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PW20 專家作供 盧永楷
警隊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 今年六月起不止一次在涉及雷射筆的審訊中作為控方專家作供,對答中以「專」代替)

🌀直播員注:通過特別公開該部分細節,希望令大家更了解在香港獨特氣候下從工具變成武器的雷射筆、未有人受害卻可能剝奪許多人自由的雷射筆🌀

盧在今日案件中測試電輸出激光裝置也為此撰寫專家報告,附件列出履歷資歷專業身分高院、地院、裁判司處作證超過20次

辯方接受、法庭接納專家身分

證物P137-11月14日做出的專家報告以英文撰寫,有中文譯本(P137A)
證物P18- 雷射筆(第一被告被控持有)


控方主問

控:專家報告關涉這一支雷射筆,

專:頂頭貼紙LABLE標誌寫了危險、最大OUTPUT POWER< 5mW毫瓦,波長532NM
控:LABLE上字樣第三類是什麼意思

專:我們用開的標準沒有第三類這種說法,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安全標準分CLASS 1 CLASS 2,3R3B 和 4 。外國或我國都採用的 IEC 60825-1標準,都係用3R3B

控:形容你的測試

專:我們拿了它最大發射激光能量,達到3B程度的能量範圍是5-500mW毫瓦,根據我測試該筆最大37 mW,在3B範圍。即射出來的激光直接望會令眼睛受傷,反射(非鏡面)就不會傷到眼。

控:時間或者距離呢

專:我們度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的眼危害距離),即正常眼睛0.25秒在這個距離內望到雷射筆光源,未曾反應已經傷眼。這隻筆NOHD這個距離是40米。在測試環境,用新的電池來試,四十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證物裡曾有兩個電池,有沒有試過

專:實驗前測過電池數值 1.5V,放進筆上面也用到,而去到這個數字顯示電池已經用了一段時間。但我們實驗是用了全新電,40米已經是最遠距離。

控:這個雷射筆與一般照明電筒有什麼不同

專:其實這種LAZER pointer 不會叫做LAZER torch,遠距離成光點,就算十米內光點都是1-2CM直徑,作為照明的話,除非想要照很遠距離,近距離旁邊看不到的,(沒有照明功用) 。可見報告附件4B部分,兩幅相片,格仔紙,綠色光源分別在 1米與10米之外,都是很小的光點,十米外都只是兩釐米光點,說明雷射筆我想是指示作用較多。

另外報告也顯示雷射光光譜很窄,是與一般電筒分別。一般電筒偏白黃,讓人可以看清楚,光譜較闊,像一座或者幾座山,而雷射筆是一個SPIKE(尖)

