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李(21)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辯方已收到社會服務令,指內容正面。報告指出被告坦白認罪,並沒犯罪紀錄,是在無知情況底下拾取催淚彈頭作紀錄。被告沒打算重用 ,而催淚彈頭亦不能重用,沒有害處、也沒爆炸性,不會傷人。報告講述被告已有深切教訓,重犯機會低,因此建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承認控罪,沒刑事紀錄,相對年輕,報告內容正面。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拾取催淚彈頭作非法用途,加上催淚彈頭為無害及沒爆炸性的物品。法庭最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