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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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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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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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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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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內容從缺,需要詳情,歡迎 按此 報料)

[11:59] 控方證人作供中

第8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口供中共列15項物品,但只拍了11張相:
1)黑色背囊,2)白色單車頭盔,3)透明單車鏡,4)(聽唔切),5)灰色3M口罩連瀘罐,6)一對勞工手套,7)兩個藍色口罩(sorry唔肯定),8)(聽唔切),9)??連長者8達通,10)Iphone6電話,11)綠色營光??
辯方指證人只影了11張,證人指仲有2件有影,但無喺口供寫低。

辯方指證人無就住影相物品作更正。證人指要睇返2021年1月7日份口供,確認無為該2件物品作補充。而2023年6月嗰份都無再提有影手袖同背囊套,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用警察用嘅證物膠袋裝,根據紅磡差館實際環境,證人指被告之物品都用同樣方式檢取及裝,其後都係,包裝上有被捕人編號,但無寫名。證人唔清楚邊個安排編號,被告編號為109,因警察記事冊有寫。辯方問會唔會是105?證人指唔會。辯方問為何關於羅嘅記錄有105同109?證人指可能寫錯,109先岩。

辯方指證人如需睇記事冊都可以,因將會指出關於記事冊問題。
辯方指記事冊中有提及證人交證物去臨時倉庫儲存,其後都有一個位寫錯被告編號,會唔會將一啲人物搞錯,將唔屬於被告嘅嘢當咗係被告?證人指唔會,指證物由證物袋裝住,係一袋就一張紙,即時擺哂入去就即時封口,喺被捕人面前封。辯方說法是證人並無喺被告人面前封口,搞錯證物將手袖及背囊套當是被告的,證人唔同意無即時封。

關於背囊:證人見被告有一黑色背囊,特徵是全個黑色,但唔記得有無牌子之類。
證人唔同意辯方指「如果有牌子會寫低,無咁易撈亂」的說法,記得當晚有不少被捕人有背囊及都是黑色。
辯方指出被告都是黑色背囊但不是編號154這個。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背囊個底有個牌子釘喺度,證人指因為都係黑色所以難搵。
辯方指背囊正面上半部有一塊凌形黑色皮或膠,即逐稱豬鼻的東西,但被告的背囊是沒有的。證人堅稱當日喺被告身上檢取的就是154這個。

睇相片冊P227第7被告物品的相片,當中有隻鞋,證人會把旁邊東西形容為「味鏡」。證人把P155形容為3M眼罩,P153稱為泳鏡。證人同意辯方指亦可形容P229為泳鏡。
黃官不明為何辯方要問關於字眼問題,需先觀察證物。
證人指153材質上是防水用很明顯是泳鏡,3M嗰個材質係硬,所以形容為眼罩。

辯方質疑證人最早記錄已形容為泳鏡,指出被告原有的是藍色泳鏡。證人堅持自己所拍的就是被告當時的衣裝。

辯方指出證人把證物調亂。證人唔同意,指因自己無處理過屬於227的被捕人。
代表第8被告盤問完成。

被告9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控方指淨最後一位證人。明天應可開始辯方案情。
黃官希望結案陳詞可盡量於本審期內完成。

[12:32] 三個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下午休庭,明天09:30續審,有最後一位控方證人作供,之後到辯方案情,會有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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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中
控方已讀完一份證人供詞

⏺️傳控方最後一位證人陳橋催
證人現駐守刑事部技術服務部,於2020年4月3日曾為2枝雷射筆作檢驗及寫報告,但其中一枝是另一案件的,而本案所涉及是證物P174。證人為撰寫P242, 242a的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沒有主問

🔸第9被告代表盤問
報告中提及雷射筆Q1涉及本案,Q2是另一單。證人會先檢測再將雷射筆分類,根據IEC60825標準,第一部份會量度雷射筆喺短距離產生的最大功率,即10cm所放出最大激光,再將其分類;第二部份是分類後再檢驗,測試人體眼角膜可承受嘅程度。證人指沒有進行第2部份測試。

IEC60825訂明最大允許照射量:2.55毫瓦/平方厘米。證人是量度喺咩距離會超過最大允許照射量,而Q1於7.5米距離會超過,因此證人把P174訂為3R激光設備。睇報告附件針對有關訂類即本案P174談及之分類,當中第9段提到一般情況下受傷機會比較低,其他情況指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才會加深傷害性。證人指英文版說法是such as ,只是列舉這2種。證人指例如戴咗一啲鏡將本來散射中的光再聚焦,亦會增加傷害,雷射光去到眼的過程中如中間有嘢令功率增加便會增加傷害,如帶咗弱視鏡會將光再放光一啲,便會傷害。

