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判刑

陳(案發16,現時17)

控罪:襲警

判刑理由如下

被告現年17歲,同意案情,承認控罪而被定罪。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報告,雖然被評為可接受感化命令的邊緣案件,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年紀細,有復康需要,也有學校家人的支持,在可見的將來會愈來愈明白如何處理事件,於5月確認有自閉症,須接受治療。

裁判官其後陳述案情,不作詳述

被告與家人同住,來年應考DSE,家人朋友均對其有高度評價。制服過程其頭部有流血,須縫4針,現場有提供急救,但裁判官有睇到被告人流血紗布相作參考,從醫院出來時要坐輪椅,被告在被捕時應當場送去醫院,然而,警員卻先把被告送到警署。

辯方表示由於其傷勢,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項。

裁判官表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警員在執行職務時值得受保護,警員在其誓言下,將被期望遵守誓言,需以合理武力制服被捕人。

從被告承認之情況,示威者堵路,警員需執行職務。現場被告有磚也有以粗言穢語罵警方,當警方接近時,被告用磚頭襲擊警方,在千鈞一髮之際,警員未知受何傷害,被告行為具攻擊性,穿著黑衣褲,戴上口罩,無法辨識其年齡及面部表情,也無法估計其下一步行動,故有合理原因制服被告。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當時被捕人如何反應,若說被告之傷勢是由於其反抗所造成的說法並不穩妥。被告人所受傷勢嚴重,雖有當場急救,但頭有裂傷,應即時送去醫院。

被告人所受的傷害令其他擔心他的人擔心,可使被告反省自身行為。

感化官指出其一開始回答問題顯出迴避態度,會見期間主觀,只相信從社交媒體所得之資訊(可能未經確認之資訊)或意見,並逼使別人聽從。然而,經輔導後,被告開始有反思:
1. 冇諗清楚就去做
2. 較低的守法意識
3. 中度憤怒管理

有鑑及此,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密集式輔導。

裁判官判詞以英文作媒介,以上為翻譯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