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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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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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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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2: 15歲手足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本案雖有兩名被告,其中一位為成人,因此案件會在一般法庭處理,但由於今天只有一位被未成年被告,因此會以少年庭方式處理,公眾不准進入內庭,但各位仍可在庭外聲援

背景:5月13日首次上庭,因待安排認人手續,控方申請押後;昨天(15日)已處理D1方的保釋申請,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

14日安排認人手續,據悉D2沒有被認出

辯方投訴在14日進行認人手續後,原可安排15日上庭作保釋申請,但警方沒有安排D2上庭,令D2白白還押多1天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PW3 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數段警方片段

詳細情況將在法庭完結後補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D1 周(16)
D2 周(16)

控罪1(指向D1,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2部收銀機及電子屏幕,1部八達通機,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控罪2(指向D1):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案情: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控方指D1被警方拘捕時有招認,辯方將有爭議口供自願性,因回到警署後,被打至入醫院

⭕️⭕️獲准保釋⭕️⭕️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0(下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1900至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及視像紀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控:警方開始推進,有雜物扔向佢地,包括水樽,玻璃樽,X,X等4樣物件,同唔同意
PW: 正確
控:重有無其他補充
PW: 有長鐵通
控:有呢5種物品扔向警方
PW: 正確

控:現時播放一片段,希望可以協助你記憶有關情況
片段 P45 NTS46_M030
[7月28日,西區警署外,片段中有警方警告嘅聲音,播放至02:23]
控:見唔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 見到
控:見唔見到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見到
控:片段中見到情況與現場是否一致?
PW: 大致正確,除咗距離唔同
控:現場見唔見到雜物扔出
PW: 見到
控:片段同現場一致?
PW:正確
控:我會再次播出片段,中間會暫停,可唔可以認出並圈出該物件?
PW:可以
[停咗在02:28,timestamp 190226, MFI P45_PW3_1]
PW圈出 P45_PW3_1A
控:有無記得呢個畫面
PW: 無印象
控:我會繼續播片,請協助指出該物件。今次物件在地下
[播放至0242 timestamp 190230]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你見唔見到有物件在電車軌上,當時在現場有無見到該物件?
PW: 見到, 當時無為意
控:可否協助圈出該物件
PW圈出該物件 P45_PW3_2A
控:繼續播片
[片段見到警方繼續推進,於05:49暫停]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可否指出片段所示位置
PW: 正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待續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168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1100 庭外超過200人等候
法庭職員表示,由於法庭內只有不足50個坐位,25名被告及每位各1位家屬入庭,內庭會滿
20名公眾人士可在門外範圍企,不會關門(應該聽到啩)
法庭職員表示要喺地下貼上腳板貼紙先可以派發企位飛

辛苦各位旁聽師忍耐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提堂

何 (22)

修訂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唯辯方需要押後八星期。

案件押後至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蘇(18)
D2: 溫(27)
D3: 鍾(21)
D4: 鄧(16)
D5: 唐(26)
D6: 黃(21)
D7: 余(20)
D8: 馮(19)
D9: 何(32)
D10: 梁(45)
D11: 施(21)
D12: 謝(23)
D13: 黃(19)
D14: 張(30)
D15: 張(21)
D16: 李(30)
D17: 李(23)
D18: 梁(25)
D19: 郭(20)
D20: 張(18)
D21: 蘇(25)
D22: 黃(19)
D23: 劉(25)
D24: 廖(26)
D25: 黃(21)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4)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共32條索帶
(3)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9)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把士巴拿、及兩包分別98條及99條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中,警方包圍香港理工大學,令大量人士被困,並與其發生激烈衝突,更逮捕嘗試突圍人士,引起大批市民不滿。11月18日晚上,大批市民在九龍多處與警方對峙,期間埋伏在窩打老道的速龍突然衝出追捕在彌敦道的市民。
案件在11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25名被告中,當日有23人仍然留院未能應訊。案件原定押後至2月4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各人保釋候訊。

D7余(20)今日未有到庭
‼️裁判官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
‼️

保釋條件更改:
D10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1 宵禁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
1-7/6 改為 0300-0700 批准
D14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4, 15, 2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0 更改報稱地址 批准
D21 宵禁改為 01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2 宵禁 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3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4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25 宵禁改為 0100-0600 批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早上10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粉嶺裁判法院

門外2豬2衝,請各位旁聽師小心,安全回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625上水 #同場加映 #非反送中
#判刑

