官不同意辯方所形容本案案情輕微,因蒙面人數比較嚴重,同時案發日子是法例生效翌日,媒體有廣泛報導,故本案的蒙面物品罪行以10星期監禁作起點。

高官考慮到青少年更生中心的前期監管約為2-5個月之間,是同10星期監的刑罰相稱。故A1判處時間更生中心。對於A2 李小姐,高官引述報告指正面,被告有真誠悔意,故採納內容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在餘下三位被告,高官指辯方所形容的良好紀錄不是減刑理由,故一律判處10星期即時監禁。

📌進一步 #求情 陳詞
🙎🏻‍♂️A1 15歲仔:
報告印證其及家人的身體情況不佳。被告品性單純,成績及操行良好。將來想做守法的人。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因身體不適合勞教。

被告在羈留期間顯示悔意,也為未能趕上DSE赴考而感到焦慮,希望可以快點釋放以能應考公開試。故辯方想法庭判予適切的刑罰以讓他赴考。

👩🏻A2 李小姐:
辯方指此條例判刑上限是判監一年,但對比本案此被告是認罪的情況,若得到全數扣減,監禁的最高刑期不過2-3個月,故更生中心的判罰會過重。報告中感化官指被告及早認罪,有悔意及為人正直,建議判處200-2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A3 蘇小姐:
報告內容同求情一致,被告成績在被捕後有所進步,報告顯示她積極做人及有進步的一面,被告自少努力讀書及熱心參與不同服務,他考完DSE後有參與不同活動以擴闊眼界,她希望可以盡快完成學位。辯方指若判監少於2個月,被告則可以趕得及畢業,不會浪費早前的付出。

🙎🏻‍♂️A4 謝先生:
被告自少雖然成績不好,但在他摸索及付出後,終找到在機械工程上的興趣。他為人生性,在還押期間掛念家人。報告指他被捕後曾經迷失過,成績亦一度低落過,但他很快重整自己,亦有信心在日後以機械工程的知識貢獻市民。

辯方指被告今年是最後一年課程,所以也希望法庭輕判以完成課程。

🙎🏻‍♂️A5 陳先生:
被告單身家庭長大,但一直同家人關係和諧,工作有規律。他明白行為錯誤,僅當時不知道界線在哪,他會見感化官時指沒有在現場做任何違法事物。因有家人支持,所以被告重犯機會不高,辯方望高官給予惟一及最後一次機會,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