辯方總結指:根據3R定義一般情況下眼部受傷比較細,除非1)長時間注射,2)直接注視,3)中間雷射光發光率有增加,除以上3種,一般傷害較少,證人同意。
比較第2類雷射筆,如發出功率是1毫瓦或低於1毫瓦會歸為第2類?證人指正確。
報告第6段辯方理解指:第2類最高功率是1毫瓦或以下一般視為安全?證人指正確。
檢測結果:以本案雷筆P174於10cm距離,最高是1.92毫瓦,證人指正確。
檢測另一枝與本案無關是22.3定為3B類,即大過5毫瓦細過500毫瓦。辯方指比較P174,Q2喺50m距離已可對眼睛產生傷害。證人指報告係咁樣寫。

睇證物P174,檢測時除可發出紅光,亦可發出白光及紫外光。證人指開口位可見3個窿,推的開關可推至唔同位置,開口就會發出唔同嘅光,其中一個會射出雷射光。而3種光證人都量度了,證人喺報告就只寫了這個雷射光。證人指雷射光係P174發出的紅光。證人重申可發出3種光,但得一種是雷射,而其他光的光譜十分闊,所以並不是雷射光,至於顏色上無印象是否該2種顏色。

P174末端有usb接頭可接充電器。白光,紫外光,較聚焦嘅紅色雷射光,3種光線可以用作嘅用途:白光可照明,證人同意,紫光可作透視及鑑定,證人指無辦法介定產品生產時作用,因此無法答佢嘅目的,證人同意紅色的雷射光可作指揮的用途。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無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所有被告沒有中段陳詞。❗️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0:53] 再開庭
各方商討後初步指結案陳詞會於10月25日進行,但將會於下週再作決定。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葉小姐於證物D7-1的片段截圖圈出自己,列作D7-1a。她身高約148cm,片段中見她行路的姿勢有別於其他人,指可能同自己病況有關。被告指2022年2月7號預約屯門診所睇普通科醫生,病情會有走路困難及腳痛情況,行得唔耐同跑唔到步,病徵最早是2015年,越來越嚴重,腳痛是會2隻腳都痛,大腿內側及小腿肌鍵位都會痛,最短15分鐘要休息,最長30分鐘都行到;案發當日都有病發,嚴重程度同現時差不多;當日鏡頭前見被告步行速度唔係好快,被告指因腳問題,唔行得;當天事後知唔見左隻鞋,都有影響當日行路;步姿因唔見鞋及病徵影響2樣都有,但主因是唔見咗一隻鞋,因為隻鞋有減震功能,但被告指唔肯定。

睇文件第一頁的入院紙,是2023年9月即下週,是被告睇完醫生後獲取。第2,3頁是睇完醫生後收到的醫生報告,有提及病名,指需進行手術。入院紙呈為D7-2,醫生報告為D7-3。唔跑得步指慢跑都唔得,案發當天都有此情況,被告指可以說是對腳唔用得力。

第15證人女警6614指曾到被告家搵被告,說要拘捕被告,該單位已住20年以上,被告有一哥哥,與被告同住,同住亦有母親,案發當天被告不是居於該單位,是由2019年9月搬往尖沙咀美麗都大廈,之前曾住朋友家,但只是1-2晚,其後便正式搬往尖沙咀。搬離原因因同家人有拗撬,令情緒不穩影響工作,覺得生理及心理上亦有影響,因此搬離。是通過應用程式直接聯絡業主的。9月份已用現金繳付租金+按金,沒有立書面租約,因為付現金所以曾見過業主,其後是銀行過數給業主。當時於荔枝角上班,住到2020年2月共約6個月,便再搬往新地址,搬離時交還鎖匙是另一人收。睇文件冊,銀行發出的月結單,顯示為2019年10月,是被告名字及舊地址。月結單顯示被告交租的記錄,另幾張月結單分別為11,12,1,2月份,亦有顯示交租記錄。呈上為D7-4A/B/C/D/E,共5份。

當天因經濟壓力,屋企人催繳家用,自己唔開心便去散步,由尖沙咀家到近K11的海塝,屋企人無特別指需付幾多家用。當天由凌晨3時由尖沙咀家行到k11 musea海塝附近散步。當天帶着黑背囊,內有衣服,膠袋裝着游泳眼鏡等。

散步路線:k11 musee海塝坐咗陣,之後於星光大道坐咗大約個半鐘。當時約04:30多啲,之後繼續向前行約15-30分鐘,去到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坐左喺度,坐到約7點,之後去咗新文華中心的太興食早餐,即科學館旁的商場,即控方證人作供時提起新文華中心地下的太興;食完約7時多差唔多8點,便離開太興,當時是畀現金結帳,離開太興便經向科學館道的出口離開新文華中心,最先想返回尖沙咀寓所,當天因心情唔好驚影響工作,便請咗假,約是7時多,即在百週年紀念公園時,打電話請假,之後便向右轉入華懋廣場U形位置,辯方指該位置是科學館廣場,當時被告於行人路上近新文華中心行走,面向科學館方向,原打算經百週年花園小路行返屋企,穿過漆咸道南,會有條直路經尖東站。

