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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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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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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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

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答辯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控罪指楊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一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兩個空玻璃瓶和一包毛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仔、一包索帶和一罐噴漆。(取自獨媒)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以同樣保釋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芳 #新案件

*, 周, 楊, 陳, 馬, 周 (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
——————————————
所有被告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D2: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 2000-0630
4.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D3-D6: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法律指示和意見。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1 的身份。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13/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二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

涉及第十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7機場特警速龍已經是連續第三天作供,庭上與書面口供諸多不符

PW18 cid 女警
PW19 tango 速龍女警
就檢取證物,拍照,被告送醫
作供完畢
PW20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押後到8月17日9:30 繼續
所有被告擔保以原條件繼續
控方案情將用多一天完結,解決相片爭議,重召某證人盤問等
陳詞儘量書面方式,減少法庭面對面時間。

陳詞方面辯方律師希望控方先給出陳詞,以便辯方準備。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第十四日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鄭(19)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該案在沒有預告之下於今日上晝巳處理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判刑

1432 開庭。

已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亦是愛惜家庭的丈夫;其犯案無預謀、案情不嚴重,事後也表示悔意。望法庭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表達悔意、無定罪記錄,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良好背景,辛勤工作,故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接納辯方所提議以社會服務令判罰,但會提高時數。

📌被告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未來12個月至少每星期8小時義務工作)。

1439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14:30
👤韓(19) #新案件 ( #20200205將軍澳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修訂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一: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橙色膠帶,阻礙唐明街三條行車線。
控罪二: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處理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1000現金(原有)
不得離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00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提訊,下次要選擇認罪或不認罪。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拒絕;申請豁免是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溫(16)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獲批;申請豁免是日報到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李
D2陳
D3郭
D4劉
D5鄭
D6林
D7廖
D8孟
D9謝
D10盧
D11盧
D12梁
D13張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押後至9月25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

D2 延長報到時間
D10 D11 取消宵禁令
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1屯門
#新案件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控方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取得同意檢控書。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指示案件押後8星期後答辯,指出在控方提供的檢驗報告沒提及該鐳射筆在多少米內使用可傷及眼睛,控方回應下次會提供。

新增保釋條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2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辯方需於8月28日或之前提供答辯意向,如被告不認罪,答辯當天需提交控辯同意案情,同日進行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4及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另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
————————————
D1 D3 D4 D6今早在東區法院第十庭作審前覆核,因原定預留的四天審期不足夠處理案件,現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另外將於8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

D1 D2 D5早前承認的控罪判刑將由原定的8月18日,押後至10月27日處理。
法庭將以書面通知D2和D5,8月18日無需到庭聽取判刑及提示二人需到東區法院服務室處理續保。

D1 D3 D4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盧建民(32)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是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出訂明行為及其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兩項不同的元素;所以共同目的不可以是作出訂明行為,而必須是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共同目的,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佔據主要交通幹道等。

上訴庭認為在普通法下,集結的人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之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的目的、或是不合法的目的,甚至純粹是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要有其他目的,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指劉大律師只是不斷重覆被本庭駁回的論點,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刑罰上訴
上訴庭認為暴動罪的罪責應依據群眾而非個人的暴力程度,而利用其他案件的量刑作比較亦非務實做法,裁定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屬於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故此駁回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英文判案書按此](轉載自司法機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45 控方已完成陳詞,辯方還有另一部分未完成,現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8月7日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已完成陳詞。
(詳情後補)

*因審訊過程需時長和證物過多,陳官需要多點時間考慮,押後至8月26日上午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注:關於第三至第五日審訊內容會盡快補回,望見諒,感謝等候。直播員表示辛苦各位旁聽師和鄭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PW20 專家作供 盧永楷
警隊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 今年六月起不止一次在涉及雷射筆的審訊中作為控方專家作供,對答中以「專」代替)

