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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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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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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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審訊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Part1 Part2

——————————————————
⚪️控方盤問
被告當時還是學生,和父母居住在粉嶺,下午離開家中,去了觀塘購買東西。當時,被告已背著背包,身上有修理車的工具。被告表示沒有試過在修車鋪工作,也沒有上過相關的維修課程。控方表示被告當時根本不知道車有甚麼問題,被告不同意,表示自己當時聽到車發出異聲和駕駛時已感覺到不暢順。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讓朋友幫忙維修其車,被告表示自己有請朋友幫忙但朋友繁忙來不到,而「拖車」的價錢昂貴,單是從大埔去粉嶺,便三、四百元,自己負擔不到。控方繼續質問被告只是用口說的方式向朋友形容車的異聲,被告表示不是如此簡單,自己向朋友形容。
了眼見到的問題,例如牛角彎曲,指揮燈不亮,傳動系統不暢順等。

當電單車倒地後,被告推動時發現有怪聲,所以不敢再駕駛。控方認為表面上看到車有以上的問題,但其實傳動系統可能有好多原因影響其運作,被告表示當時朋友只解釋可能有異物在其中,所以動不到這一個原因。被告解釋如何修理牛角和石頭的作用(*辯方主問時已提及不再重覆提及)。控方表示晚上的環境比較昏暗,被告表示相對早上的話是,但不同意夜晚會騷擾了住在附近的居民。控方形容早上在街市附近比較吵,修理的話不會打擾居民,被告表示這裡不是街市。

控方呈上圖片(d4、d5),表示若要維修電線,夜晚光線不充足的話,很難看得清楚。被告表示,因為下午去了觀塘購買東西,回到大埔時已經是夜晚,而且白天的人流比夜晚多,會打擾到其他人,所以選擇在夜晚修理。此外,被告表示有電話,可以開啟電筒功能,不會影響自己修理。

中央廣場步行至運頭塘邨約20分鐘,控方詢問被告為何不直接在運頭塘邨休息,等待合適的時機修理?被告表示因為在中央廣場附近吃完晚餐,有點飽所以在此處休息。
被告表示因為想用家中現有的東西,不想花費多餘的錢購買其他工具,所以沒有去五金鋪購買長的螺絲批和尖嘴鉗。控方再次詢問被告需要甚麼工具和如何修理各部分(*恕直播員不再重覆提及)。控方不斷質問被告不懂電線的正負極、沒有帶電錶、沒有開啟過電線拍照給朋友觀看,朋友又怎會知道哪一條電線出現問題?被告表示朋友知道並告訴自己應該是連接車尾燈的位置(即d4,呈白色的電線)。被告再次解釋不去修車鋪和「拖車」至朋友那處,原因是不想花費太多錢。(按:沒有認真聽人說話的控方)

控方詢問被告關於其他證物的問題:
黑色面罩
,被告表示駕駛電單車用來阻擋風,不同意用來遮掩自己,不讓人認出自己。
防毒面具,一般用來防催淚煙和胡椒噴霧,但當時1月已經有疫情出現,被告認為它能有效保護自己。控方表示衛生署沒有建議帶這些,其主要功用是防催淚煙,被告認為不只有這個功效。
護目鏡,被告表示用來駕駛電單車保護眼睛。控方質疑戴上護目鏡後,駕駛時會看得不清楚,被告不同意。
控方表示所謂的配具,如防毒面具、口罩、護目鏡和鴨舌帽都是示威者裝備;只有遊行示威時示威者才會用的東西,被告不同意,認為不一定要在這種場合才能使用。

控方表示鐵鎚如果襲擊別人會受到傷害,被告表示自己沒有試過襲擊人,所以不清楚。控方追問被告鐵鎚會打破玻璃,燈柱,被告表示「我唔明白點解要打爛,但你想可以」;關於行山杖,控方質疑被告23歲為何需要行山杖行山,被告表示行山時用過行山杖;控方續說點火器可以用來燒著紙張、木塊等,被告表示自己只知道可以用來燒車上的牛角,使其變軟。控方繼續提出不同物品可以用來作非法用途,被告表示不清楚。

控方詢問被告當天有否去過大埔警署,被告表示被捕後去了。控方指出,被告的電單車根本沒有問題,被告只是為了解釋為何當晚背囊有這些物品而說謊;被警方截查時,被告背包中已經有足夠裝備,其實是為了做好與警員作出抗爭的行為;背包裡的鐵鎚、打火器等只是為了破壞公物,被告全不同意。

