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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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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2油麻地 #提堂

陳(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因法律代表在上星期才轉換接手,辯方申請押後,並希望和控方商討修改控罪。
申請縮短宵禁 (由0000-0500改為04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3紅磡

D1:伍(26)
D2:林(26)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各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D1獲撤控,以港幣2000元自簽保守行為。300元訟費將從擔保金扣除。證物10會被充公🍾️

D2不認罪,辯方透露抗辯方向是指對講機是被人放入被告的袋裏。控辯雙方將各傳召1名證人。

案件將於10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控方須於10月16日或之前呈交同意案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301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至72號管有1支手錘。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原有現金擔保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宵禁2200-06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旺角

何(21)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令他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將於11月30日及12月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9日,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激光筆

裁決理由:
警員18400撿取證物後未有於記事冊即場紀錄處理證物的詳情,直至7月7日才正式補錄,但當中出現兩項嚴重錯誤 1)錯寫了11月9日交予證物的警員2)遺漏把鐳射筆紀錄。

18400於9個月後才首次批露把證物紀錄的詳情記載於私人記事冊,事前控方及案件主管毫不知情,而他未曾在主問或書面供詞中提及,他辯稱不熟警例。

警員24249處理證物時也未曾將詳情紀錄於記事冊中,也不曾將證物收納於證物袋及存放於證物室,而將證物存放於私人儲物櫃,直至審訊才交出化驗。

直至7月1日才為證物處理補錄證供,但內容亦出現不可能的日期,有違警察通例

裁判官批評警員處理證物的手法粗疏、不盡不實、欠缺專業。
-接收證物時未有即時紀錄,直至審訊才作出,有違通例53
-證人口供出現重大錯誤,例如寫錯警員,漏寫激光筆,沒有解釋原因
-庭上聲稱在私人記事冊中紀錄,控方事前毫不知情,亦從來不帶該記事冊上庭了法庭參考
-警員不正當處理,將重要證物存放於私人櫃桶,有違通例40
-補錄證供出現不可能的日期

舉證責任在控方,證物處理在普通法中至為重要,由於證物未有放於不受干擾的證物袋,法庭不能排除證物沒有受到不當干擾,也無法證明證物是被告身上搜出,裁定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申請
#1207銅鑼灣

B. /美藉手足(35)

【速報】
申請索取以下幾份警方內部文件被拒:
① Tactic Training Manual/TTM (戰術訓練手冊)
② Internal Security Manual/ISM(防暴操手冊)
③ Police General Ordinance/PGO(警察通例)
④Force Procedures Manual/FPM(程序手冊) 第29章「武力及槍械使用」
⑤警方19年9月19日就向休班警員發放伸縮警棍的使用守則通告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按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新案件
#答辯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盜竊

被告認罪。

案情
於本年2月29日,旺角亞皆老街外有831半週年示威。當日警方向南面推進的時候,於彌敦道610號截停被告,並將其拘捕。
警方將被告帶回紅磡警署調查,並在身上搜出屬張XX的八達通卡。
調查後發現物主和被告住同一大廈,被告承認在大廈撿到作後備八達通。
八達通卡沒有自動增值,但期間有使用其增值,被告庭上承認是拾遺不報。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即是被告明知該八達通有物主,因貪心而取用。但據控方和被告的說法,沒有用此八達通作非法行為。

裁判官判處罰款$2000,及 $47賠償令給物主,從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9黃大仙 #裁決

尹(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科大生周梓樂從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去年 11 月 8 日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事隔近半年,一名女眾籌助理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廟附近,管有激光筆及扳手,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2)

控方傳召4名警員證人作供,涉案的鐳射筆不受爭議,被告選擇不作供,無傳召辯方證人,被告無刑事紀錄,比有刑事紀錄的人重犯傾向較低。

辯方無爭議案發前有示威者聚集及有示威活動。被告被截查時是在示威者散去超過一小時後,在案發300米範圍以外。

爭議一:被搜獲物品是否呈上法庭的證物
爭議二:金屬板手和鐳射筆是否用作非法用途

PW3、4證物處理證供受爭議,警員18400 (PW3)承認在20191109凌晨沒在記事冊紀錄處理證物過程,正式紀錄是在八個月後即20200707因證物鏈被挑戰,所以作出證人口供,但審訊前一星期發現有兩項嚴重錯誤:
一,20191109 23:59處理證物的是警員58585 (PW2) 不是15928。
因根據警員58585證供,警員24249 (PW4)是另一位處理證物的警員。20201109 23:59從警員18400接過證物並在記事冊記錄 。
二,證物漏了鐳射筆和金屬板手。18400在九個月後,才首次披露曾經把鐳射筆和金屬板手記在私人記事冊,連控方大律師、主控官、案件主管也不知情,在盤問下才承認對警隊規例不知情。18400混淆了交證物給他的警員,亦沒在主問及書面證供交待。