鍾(被警員於醫院傷害的伯伯)

控方表示,由於被告願意認罪,因此會修改第一控罪。
修改後的第一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男子。
第二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警員。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案發地點為公共空間,於當日晚上八時左右,被告飲醉酒,於案發地點攬住一名男子,即第一證人,並向他吐口水,稍後更使用右手及右腳傷害該名男子。他後來報警。
第三證人,即一名保安員,目擊此事件。
第四證人,即一名救護員,到場時,被告已倒在地上,不醒人事,證人表示他身上有酒味。
第二證人,即被襲警員。證人指被告不斷問:「你編號係咩?你編號係咩!」警員便告訴被告他的警員編號。後來,被告向警員左邊臉揮拳,造成一個一厘米的傷口。其他警員一起將被告制服,並將他拘捕。所有人士入院後於同日出院。

被告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辯方律師指,兩次紀錄均是較久之前的紀錄。當日發生此事是因為飲醉酒,一般情況下被告也不會飲那麼多酒,只是因為跟太太吵架,才飲多了酒。
被告跟太太一起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當日不勝酒力,出門口只帶了銀包及鎖匙,沒有帶電話,導致太太想尋找他也有心無力。
被告沒有預謀,只是飲酒後的不清醒作出的行為。由上年六月到現在已經三百二十五日,對被告一家有十分大的折磨。被告一清醒後,便知道自己做錯事,他於醫院內被警員對待,加重被告一家的壓力,他更曾經有輕生念頭。兒子得悉事件後頭髮全掉,被告亦希望對警員道歉,承認他有悔意。
此事後,被告亦沒有再飲酒,希望法官接納當時是一種不在狀態才做的行為(out of character),希望法官能作較寬容的判刑,例如緩刑。

#判刑
經過考慮被告對受害人的揮拳次數等因素後,裁判官認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事件。若更嚴重,控方可考慮控告傷人等罪名,因此在這級別,會以該控罪刑罰上限處置。由於兩項罪名發生時間及目標不同,因此會以分期執行處理。
兩項控罪判刑起點分別三個月及六個月,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即兩個月及四個月,合共六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前文提要

控: 宜家播放另一條P46
[片段見到警方施放催淚彈,於0132暫停]
片中見到警方推進前同推進中嘅情況
PW: 正確。
控: 請指出掉向警方嘅物件
PW: 明白
控:我叫你注視物件在右上角位置
PW: 明白
控:我會播慢鏡令你易啲見到。見唔見到?
PW: 見到[ P46_PW3_1A]
控:現場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控方繼續播放短片。片中不斷聽到「行呀!行呀!」及「上番行人路!」
控:我地推番前少少,見到右手邊,有個地方不斷有人走出走入,請你指出呢個地方。
PW:明白。
控:[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片段播至04:05]
控:見唔見到有啲人出入?
PW:見到。
控:知唔知係邊度?
PW:西源里
控:PW_PW3_2。
請你圈出好多人出入嘅地方。
PW:圈咗。
控:宜家會播放另一條片段,P48 NTS_16_M080 07:19, timestamp 070303
[播放片段]
控:片段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正確
控:見到有雜物?
PW:係
控:請你在畫面標示
PW:明白
[PW於畫面標示]
[繼續播放片段,07:44, timestamp 070328]
控:見唔見到右手邊物件扔向防線
PW:見到
控:標記為P48_PW3_1
請你協助標示物件
PW:明白
[PW標示該物件]
控:當時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PW突然插嘴:我要補充,因當時太多事情發生,眼球不能聚焦於所有事情。所以合理的。
控:該多人出入地方,是西源里?
PU:係。
控:請你留意,西源里對面,一個紫色廣告牌。
PW:見到,一個紫色同綠色廣告牌。
控:留意廣告牌,一陣有一條高空拍攝片段,想你留意相關廣告牌。
PU:明白
控:現在播放一條短片P47. NTS_M084
[播放短片]
控: 現在播放兩條片段[MFI1,c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這兩條片段在之前庭上播過,所以直接播放相關部份。01:50,timestamp 18:58
[播放片段]
控: 見唔見到右面的行車線?
PW: 係
控: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同意
控:有無見到當時情況
PW(自信滿滿地):有。
控:可唔可以形容該物件 。
PW:我當時係容為鐵柱。
控:可否指出該鐵柱,圈佢出嚟
MFI P52ricepost_PW3_1
[圈出後為P52ricepost_PW3_1A]
控:宜家會播一條高空片段,編號[因環境噪雜,不能辨認]。
我地只會播40秒
控:記唔記得之前講過嘅廣告牌?想你指出嚟
PW:記得,西源里對面[指出該廣告牌。
控:見到啲咩?
PW(自信滿滿地):我見到一班激進示威者,身穿黑衫,黃色頭盔同白色棍
控:可否指出該批示威者?
PW: 好
控: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控方完結
休庭20分鐘。

