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已承認控罪(3)

🛑休庭至11:00等待辯方準備求情

審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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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不會在庭上宣讀裁決理由

🛑司法機構官網已上載裁決理由
重點證據分析,由第61段開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0847&currpage=T

基於法庭在「暴動」罪所作為分析及裁決,被告人在本案發生時在灣仔警署外是刻意向控方第一證人施以非法武力(即兩拳和一腳),故意或罔顧地使控方第一證人受到非法武力的侵犯。

辯方提出,被告人雖然承認有以武力對付控方第一證人,但是他在出第一拳時是出於自衛。整體而言,他也是因為見控方第一證人推跌一名女士令她倒地受傷,他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而使用武力去嘗試制服控方第一證人或阻止他繼續攻擊其他示威者。

基於以上分析 (判案書第102至105段),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在施襲時合理地相信他正受襲或防止罪案發生;法庭亦不接納他真誠地如此相信

本席認為控方亦可以因為被告人非法使用武力而證明他是知道或罔顧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特別是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有「訂明的害怕」

🛑
無論被告人是否參與了較早前夏慤道暴動的延續,抑或他是獨立地作出攻擊而致使他身處的非法集結也即時演變成暴動,任何一種情況也完全乎合公安條例第19條的元素。無論從任何一個角度,被告人都是干犯了「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