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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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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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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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 更改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吳(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與另外27人)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同被控於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9)另被控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口罩或面巾


修訂保釋條件如下:
🟢更改宵禁時間:
週一至五:24-07
週六週日:維持原有23-08

🟢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案件將於9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賴(2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李(21)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辯方已收到社會服務令,指內容正面。報告指出被告坦白認罪,並沒犯罪紀錄,是在無知情況底下拾取催淚彈頭作紀錄。被告沒打算重用 ,而催淚彈頭亦不能重用,沒有害處、也沒爆炸性,不會傷人。報告講述被告已有深切教訓,重犯機會低,因此建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承認控罪,沒刑事紀錄,相對年輕,報告內容正面。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拾取催淚彈頭作非法用途,加上催淚彈頭為無害及沒爆炸性的物品。法庭最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百周年花園管有7條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多用途刀

申請到台灣出席講座被拒
申請一星期減少至報到3次獲准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新案件 #提堂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修定控罪,控罪不變,但字眼上有改變。控方可以聽取答辯,但辯方有其他申請,希望將案件押後以進一步得到法律意見。

控方希望新增保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辯方沒有反對,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暴動                
(2)非法禁錮
(3)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至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林(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自行判斷
謝(4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 #20200120將軍澳 唐明街唐德街交界管有一個對講機,編號1910A113000)
案情:2020年1月21日傍晚於將軍澳唐順街唐德街交界有40名深色衣服人士聚集,警員奉命到場調查。PW1到場截停搜查被告,於背囊內發現一個深色對講機、袋、萬用刀、電筒、望遠鏡、手套、頭巾、三角巾、帽、灰色3M口罩。

拘捕後,PW2警誡下被告指物品為工作用途,PW3稍後進行錄影會面時亦有上庭講法。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時,辯方指出被告沒有定罪紀錄,亦坦白地第一時間認罪。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表示會認罪,認為自己大意,承諾以後會多加小心。辯方呈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及一名將軍澳區議員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
(直播員註: 當晚將軍澳有防暴警員拆除連儂牆)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使用蒙面物品 (D1)
(3)使用蒙面物品 (D2 )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2)

案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並預留30日作續審。
控方有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近3小時的呈堂片段。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郭(19)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3條鋼線及1包索帶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謝(20) #提堂#1225九龍灣 拒捕)

控罪:被指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9037。

是日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有修改證物呈堂。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

辯方透露11/8收到第一批文件,但缺少pw2及pw5的證人口供。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

休庭後,控方指PW2已接收上司命令,但太多案件處理,所以忘記預備證人口供。PW5為證物警員,因本案為於一宗案件中分拆,警員同時預備五宗案件的證供。控方承諾今日可交收。

案件押後至 1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擔保依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1) (2) (3) 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3段片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1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2日作續審。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法庭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也供稱,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可質疑處為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就此法庭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W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郭(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控方傳召3名控方證人及播放4分鐘片段

案件訂於10月15至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被告就(1) 不認罪
被告就(2) 認罪

由於控罪二被告認罪,控罪一控方將撤銷控罪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服/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案件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等候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宵禁:
D1至3、5 00:00至06:00
報到:
D1至3、5 每週1次
D4 每週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下週一9:30再審,聽取控方結案陳詞

(另予一周時間九名辯方大律師呈交書面結案陳詞,預計將於九月尾庭上聽取,并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孫(17) #提堂#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約21:15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認罪‼️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呈上心理醫療報告,有嚴重抑鬱
。呈上幾封朋友寫的求情信,被告是個樂於助人、品學兼優學生
。無案底,只是於20200718違反擔保條件(離境)
。坦白承認過失,節省法庭時間
。今年18歲,上年九月只有17歲
。剛完成中五課程,升中六
。年幼測試判斷為資優兒童
。與家人同住
。與家人政見有分歧,關係不佳
。某年出國留學患抑鬱
。當日在新城市被大量警員包圍令被告緊張
。辯方呈上相片,當日警員有用力箍着被告,被告有向拿鏡頭人士求救
。沒有足夠證供證明被告人有干犯其他罪行
。被捕後患創傷後遺
。曾經自殺三次,有留院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給被告機會自力更生

温官主動取消被告報到,被告不需再報到

案件押後三星期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於2020年9月11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轉介文件

👥D1陸(20),D2梁(21)
👤D1蕭(20) (下面暫稱D3)

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辯方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但需於今日 或區域法院審訊前10天提出。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案件將合併並轉介到區域法院,押後至9月10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