🌀直播員注:通過特別公開該部分細節,希望令大家更了解在香港獨特氣候下從工具變成武器的雷射筆、未有人受害卻可能剝奪許多人自由的雷射筆🌀

盧在今日案件中測試電輸出激光裝置也為此撰寫專家報告,附件列出履歷資歷專業身分高院、地院、裁判司處作證超過20次

辯方接受、法庭接納專家身分

證物P137-11月14日做出的專家報告以英文撰寫,有中文譯本(P137A)
證物P18- 雷射筆(第一被告被控持有)


控方主問

控:專家報告關涉這一支雷射筆,

專:頂頭貼紙LABLE標誌寫了危險、最大OUTPUT POWER< 5mW毫瓦,波長532NM
控:LABLE上字樣第三類是什麼意思

專:我們用開的標準沒有第三類這種說法,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安全標準分CLASS 1 CLASS 2,3R3B 和 4 。外國或我國都採用的 IEC 60825-1標準,都係用3R3B

控:形容你的測試

專:我們拿了它最大發射激光能量,達到3B程度的能量範圍是5-500mW毫瓦,根據我測試該筆最大37 mW,在3B範圍。即射出來的激光直接望會令眼睛受傷,反射(非鏡面)就不會傷到眼。

控:時間或者距離呢

專:我們度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的眼危害距離),即正常眼睛0.25秒在這個距離內望到雷射筆光源,未曾反應已經傷眼。這隻筆NOHD這個距離是40米。在測試環境,用新的電池來試,四十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證物裡曾有兩個電池,有沒有試過

專:實驗前測過電池數值 1.5V,放進筆上面也用到,而去到這個數字顯示電池已經用了一段時間。但我們實驗是用了全新電,40米已經是最遠距離。

控:這個雷射筆與一般照明電筒有什麼不同

專:其實這種LAZER pointer 不會叫做LAZER torch,遠距離成光點,就算十米內光點都是1-2CM直徑,作為照明的話,除非想要照很遠距離,近距離旁邊看不到的,(沒有照明功用) 。可見報告附件4B部分,兩幅相片,格仔紙,綠色光源分別在 1米與10米之外,都是很小的光點,十米外都只是兩釐米光點,說明雷射筆我想是指示作用較多。

另外報告也顯示雷射光光譜很窄,是與一般電筒分別。一般電筒偏白黃,讓人可以看清楚,光譜較闊,像一座或者幾座山,而雷射筆是一個SPIKE(尖)