待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證人表示你未必記得自己屋企附近街道名稱,但你會識行。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證人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辯方查詢當日指揮官,證人回答為莫高級警司,因時間久遠,證人並唔記得其上司周總警司是否在現場。
架構係一總警司-2高級警司-[已忘記]
一小隊41人。
[有部份內容已遺失,其中關於被告負責範圍及與其他部門合作等部份]

辯方希望休庭,以整合問題作最後盤問
法官指出星期六開庭,為少有事件,所有時間都好寶貴,希望辯方能用盡時間。 [當時為12:45]

辯方向證人詣問有關催淚彈事項。包括數量及效用等。辯方指有文件可予證人參改。控方提出質疑,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要求檢核是否適用。法官亦希望得知該問題對審訊有可協助。辯方指證人只須回答簡單問題,問題未必要考該文件,未必要用法庭時間處理。控方暫時同意繼續盤問。
辯方查詢證人催淚彈有效範圍,及數量。證人表示當日佢負責守衛防線,並不了解當日使用武力情況。辯方要求佢據了解大約說明數量。證人說明大約為5-10發手擲式2發槍械式。
證人以fruit ninja作解釋,指可能會當意畫面有類個生果,但對每個生果的軌跡並不能了解。指出並不了解當時情況,而使用武力亦非佢當日職責範圍。
最後辯方詢問催淚彈有效範圍,證人表示3數十米。辯方引用文件說明有可能達70米。控方再提出質疑,法官先行中止證人作供,星期三9:45繼續。

控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並不能於法庭使用。要求撤回有關問題,辯方指該文件在網上下載,可提供相關連結,表明無意撤回問題。控方續指該文件有在律師枱上直接提供證據嫌疑。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修改警署報到條件(必須要母親陪同),法官檢視過文件並沒發現以上條款,故被告母親往後不必陪同報到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兩次獲批
。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因法援申請審批須約6星期,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公眾妨擾罪

案情:於19年9月2日黨鐵荔景站管有一支彈叉,以及37粒鋼珠,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干擾黨鐵列車服務

本案將會跟同日同地另一 #新案件 合拼。
此案本來於下午審訊,後來因特別原因,本案的一位被告調到上午審訊,然而法庭忘記通知新案的兩名被告。新案被告則以為會於下午提堂。為方便兩案合拼,本案及新案一同押後一星期,以作合拼。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與新案件合併,並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判刑
D1梁
D2梁

控罪:
1. 刑事損壞 (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職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控方補充:
辯方已在警方見證下繳交231,514元本票予黨鐵公司

勞教中心報告
兩名被告由於身體狀況,並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

社會服務令報告
兩名被告均適合作社會服務令,感化官認同被告人懷有悔意,真誠地知道犯錯

求情:
— 已繳交全額賠償予受害人
— 爸爸留院
— 媽媽為照顧家庭而日夜奔波
— 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感化官對兩名被告人正面,感化官亦指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

判刑理由:
—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案情顯示被告人連同其他人破壞黨鐵,多人犯案而且有預謀地去破壞黨鐵公司多項設施,被告人管有工具去作出破壞,設施價值多達廿多萬
— 黨鐵是公眾仰賴的交通工具,很多人需要使用黨鐵往來,被告的破壞嚴重影響公眾日常生活
— 被告雖辯稱一時衝動犯案,但被告人犯案時戴上手套及蒙面衣物並事後逃逸顯示被告人想逃避緝捕以避免負上刑事責任
— 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唯裁判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是一個合適的刑罰
—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宜到勞教中心服刑
— 犯事後願意向受害公司賠償

判刑:
裁判官指量刑起點為15星期監禁,認罪扣減1/3後減至10星期,破壞後及時作出賠償是一個減刑因素,再減3星期,刑期減至7星期,
雖然得悉被告家庭有困難,但並非適合的求情理由,緩刑並不適合,裁判官寄語被告人引以為誡