控:解釋一下不同程度雷射筆傷害

專:1與2是安全,3R是MARGINAL,視乎距離,很近才傷,3B就已經傷眼在NOHD範圍內,但不會燒著。4的話就算反射也能令眼睛受傷,是最嚴重的

控:3B的危害是永久程度,是否能這樣講
辯1(抗議) : 範圍走出報告了

控方申請將專家報告呈堂

辯1盤問

辯1 :雷射筆40米內有可能傷及眼睛,
專:是
辯1 :光線射進瞳孔造成傷害
專:根據標準,射入眼睛受傷,瞳孔最容易受傷,應說光經過瞳孔入傷視網膜
辯1 :四十米外持雷射筆手震的話光束偏差也會很大
專:我是固定測試,但現場環境很多可能性,究竟能否維持0.25秒很視乎當時如何拿、擺。
辯1 :手震或者目標移動就做不到這個效果
專:有機會
辯1 :就這樣動一下,偏差是否很大
專:離開原本位置,轉了距離,看你動了幾多
辯1 :如果手指動了一度光線偏差多少
專: 40 Tangent 1
辯1 :請看我的計算,一度距離偏差0.7米,兩度五度十度,已經是七米距離偏差
專:同意
辯1 :問回報告內容。報告講了你如何就該雷射筆測試,方法,實驗如何做已經在報告寫清楚,測試目標也寫了在報告第七段。目的是測試雷射筆屬於哪個CLASS(等級)
專:是,主要測激光裝置級別,及NOHD距離。
辯1 :測試考慮事項已經寫在報告內
專:我寫報告時,主要測試級別,能量,如果射不同距離本身能量值多少,計算NOHD距離
辯1 :有無其他測試
專:度光譜波長,光點形狀大小,電壓有度。
辯1 :還有看本身外型、LABLE都有描述,報告無描述的應該沒有做過?
專:很難答到你,每次考慮雷射筆特性,都要了解他如何操作
辯1 :沒有做雷射筆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
專:沒有
辯1 :雷射筆會否引發著火測試也沒有
專:這個沒有
辯1 :你提及雷射筆屬於3B級別,根據報告提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燒皮膚、點燃物品
專:那是根據 IEC 60825-1標準,交代雷射筆構成傷害
辯1 :可能造成的傷害
專:是預期這些class可能造成傷害
辯1 :是以能量輸出來放入Class而非傷害
專:是,能量輸出
辯1 :能量輸出是否造成傷害很看現場環境
專:我測試是實驗室環境,問題是STANDARD根據這個CLASS標準就是這樣度法,不考慮現場環境
辯1 :實際傷害實際輸出呢
專:要看當時環境你怎麼用, 定義是class3B,如果人望這個雷射光束是會傷眼
辯1 :皮膚也是
專:根據報告和常識應該是
辯1 :照射時間有影響
專:有影響
辯1 :標準是5-500 mW有可能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是否造成傷害視乎距離多遠,照射時間多久,標準沒有講過以5-500輸出功率什麼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傷害
轉:標準是NORMINAL(名義上的),真實環境造成傷害什麼效果,要複製當時環境用,不能用真的眼睛,可能用豬皮做才知道

辯1 :你是專家,履歷在附件一可見非常詳細。雷射裝置對於人體影響, 是你純粹基於參照標準做出的結論

專:無錯,這是國際電工學會對於激光安全制定的標準,是我做實驗的級別,這一標準是國際衛生組織、 中國國家標準都採納了,美國國家標準都有參考,所以這一標準基本上是國際接納的

辯1 :證人請簡短回答。你也不知道標準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專:我知道實驗要求、如何達成結果,至於如何制定,本身參考過一路以來這方面的專家,以及不同的標準而得出的,也是參考權威標準寫出來的
辯1 :你無份制定標準
專:無
辯1 :標準話點樣、點解對人體造成傷害你不清楚
專:標準有描述點解會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附件2第六段如何解釋點樣對人體造成傷害
這可能需要參考標準其中附件,我都是看完它理解再講出來而已。意思是能量令皮膚、眼睛視網膜受到熱力、或者化學反應令至受傷

辯1 :報告9段提到最高輸出在10CM距離是37.06 mW,而40米外是1.06 mW,縮小了三十多倍。而雷射筆上面標籤最低輸出是少於5 mW
專:根據標籤少於5 mW是3R級別, 為何標籤寫三是個謎

辯1 :如果拿少於5 mW輸出的光射40米以外呢
專:40米以外是不會傷眼,以3R標準來說很少遠距離令人受傷,除非配很好的光學裝置,否則一般雷射筆做不到。
辯1 :標籤寫的是指10CM的最高輸出,四十米外應該跌數十倍。中間是逐步跌,十米以外很大機會會輸出已經低過5毫瓦
專:需要實驗,以及本身光學設計,一般雷射筆來說,NOHD 實際環境不同,只可以度,一定是跌。如果雷射本身度5 mW已經定性哪個CLASS 3R不可能變成3B

官問
官:如果如筆上標籤所示輸出率5 mW
專:是3R。而標籤說小過5 mW。
官: 少過5即不知多少,如果1呢
專:如果1 mW就是1級了

辯1盤問

辯1 :功率部分提到將雷射筆照向傳感器,持續六十秒。而鏡相信是在實驗室環境內模擬長距離
專:是這樣用的
辯1 :你提到及/或(AND/OR)
專:距離少過10CM不用用鏡子,直接射,40米距離就要用鏡子,同時都要用模擬瞳孔
辯1 :為何用AND/OR
專:度能量值,10CM不用MIRROR,距離才要用鏡子
辯1 :你測試雷射筆用新電池試,舊電只是用來度了電量
專:是
辯1 :但你不知道電池哪裡來
專:證物組交來,我不知它出處
辯1 :本來多少你不知道
專:一般AA電是15度
辯1 :比你用做測試的電池電壓為低,能量輸出功率未必一樣
專:相信會低過。
辯1 :因為電壓低了,輸出能量會低。能否計算出來
專:需要實驗
辯1 :如果用原本兩顆電雷射光輸出功率會較低
專:相信是
辯1 沒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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