——————————————————
⚫️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如果「拖車」至方便朋友的地方是銅鑼灣,價錢可能需要$1000左右;關於傳動裝置,朋友雖然建議被告購買螺絲批但因為家中有合適的行山杖,想用最小的成本維修車;對於火機和點火器的分別,被告表示後者可以調校火的大小,表面燃燒程度大過普通的火機。而為何不用外科口罩,被告表示可能是自己的謬誤,以為它的功效比外科口罩更有用;而萬用刀是用來維修電單車時,用裡面長一點的刀,切開電線(開皮的步驟)。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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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就本案的爭議點
在於被告的意圖,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擁有物品的意圖。意圖在於束搏別人,入屋犯法和襲擊別人,而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以上的意圖。

對於在背囊搜到的物品
pw1表示在3米距離見到被告和另一名男子,背包在被告的腳下並不斷觸摸背包,四處張望。只有10幾秒的時間,被告是否能同時做出這些行為?此外,當時人流不多,環境不吵雜,pw1在3米的距離卻表示聽不到2人的對話內容。另一方面,被告在pw1的左前方,如背包在其腳下,當pw1走上前時,視線理應被遮擋著。其後當另一名男子逃跑時,被告在兩秒的時間很難四處張望,可能只是望向了一個方向。

關於物品的用途
應視乎周遭環境,時間,地點,有否合適使用,被告被搜查時的反應。控方無法證明當天有任何示威活動,雖然當晚大埔警署被掉擲汽油彈,但距離拘捕被告時已經過了三個小時。此外,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當時有束縛他人,傷害他人,入屋犯法等事情發生,而拘捕被告的地點與警署有一段距離。以上的物品都是在其背包找到,不是在被告身上輕易拿出來。如果要在短時間拿出這些物品也需時。
被告作供時已經解釋交代了用來維修車和如何維修。維修的工序也不複雜,例如只是燒牛角和扭方向,電線也是割開再接駁回。被告打算親自維修的原因都是基於經濟考慮,若真的修理失敗再尋找其他方法。修車鋪的費用,「拖車」去被告朋友的費用,需要3000多元,但自己維修,購買的工具只要數十元,而家中剛巧有大部分工具,只需購買點火器,也只是10多元。雖然朋友建議購買螺絲批但同樣因為經濟考慮,被告選擇使用能夠伸縮的行山杖代替。

案情
當晚10點多,被告在中央廣場休息,他不認識另外一名男子,不是如pw1所說,和對方說話,也沒有四處張望和不時摸背包。其後,被截查時被告也沒有逃走的表現。
對於上述物品,控方說涉案的2把鐵鎚,可以用來破壞物品和傷害別人,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當時附近有物品被破壞,有人被襲擊。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這個意圖。
關於點火器,控方認為可以用來點燃汽油彈。首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這樣做。其次,就算當晚8點多大埔警署被掉擲汽油彈,也沒有證明當時被告出現在附近。
關於其他物品,防毒面具,被告表示因擔心疫情,他個人的看法,認為比起外科口罩更安全。另一方面,當時外科口罩搶購得比較嚴重,所以使用防毒面具也合理。護目鏡,也是被告駕駛電單車時所用。

希望法庭考慮不接納pw1的口供。因為在3米的距離內,pw1卻表示聽不到被告和另外一名男子的對話,可見其不誠實。若然法庭相信被告的供詞,所有物品都是用來修理車輛。即使法庭選擇接納pw1口供,也希望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押後至9月2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感謝閱讀,晚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
已派飛,即將開庭

🎗請各位見字坐直,雙腳放平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
#新案件

控罪1 - 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200308大埔 大埔超級城附近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被控於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控罪3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被控於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控罪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4被控於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新增控罪5 - 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新增控罪6 - 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原有14/10 傳票提堂擱置,案件押後至 29/10 1430 粉嶺法院第二庭

所有被告擔保獲批⭕️,條件如下:
D5 擔保金 50000
其餘被告擔保金 100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已承認控罪(3)

🛑休庭至11:00等待辯方準備求情

審訊過程

--------------------------
郭官不會在庭上宣讀裁決理由

🛑司法機構官網已上載裁決理由
重點證據分析,由第61段開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0847&currpage=T

基於法庭在「暴動」罪所作為分析及裁決,被告人在本案發生時在灣仔警署外是刻意向控方第一證人施以非法武力(即兩拳和一腳),故意或罔顧地使控方第一證人受到非法武力的侵犯。