控:解釋一下不同程度雷射筆傷害

專:1與2是安全,3R是MARGINAL,視乎距離,很近才傷,3B就已經傷眼在NOHD範圍內,但不會燒著。4的話就算反射也能令眼睛受傷,是最嚴重的

控:3B的危害是永久程度,是否能這樣講
辯1(抗議) : 範圍走出報告了

控方申請將專家報告呈堂

辯1盤問

辯1 :雷射筆40米內有可能傷及眼睛,
專:是
辯1 :光線射進瞳孔造成傷害
專:根據標準,射入眼睛受傷,瞳孔最容易受傷,應說光經過瞳孔入傷視網膜
辯1 :四十米外持雷射筆手震的話光束偏差也會很大
專:我是固定測試,但現場環境很多可能性,究竟能否維持0.25秒很視乎當時如何拿、擺。
辯1 :手震或者目標移動就做不到這個效果
專:有機會
辯1 :就這樣動一下,偏差是否很大
專:離開原本位置,轉了距離,看你動了幾多
辯1 :如果手指動了一度光線偏差多少
專: 40 Tangent 1
辯1 :請看我的計算,一度距離偏差0.7米,兩度五度十度,已經是七米距離偏差
專:同意
辯1 :問回報告內容。報告講了你如何就該雷射筆測試,方法,實驗如何做已經在報告寫清楚,測試目標也寫了在報告第七段。目的是測試雷射筆屬於哪個CLASS(等級)
專:是,主要測激光裝置級別,及NOHD距離。
辯1 :測試考慮事項已經寫在報告內
專:我寫報告時,主要測試級別,能量,如果射不同距離本身能量值多少,計算NOHD距離
辯1 :有無其他測試
專:度光譜波長,光點形狀大小,電壓有度。
辯1 :還有看本身外型、LABLE都有描述,報告無描述的應該沒有做過?
專:很難答到你,每次考慮雷射筆特性,都要了解他如何操作
辯1 :沒有做雷射筆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
專:沒有
辯1 :雷射筆會否引發著火測試也沒有
專:這個沒有
辯1 :你提及雷射筆屬於3B級別,根據報告提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燒皮膚、點燃物品
專:那是根據 IEC 60825-1標準,交代雷射筆構成傷害
辯1 :可能造成的傷害
專:是預期這些class可能造成傷害
辯1 :是以能量輸出來放入Class而非傷害
專:是,能量輸出
辯1 :能量輸出是否造成傷害很看現場環境
專:我測試是實驗室環境,問題是STANDARD根據這個CLASS標準就是這樣度法,不考慮現場環境
辯1 :實際傷害實際輸出呢
專:要看當時環境你怎麼用, 定義是class3B,如果人望這個雷射光束是會傷眼
辯1 :皮膚也是
專:根據報告和常識應該是
辯1 :照射時間有影響
專:有影響
辯1 :標準是5-500 mW有可能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是否造成傷害視乎距離多遠,照射時間多久,標準沒有講過以5-500輸出功率什麼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傷害
轉:標準是NORMINAL(名義上的),真實環境造成傷害什麼效果,要複製當時環境用,不能用真的眼睛,可能用豬皮做才知道

辯1 :你是專家,履歷在附件一可見非常詳細。雷射裝置對於人體影響, 是你純粹基於參照標準做出的結論

專:無錯,這是國際電工學會對於激光安全制定的標準,是我做實驗的級別,這一標準是國際衛生組織、 中國國家標準都採納了,美國國家標準都有參考,所以這一標準基本上是國際接納的

辯1 :證人請簡短回答。你也不知道標準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專:我知道實驗要求、如何達成結果,至於如何制定,本身參考過一路以來這方面的專家,以及不同的標準而得出的,也是參考權威標準寫出來的
辯1 :你無份制定標準
專:無
辯1 :標準話點樣、點解對人體造成傷害你不清楚
專:標準有描述點解會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附件2第六段如何解釋點樣對人體造成傷害
這可能需要參考標準其中附件,我都是看完它理解再講出來而已。意思是能量令皮膚、眼睛視網膜受到熱力、或者化學反應令至受傷

辯1 :報告9段提到最高輸出在10CM距離是37.06 mW,而40米外是1.06 mW,縮小了三十多倍。而雷射筆上面標籤最低輸出是少於5 mW
專:根據標籤少於5 mW是3R級別, 為何標籤寫三是個謎

辯1 :如果拿少於5 mW輸出的光射40米以外呢
專:40米以外是不會傷眼,以3R標準來說很少遠距離令人受傷,除非配很好的光學裝置,否則一般雷射筆做不到。
辯1 :標籤寫的是指10CM的最高輸出,四十米外應該跌數十倍。中間是逐步跌,十米以外很大機會會輸出已經低過5毫瓦
專:需要實驗,以及本身光學設計,一般雷射筆來說,NOHD 實際環境不同,只可以度,一定是跌。如果雷射本身度5 mW已經定性哪個CLASS 3R不可能變成3B