盤問中亦得知警員24249沒正當儲存證物:沒放在證物袋;把被告IPhone、金屬板手、鐳射筆放在儲存櫃,直至五個多月後才拿到證物房。警員24249在20200701才寫第一份記錄。

總結:
警員18400出現重大錯誤:
一,混淆處理證物的警員身份
二,沒紀錄金屬板手、鐳射筆
三,明知自己出錯後,亦沒在第二份證人口錄解釋
四,作供後才聲稱處理證物後,有在私人記事簿紀錄,連主控官也不知情,亦沒把記事簿帶上庭

警員24249沒正當處理證物:
一,檢閱證物後沒在警察通用的資訊系統紀錄,只有金屬板手、鐳射筆、被告iphone放入警署的私人櫃五個多月
二,第一份口供加了五項聲稱在20191109 23:59接收的物件(包括錄影會面文本及光碟),但事實上該些物件不可能於當時存在。(因為當時根本未做錄影會面)

皆因警員疏忽不當,法庭不排除證物受到不當干擾,沒法確定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物品。

🎉因此罪名不成立🎉

證物1、4-9歸還被告,2-3(金屬板手、鐳射筆)歸還警方,10-12(相、 承認事實、專家報告)由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提堂

D1: 陳
D2: 陳
D3: 陳
D4: 李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辯方表示尚未收到cctv片段,要求押後,控方表示警方遇到一些技術問題所以暫未準備好。

押後至10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申請減短宵禁時間未獲批,辯方將於兩星期內向控方提供信件證明被告工作需要,控方再考慮是否反對)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兩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已完成主問,下一庭再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 9月18日 1400 東區裁判法院7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74) #20200601太子

控罪
1)刑事損毀,於2020年6月1日,在旺角太子站B1出口損壞屬港鐵的1面牆。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6月1日11:55,警員26884巡視太子站B1出口後返回旺角警署,透過閉路電視監察上址。他其後看到被告在太子站牆上寫字,委派警員26840前往尋找被告;警員在太子站牆上發現「沉冤待雪」4個中文字,在被告身上搜出1支黑色筆及2支藍色筆,用透明膠袋包裹。

警誡下,被告承認於牆上用黑筆寫字。港鐵職員事後確認,清潔費約1000元。

求情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指被告75歲,現未有棲身處。被告現領綜援,雖有領取政府的「1萬元津貼」,但由於已分給其他露宿者,最終得益不多。

==============

🧷判監2星期,緩刑12個月。
(即12個月內不得犯事,否則監禁。)
🧷被告另需繳交1000元罰款予港鐵。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中環 #提堂

王 (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里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背景:
民陣原定於2019年9月15日舉辦「國際民主日」遊行,卻遭警方無理阻撓。當日下午仍有大量市民到港島街頭表達訴求。事隔8個多月,案件在5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保釋候訊。

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沒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辯方只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14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審期為1天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審訊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金屬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今天只傳召1名證人(pw1),證人已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因控方準備不足,所以押後至今天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8金鐘 #新案件

李 (53)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19日,在金鐘添華道添馬公園觀景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6月1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大埔山塘路近南運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機電工程署的配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白石角科技大道東白石角海濱長廊近燈柱2935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水務署金屬圍欄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磚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6月7日,在馬料水橋下路3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1條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8日,在金鐘添華道1號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李於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干犯控罪(1)至(5),在上述公物分別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2020年3月28日,行政長官辦公室外牆遭潑上黑色墨水,地上發現玻璃碎。經追查後警員在4月2日拘捕李,並在李家中搜獲各涉案衣物以及在李的八達通查到在3月28日曾到金鐘站的紀錄。警誡下李承認干犯以上控罪,指自己欲表達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意見,並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

🟢承認各項控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就控罪(1)至(4)及(6)作合共$25,557.50的賠償

辯方申請分期6個月繳交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1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單據以支持賠償金額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 控方申請為六名警方證人匿名令、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相關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32精神科何美怡醫生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傳召,但仍有一些跟進事項。知專學院可能在今天或明早提供多一些CCTV片段。律政司要求政府化驗師於毒理報告列出所有測試過的藥物,但要下星期一才可提供。
裁判官初步決定下星期五作結案陳詞。
休庭,明天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2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10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6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需要2-3星期考慮控罪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1.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各位被告索取剩餘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新案件

👤黃,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
控方要求加上保釋條件4條:不得離港到警署報到、報稱地址居住、守宵禁。

==============

D1、D2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方將播放56小時片段(商場閉路電視及網上直播),辯方要求控方列出1清單,展示哪段片段針對哪位被告。法庭同意並作出指引。

辯方請求更改報到條件: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4次)不獲批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D2申請保釋獲批
→2000元擔保金
→每星期報到2次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禁足、不得離港
D3-7申請減少報到次數(3次)至每星期1次不獲批
🟡D3-7報到次數減為每星期2次

=============

本案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修改後的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