辯方提出,被告人雖然承認有以武力對付控方第一證人,但是他在出第一拳時是出於自衛。整體而言,他也是因為見控方第一證人推跌一名女士令她倒地受傷,他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而使用武力去嘗試制服控方第一證人或阻止他繼續攻擊其他示威者。

基於以上分析 (判案書第102至105段),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在施襲時合理地相信他正受襲或防止罪案發生;法庭亦不接納他真誠地如此相信

本席認為控方亦可以因為被告人非法使用武力而證明他是知道或罔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特別是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有「訂明的害怕」

🛑
無論被告人是否參與了較早前夏慤道暴動的延續,抑或他是獨立地作出攻擊而致使他身處的非法集結也即時演變成暴動,任何一種情況也完全乎合公安條例第19條的元素。無論從任何一個角度,被告人都是干犯了「暴動」罪。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判刑
#20200108元朗

15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答辯人於5月26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8個月感化令,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過分著重「更生」元素,忽視縱火罪是嚴重的罪行,答辯人的行徑是對行人及車輛帶來潛在風險,禁閉式刑罰是唯一的選擇,即使當中有9個月的住宿式訓練,判處感化令仍然是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不足。上訴庭批准律政司長覆核申請,撤銷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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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輔大律師陳詞指三份報告中以勞教中心為最適合,答辯人亦希望接受最短刑期的勞教中心令,盡早返回校園生活。

上訴庭接納懲教署署長報告,平衡罪行嚴重性及答辯人利益下,2項控罪各自重判答辯人為期1至6個月的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7/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0904開庭,庭內約十多人
繼續盤問PW12 警長58171黃子誠
1024休庭15分鐘
1158 PW12 警長58171黃子誠盤問完畢,控方覆問
1230 PW12 警長58171黃子誠 完成作供
傳召PW13 署理警長6798林上嵐(拘捕A5的警員)作供
1258 休庭
案件明日09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1125 補回內容

開庭,裁判官就pd23,即一隻usb,內有控方聲稱為12段新聞片段 的呈堂性裁決。
控方根據MFI -1,即12段網上新聞片段的列表申請呈堂。

於詢問下,控方承認部分片段沒有聲稱人物 (即被告)出現。

本身被告控罪的檢控基礎並不牽涉其他人、或慫恿促使他人犯案行為,證據與案件無關。

裁判官認為控方呈堂證據具真空點,即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片段即為為聲稱案發當日當時的情況。

雖然根據黃楚成案(七警案) 法庭可以片段提出環境證據支持指控,但法庭處理證物或證據呈堂性時,應當先處理關連性,並非真確性。

控方立場為因pw1及pw3 證供與片段吻合,所以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影片,繼而建立環境證供。但控方要求為要求法庭先不考慮影片真確性或關連性下,要求法庭接納影片為指稱時間地點的真實情況。裁判官認為此為邏輯上的循環論證,猶如「先要法庭接納證人為誠實,再證明證人講真話一樣」。

控方希望呈堂片段能作為本案事實證據,但控方根本未能為影片呈堂性提交令法庭安心能相信影片為真確的獨立證據,此等做法裁判官比喻為「喺二、三十年前將報紙新聞呈堂,只係將報紙換為今時今日嘅電子版本」。裁判官亦引用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20(2)條「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在香港流通的報章上有報導指任何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報名參加或參加某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則不論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是否在或將會在香港進行,該則報導須接納為證據,並須作為該人士、馬匹、小馬、狗隻、隊伍、選手、參賽者或參加者曾報名參加或曾參加該項競賽、賽事、事件或比賽的表面證據。」指法庭不應貿然接納新聞具呈堂性,如非亦毋須要特地成文提及法庭需要考慮與否。尤其是在今日「網絡充斥住假新聞嘅情況」,法庭不能安心接納片段具令法庭滿意的呈堂性。裁判官指出明白「警方以及控方好努力希望將犯罪人士繩之以法,但係法庭作為法庭必須要保持專業同公正,不能夠隨便接納證據」。雖然此做法並不被未受過法律訓練的市民理解,但「呢個做法並唔止保護今次案件嘅被告,而係保障全香港七百萬人」。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將臨時證物pd23、內含12段控方聲稱當日新聞片段呈堂。

基於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法庭亦根據普通法案例判斷單單「路面熏黑」並不是作出損壞。

其餘控方沒有任何被接納的證供支持指控,裁判官宣判被告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現休庭至1115 作證物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8金鐘 #判刑