官問
官:如果如筆上標籤所示輸出率5 mW
專:是3R。而標籤說小過5 mW。
官: 少過5即不知多少,如果1呢
專:如果1 mW就是1級了

辯1盤問

辯1 :功率部分提到將雷射筆照向傳感器,持續六十秒。而鏡相信是在實驗室環境內模擬長距離
專:是這樣用的
辯1 :你提到及/或(AND/OR)
專:距離少過10CM不用用鏡子,直接射,40米距離就要用鏡子,同時都要用模擬瞳孔
辯1 :為何用AND/OR
專:度能量值,10CM不用MIRROR,距離才要用鏡子
辯1 :你測試雷射筆用新電池試,舊電只是用來度了電量
專:是
辯1 :但你不知道電池哪裡來
專:證物組交來,我不知它出處
辯1 :本來多少你不知道
專:一般AA電是15度
辯1 :比你用做測試的電池電壓為低,能量輸出功率未必一樣
專:相信會低過。
辯1 :因為電壓低了,輸出能量會低。能否計算出來
專:需要實驗
辯1 :如果用原本兩顆電雷射光輸出功率會較低
專:相信是
辯1 沒有其他問題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鄭寶寶表示,這五天的審訊見到各位旁聽師的陪伴,充滿了很多力量,非常感謝大家,令我意識到旁聽師的重要性和人間有情~謝謝。
(直播員表示,每位上庭手足都需要各位旁聽師支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直播員按:由於個案證人眾多,為免串供,所以一直沒有公開盤問細節~如今控方案情作證尾聲,收到一名熱心旁聽師嘅細致紀錄,特po出俾大家參考)

傳召控方證人,為拘捕第十被告的機場特警速龍PW17。辯方提問有關PW17於制服被告時所用的力度、被告有否反抗及掙扎、PW17向被告作出口頭警告及使用武力的情況,以及PW17於現場跌倒的情況。

辯方展示證據(截圖 from NOWTV) ,分別分做有8幅相片(1-8號) ,顯示PW17跌倒、起身至拘捕被告的過程。期間辯方詢問PW17在5號相片中跌倒後起身,猶豫了一下再追被告,為何不立即追被告?PW17大概回答在當他見到有位同袍按底被告,根據速龍戰術運用方面,他需要作出全面既戒備,因此不能衝出太前。再就制服情況,PW17回答之後被告跑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他看見只有一個同袍在前面,為防同袍受到襲擊,他上前支援同袍,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展示並就截圖(9-17號) 相片提出詢問。第一次辯方詢問10號相片,PW17部份同意除自己本人,還有兩名速龍協助制服被告。及後辯方再詢問,PW17同意包括自己本人在內共有三名速龍。PW17同意在自己的口供內並無提及有其他速龍一同制服被告,並同意記事冊內在制服被告過程中只提及自己一個。PW17同意在片段中,被告並沒有任何抵擋。PW17不同意當他衝向被告時,被告只是低下頭,好像在搵一些東西,並不同意他扯住被告,使被告的東西掉下來,亦不同意被告從來都無反抗過和無轉身跑。PW17表示新聞是經剪輯,因此未能反映當時拘捕的情況。

辯方播放片段,PW17同意他當時看不到中排和後排的示威者,對於自己處於哪一個位置衝出來表示不清晰。PW17不同意辯方所講不排除一般民眾混入了示威者。PW17指出直至除掉被告的豬嘴他才發現被告是女性。

PW17曾表示自己有協助同袍制服被告,辯方則指出根據自己的記錄,PW17的口供無提及到同袍,全程都是他自己一人。PW17表示自己在書面口供與記事冊無提及他協助其他同袍制服被告,但在自己的記錄上面有,因此PW17同意他無在口供上提及其他同袍。辯方指出,PW17所寫的口供只提及過一名同袍,是為拘捕後提交被告的階段,除此之外於並無提及任何同袍。

休庭30分鐘

傳召為被告檢查傷勢的CID女警員PW18,指出被告想錄口供後睇醫生,另外本人有睇過被告的傷勢。

傳召「Tango」速龍女警PW19,被告入了東區醫院後,向被告檢取了衫褲作為證物。

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PW20。

押後到8月17日09: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