總刑期為7星期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李(23)

案情: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或更生中心。
辯方律師遞上幾封求情信,裁判官閱後,辯方開始求情。

求情
報告中的評語不太好,被告犯案態度亦不良好,被告人清楚知道這次集會是未經批准的,於集會前,他經已帶了面罩,以防影響自己的前途。
被告過往亦有參與公眾集會,由六月至十一月約參與了兩三次公眾集會,並非報告中指出的每個月兩三次。
辯方律師指撰寫報告的並非心理醫生或任何醫學專家,卻表示被告是反社會人格,辯方認為此陳述不應該被法庭接納。
被告清楚明白干犯此罪有嚴重的法律後果,在被捕後汲取教訓。被告今年23 歲,十分年輕。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採用低嘅判刑起點。被告並非有預謀,只是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接納其他人交給他的東西,即汽油彈。辯方希望法庭認同他沒有使用該汽油彈,只是在被警察捉了之後選擇將其棄掉,可減輕其刑罰。

判刑
被告承認控罪,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五個汽油彈。
案發時候有堵路情況,被告被截獲時書包裡發現有汽油彈。裁判官認為很明顯地,汽油彈是攻擊性武器,不會用作自衛。管有此類物品相當嚴重,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扣減刑期三分一。現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尖沙咀
#營救理大 #答辯

莊(33)
控罪:禁止無許可證進入禁區

案情:
被控去年11月20沒有許可進入尖東槍會山軍營

案情:
去年11月20下午3:13分解放軍人員CCTV操作員PW1 見到被告進入槍會山軍營,通報後與PW2上司一同在一號門附近截停被告,當時他清醒,會面時他稱喝了4罐啤酒入。報警處理拘捕警誡後,莊稱以為圍欄後面是公園,不小心走了進去,想去柯士甸道;後又稱打算去理工大學,以為圍欄後是公園,以為爬過圍欄可以進入理工, 當時稍稍醉。然而控指閉路電視拍到其進入軍營,有軍營標誌,曾行過標誌,圍欄旁邊軍營建築物,不能被誤以為公園。

莊承認控罪

辯方指11月20日理工很多事情進行中,莊看到新聞想過去看,從木球會行過理工,貪方便魯莽的大膽的選該捷徑,知道自己不對,被軍人截停及警方調查合作,認錯希望較低刑罰。官問是否當時已經知道是軍營,只是為了減輕罪責所以當時稱不知,辯方指係。官令查核這是否首次有人進入解放軍軍營。案件負責人指過往都有小朋友貪玩誤入,未有資料是否有成人曾進入。

案件押後至6月2日聽社會服務令報告。

見感化官。擔保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1446開庭

13男2女(16-61)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37條膠索帶。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一把鎚仔。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一包73條金屬索帶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期間全部被告保釋。

據悉,有2名被告律師在庭外向傳媒透露,指2名被告被捕後遭帶到尖沙咀警署,要求跪在停車場近4小時至天光,期間雙手被膠索帶反綁在身後,不准飲水、去廁所、談話及聯絡任何人,包括聯絡律師。

——
今日只有被告本人及其一名親屬、手足聘用的律師團隊及數名記者進庭,以上人士已塞滿法庭;公眾人士無法入內,包括一心想霸頭位的直播員... 另外,今日毋須送車,遮陣亦早於1630完全送走所有手足。直播員見到今日東區有近300位聲援師覺得好感動,希望往後亦可見到如斯鼎盛嘅陣容,有更多機會見識下各位陌生嘅面孔。最後,

小弟有勞各位仗義相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詳情:
2020年1月17日葉啟亮裁判官席前

Part 1
Part 2
Part 3

口頭裁決: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鍾(33)

控罪:
(1)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弓和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4月27日新增控罪,指鍾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不認罪

控方有五位證人,可在未來四個月出庭作供。辯方有一位證人,另外正尋找大學專家證人爭議被告所持物品是否有攻擊性,目前大學專家未答應。
對於罪一,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爭議在於是否攻擊性武器。至於罪二,法律條文籠統,字面上任何器具可用作radio communication 都要領取牌照,包括手機,需研究法律定義。

排期7月9至10日兩天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二庭審訊,以中文進行。雙方同意案情需於7月7日交上法庭。

更改擔保條件:
因被告復工需到內地工作,申請不用每週警署報到。
擔保金加至三萬元,居住於報稱地址。
6月13日需回到香港並恢復向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