李 (53) ‼️已還押2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金鐘添華道添馬公園觀景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6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機電工程署的配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白石角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近燈柱2935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水務署金屬圍欄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磚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馬料水橋下路3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1條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金鐘添華道1號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李於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干犯控罪(1)至(5),在上述公物分別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2020年3月28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牆遭潑上黑色墨水,地上發現玻璃碎。經追查後警員在4月2日拘捕李,並在李家中搜獲各涉案衣物以及在李的八達通查到在3月28日曾到金鐘站的紀錄。警誡下李承認干犯以上控罪,指自己欲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並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

背景:
案件於2020年9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李承認各項控罪並同意案情,#錢禮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控方申請就控罪(1)至(4)及(6)作合共$25,557.50的賠償,辯方申請分期6個月繳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押後2星期至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並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單據以支持賠償金額。押後期間,李交由懲教署看管。


辯方指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有充分家庭支援。考慮到被告的家庭背景,若判處禁閉式刑罰會對其家庭造成顯著影響。案中並無造成永久損壞,損壞情況不算嚴重。裁判官指上次提堂控方曾申請共$25,557.50賠償令,但考慮到被告經濟情況才拒絕頒令賠償,但按金額來看並不能說是不嚴重。辯方律師認同,強調未有造成永久損壞,並指2星期的羈押已為被告造成深刻教訓,希望法庭能判處緩刑,及考慮整體性判刑。

裁判官指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為認罪,並且在背景報告及辯方求情中顯示其悔意。但裁判官強調本案性質嚴重,而對政府不滿而犯案並非藉口。考慮到以上幾點及被告的家庭背景,各項控罪以3星期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2星期監禁。控罪(1)、(2)、(6)同期執行;控罪(3)、(4)、(5)同期執行,並與控罪(1)、(2)、(6)其中1星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3星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黃(27) #續審 (#0921屯門 縱火)

針對片段呈堂性的簡易裁決及表證裁決

1116 開庭

控方確認沒有任何證物需處理,證物列表MFI-1 由控方保留存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13葵涌

林(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修訂控罪)
被指於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葵涌道999號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連同另一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2枚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鄧(23)
D2:何(27)
D3:彭(22)
D4:吳(20)
D5:張(20)
D6:李(24)
D7:周(21)

控罪:
(1)D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D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1-7非法集結
(9)-(14)D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修訂控罪)
(1)D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D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個口罩、D2 - 1個口罩、D3 - 1條圍巾、D4 - 1條圍巾、D5 - 1個口罩、D6 - 1個口罩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030屯門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D1陳(26)/ D2鄧(17)/ D3陳(24)/
D4何(21)/ D5李(24)/ D6陳(20)/
D7吳(38)/ D8許(20)/ D9伍(21)/
D10關(18)/ D11吳(21)/ D12*(14)/
D13*(15)/ D14*(15)/ D15鄧(17)/
D16梁(23)/ D17陸(19)/ D18 王(22)/
D19*(15)

控罪:
(1)D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D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D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修訂控罪)
(1)D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D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D1 - 1條圍巾、D2 - 1個口罩、D3 - 1件T恤、D4 - 1條圍巾、D7 - 1條圍巾、D8 - 1個外科口罩、D8 - 1個口罩、D9 - 1個口罩、D10 - 1條圍巾、D11 - 1個口罩、D12 - 1條圍巾、D13 - 1條圍巾、D14 - 1個外科口罩、D18 - 1個口罩、D19 - 1個口罩

(16)D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獲批
🟢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3通知法庭更改地址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裁判官再下達法庭命令,任何人不得披露4位少年被告身份,或透露任何資料令其身份被披露。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0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47)🛑已還押9日🛑

控罪:
6項發表煽動文字
2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保釋申請被法庭拒絕。

(按:快必表現精神,有對旁聽人士作出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30葵涌
#審訊

王(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審訊進度:
PW1 PW2作供完畢。
PW3盤問中。
現正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825荃灣

林(22)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交替控罪)

早前內容:
第一日審訊
被告作供與結案陳詞

【速報】
兩項罪名不成立,並獲得訟費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承認控罪(3)


🛑聽取辯方求情及補充後,法庭須時考慮,暫定於2020年 9月25日 14:30於區域法院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提堂

施(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背景:
去年11月18日有網民在中環發起「和你Lunch」,施涉在畢打街堵路及襲擊一名江慧如,案件今年5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辯方已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昨日才收到律政司首度回覆,需押後3星期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麥(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意向:全部控罪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審訊期:預計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