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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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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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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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新案件
陳(16)
襲警

押至3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母親$5000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禁足令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另控方申請禁止報道令﹐禁止報道警員資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裁判官
陳手足(16)
#20200119旺角
控罪:襲警
修定控罪: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現年16歲的陳姓被告,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本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X。辯方指出,雖然被告現正留醫,但仍希望透過律師向法庭作出投訴,要求法庭記錄在案。辯方指當晚多名警員在控制被告後但未宣佈拘捕前,用警棍不斷毆打被告的頭部等位置,導致他頭部和腳部受傷。而當被告被帶上警車及帶返旺角警署後,再有多名警員朝被告的傷口施襲和毆打。// - 蘋果日報

控方申請證人(即警員)保密令,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6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6) #答辯#20200119旺角 襲警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

辯申請押後答辯聽取法律意見

押後至7月28下午1430 再答辯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6) #提堂 (#20200119旺角 襲警)

是日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31/8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吳 (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2266。

背景:
民間集會團隊在當天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港共受刑,天下制裁」集會,惟中途卻遭警方強行腰斬,更出動速龍小隊及施放催淚彈暴力鎮壓。其後示威活動蔓延至旺角。事隔半年,吳遭落案起訴,並於7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對吳施加宵禁及禁足等嚴苛保釋條件,更要求吳的事務律師即日帶吳到旺角親身走一趟了解禁足範圍,經反對仍不果。

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向警方索取餘下法律文件,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16)

控罪:襲警

於2020年831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判刑理由後補

判刑: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為監管進度,6個月後(3月16日)會有進度報告,視乎感化官建議來決定是否須上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案發16,現時17)

控罪:襲警

判刑理由如下

被告現年17歲,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而被定罪。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報告,雖然被評為可接受感化命令的邊緣案件,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年紀細,有復康需要,也有學校家人的支持,在可見的將來會愈來愈明白如何處理事件,於5月確認有自閉症,須接受治療。

裁判官其後陳述案情,不作詳述

被告與家人同住,來年應考DSE,家人朋友均對其有高度評價。制服過程其頭部有流血,須縫4針,現場有提供急救,但裁判官有睇到被告人流血紗布相作參考,從醫院出來時要坐輪椅,被告在被捕時應當場送去醫院,然而,警員卻先把被告送到警署。

辯方表示由於其傷勢,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項。

裁判官表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值得受保護,警員在其誓言下,將被期望遵守誓言,需以合理武力制服被捕人。

從被告承認之情況,示威者堵路,警員需執行職務。現場被告有磚也有以粗言穢語罵警方,當警方接近時,被告用磚頭襲擊警方,在千鈞一髮之際,警員未知受何傷害,被告行為具攻擊性,穿著黑衣褲,戴上口罩,無法辨識其年齡及面部表情,也無法估計其下一步行動,故有合理原因制服被告。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當時被捕人如何反應,若說被告之傷勢是由於其反抗所造成的說法並不穩妥。被告人所受傷勢嚴重,雖有當場急救,但頭有裂傷,應即時送去醫院。

被告人所受的傷害令其他擔心他的人擔心,可使被告反省自身行為。

感化官指出其一開始回答問題顯出迴避態度,會見期間主觀,只相信從社交媒體所得之資訊(可能未經確認之資訊)或意見,並逼使別人聽從。然而,經輔導後,被告開始有反思:
1. 冇諗清楚就去做
2. 較低的守法意識
3. 中度憤怒管理

有鑑及此,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

裁判官判詞以英文作媒介,以上為翻譯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