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
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此,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
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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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此,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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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0937 開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0937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1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樓梯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者
3) 當晚22:45警員20287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
4) 在被告身上檢取一把摺刀、3萬用刀、銀色鐵盒、1對手套,1條面巾、金屬針、黑色口罩、5件銀色工具、索帶,刀片
5) 警方所拍攝的現場相片(相冊) 不爭議
6) 警員有就「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作出警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20987 盧禮民(音)
PW1憶述案發當日他原本工作時間應為1000-1845
但PW1 22:38仍然在波斯富街62-62號位置和隊員一同站崗,PW1見被告從大廈內伸頭望咗一眼,見到警員後轉身返回大廈內,PW1和隊員即時上前找回被告,喝令被告「舉高手,行過嚟」。
PW1指被告雖然無舉手但態度合作行向他,PW1想上前搜身時見被告提起右手及發現被告右後褲袋有刀,因此PW1用右手將被告㩒住,左手伸手把刻刀拿走,再叫被告踎低。被告當時合作踎低,隊友此時上進協助。
PW1搜查被告背包,搜出銀色金屬盒、3把萬用刀、金屬針、尖形銀器、5樣銀色物體、面罩、口罩、面巾、手套、索帶、電筒及其他雜身,另外被告在身上搜出電話。
22:40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被告。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1
劉(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樓梯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者
3) 當晚22:45警員20287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
4) 在被告身上檢取一把摺刀、3萬用刀、銀色鐵盒、1對手套,1條面巾、金屬針、黑色口罩、5件銀色工具、索帶,刀片
5) 警方所拍攝的現場相片(相冊) 不爭議
6) 警員有就「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作出警誡。
控方主問 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20987 盧禮民(音)
PW1憶述案發當日他原本工作時間應為1000-1845
但PW1 22:38仍然在波斯富街62-62號位置和隊員一同站崗,PW1見被告從大廈內伸頭望咗一眼,見到警員後轉身返回大廈內,PW1和隊員即時上前找回被告,喝令被告「舉高手,行過嚟」。
PW1指被告雖然無舉手但態度合作行向他,PW1想上前搜身時見被告提起右手及發現被告右後褲袋有刀,因此PW1用右手將被告㩒住,左手伸手把刻刀拿走,再叫被告踎低。被告當時合作踎低,隊友此時上進協助。
PW1搜查被告背包,搜出銀色金屬盒、3把萬用刀、金屬針、尖形銀器、5樣銀色物體、面罩、口罩、面巾、手套、索帶、電筒及其他雜身,另外被告在身上搜出電話。
22:40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二罪拘捕被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背景:6月1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至今。
控方申請押後9月17日以完成調查,包括爆炸品性質及強度、電話紀錄、DNA等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還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背景:6月1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至今。
控方申請押後9月17日以完成調查,包括爆炸品性質及強度、電話紀錄、DNA等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2/2]
Day 1 Part 4 Part 2
Part 1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先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裁定口供P7和錄影會面P9 皆為被告自願作供,無合理疑點令法庭認為該證據無效,可呈堂。被告需再作答辯。
現時休庭,可能先處理另一單非手足案件的判刑。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2/2]
Day 1 Part 4 Part 2
Part 1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支士巴拿)
先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裁定口供P7和錄影會面P9 皆為被告自願作供,無合理疑點令法庭認為該證據無效,可呈堂。被告需再作答辯。
現時休庭,可能先處理另一單非手足案件的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至P12獲接納呈堂。
已宣讀證物P10a辣椒水化驗報告中譯本。
現正宣讀證物P11a鐳射筆檢驗報告中譯本,證實2支鐳射筆為第3B級。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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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至P12獲接納呈堂。
已宣讀證物P10a辣椒水化驗報告中譯本。
現正宣讀證物P11a鐳射筆檢驗報告中譯本,證實2支鐳射筆為第3B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判刑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6旺角 #判刑
王(20)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2號舖星巴克咖啡店,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財產,即杯及貨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認罪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審前覆核
胡(20)(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 雷射筆、噴漆)
- 辯方不爭議證物及專家證供 (書面呈上)
- 控方將傳召1位控方證人,得悉辯方要求盤問另外5位控方證人 (tendered for cross-examination)
- 控方會呈上兩條CCTV錄影片段,共大概10分鐘,會於庭上播放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於9月21日於西方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審前覆核
胡(20)(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 雷射筆、噴漆)
- 辯方不爭議證物及專家證供 (書面呈上)
- 控方將傳召1位控方證人,得悉辯方要求盤問另外5位控方證人 (tendered for cross-examination)
- 控方會呈上兩條CCTV錄影片段,共大概10分鐘,會於庭上播放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於9月21日於西方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現正盤問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現正盤問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深水埗 #提堂
🔴還押中
古(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辯方有保釋申請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今日4pm前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深水埗 #提堂
🔴還押中
古(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辯方有保釋申請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今日4pm前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判刑
何 (22) ‼️已還押逾2星期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何7月8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裁判官著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令將何還押至今日判刑。
上次求情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指何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還押期間表現良好。辯方另呈上一封由被告親撰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刑:
判 入 勞 教 所 。
‼️請送車‼️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判刑
何 (22) ‼️已還押逾2星期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何7月8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裁判官著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令將何還押至今日判刑。
上次求情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指何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還押期間表現良好。辯方另呈上一封由被告親撰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刑:
判 入 勞 教 所 。
‼️請送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提堂
黃(27)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無須答辯。辯方昨天才收到文件 (包括 unused materials),需時審閱。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進行答辯,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提堂
黃(27)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無須答辯。辯方昨天才收到文件 (包括 unused materials),需時審閱。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進行答辯,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7旺角 #提堂
馬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俗稱「傷人17」)
案情:
//首案起訴中六學生馬(18歲)一項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他被指於今年1月27日凌晨,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據了解,被告及約10人案發時包圍X,並涉以玻璃樽及傘襲擊X至流血,X送院後要縫7針,現仍留院。//
(摘自《明報》2020.1.28)
新增控罪2:非法囚禁他人
新增控罪3: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查閱對比原先及新增的控罪書及案情後,認同有關鍵性的情況轉變。
⭕️⭕️裁判官准以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除擔保金及人事擔保需各增至$100,000(共$200,000)
其他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22-06
警署報到每周2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7旺角 #提堂
馬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俗稱「傷人17」)
案情:
//首案起訴中六學生馬(18歲)一項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他被指於今年1月27日凌晨,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據了解,被告及約10人案發時包圍X,並涉以玻璃樽及傘襲擊X至流血,X送院後要縫7針,現仍留院。//
(摘自《明報》2020.1.28)
新增控罪2:非法囚禁他人
新增控罪3:暴動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查閱對比原先及新增的控罪書及案情後,認同有關鍵性的情況轉變。
⭕️⭕️裁判官准以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除擔保金及人事擔保需各增至$100,000(共$200,000)
其他保釋條件如下:
宵禁:22-06
警署報到每周2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
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完成作供。
蘇官光速插入判刑案件後傳召另一名控方證人,但辯方指從未收到有關證人書面供詞。
現休庭10分鐘處理。
開庭,控方確認不需傳召另一名證人。但辯方指需時與控方處理早前未收到的文件。
再休庭15分鐘處理。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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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PW1 PC14157 譚俊賢(音)完成作供。
蘇官光速插入判刑案件後傳召另一名控方證人,但辯方指從未收到有關證人書面供詞。
現休庭10分鐘處理。
開庭,控方確認不需傳召另一名證人。但辯方指需時與控方處理早前未收到的文件。
再休庭15分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