當入到科學館廣場時前面有約50-60人,佢哋向南洋中心方向移動緊,即向百週年公園方向,被告便跟住呢班人行,轉入科學館廣場後,聽到有尖叫聲,但唔知咩人嗌,仲有好嘈雜嘅聲,當時情況好亂,唔知點解有人尖叫,之後有好多人將被告推嚟推去,然後畀人圍住,其後空間越收越窄;喺新文華中心出口出來時,本身已有群人向南洋中心移動緊,唔清楚佢哋喺邊嚟。佢哋有啲向後退,有啲向前移…人群中有部份人向後退,向後退嘅人行到被告身邊將被告推嚟推去;被告指自己身高比較矮,前面視線畀人群遮住,人群好混亂喺度推,甚至被踩甩了一隻鞋。被告澄清推係指人多劑逼嘅狀態,空間好劑擁,幾乎無空間走動。因為人群一路推,執唔到隻鞋,便被逼到第二個位,即新文華中心行人路推至近華懋中心停車場口便跌喺地,其後有警員叫佢地舉高雙手踎低,即片段中見到的畫面。當時好亂,淨係留意到自己安全,加上好驚,無留意周圍情況。最終喺華懋廣場外被帶至紅磡警署。並於背囊內搜出較剪等,被告指背囊內有筆袋,筆袋內有原子筆,間尺,擦膠等雜項文具,但警方只檢取了較剪同𐝹刀,其餘文具歸還被告。當時亦有銀包及錢,銀行卡等亦沒檢取,被告指會帶𐝹刀較剪等做手工用,用作水晶及膠嘅成品。平時會去朋友屋企整,所以會帶喺身。材料是於淘寶訂購。文件冊內有被告淘寶手工品的材料的交易記錄,呈上為D7-5。另有被告整完的成品,另一張相是於市集擺出來所影的照片,2張照片呈上為D7-6,較剪及𐝹刀是做手工用的。

當時知社會事件已約數個月,被告亦知理大事件,喺街食早餐因為果陣時叫唔到外賣,文件最後一張相喺被告電話列印,是外賣平台發出指因公眾活動未能送出外賣,需取消訂單。所以最後沒有叫外賣。呈上為D7-7。

觀看證物水晶膠成品,同證物文件冊相片相似,是同一批東西,呈上為D7-8。

背囊內泳鏡是因2019年10月8日當天因公眾活動叫唔列外賣,而當天因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帶着保護對眼。

案發當天被告純熟偶然路過,當時並不清楚科學館廣場人群為何移動,當時無留意有無人開遮陣,無留意有無警方發口頭警告,無留意警方有無展示旗號,無打算加入科學館道人群,無打算支持佢地爭取嘅事。

主問完成。各辯方沒有盤問。

午休至2:30開始控方盤問。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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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8/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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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
被告被檢取的物品中有一部華為電話,電話入面有FB, IG等社交媒體,有時會留意到入面資訊。

病情影響行路都會痛,情況反覆,唔係成日都痛,有時行都到路,會有輕度跛行,視乎去邊決定用咩交通工具,如果遠就會坐交通工具;案發嗰朝是落街散步,會去啲有得坐嘅地方,案發地方之前曾到過,對地形/建築物得都有啲認識,但對大廈/街就未必知道,之前有到過該太興食早餐,但不是經常去,連同案發日曾到過3次,喺百周年紀念花園入去新文華中心。

辯方指剛收到控方相冊,表示之前被告未睇過,關注如果被告唔認得相中物,就會無用,被告認得相中是新文華中心,呈為控方證物P246,此入口同被告所使用的入口不同,被告離開的入口是科學館道,唔同意只有兩個入口,指還有B座貨𘋢入口,先上新文華中心1樓,有個貨𘋢位可以㩒落地下,就可以出到去,會對住華懋廣場,被告所知有此3個入口,唔算熟,但去過幾次知道有呢啲地方。

被告當日約7時到太興食早餐,坐於入面位置,望唔到科學館道,這一個小時除食早餐仲有玩電話,玩電話遊戲,唔記得有無睇社交媒體,離開時出門口便轉右,之後見到科學館近華懋廣場嗰邊有約50-60人,距離由證人坐位至對面牆相約,即約5米;被告於草圖上標示出自己見到人群時自己及人群的位置,呈上為P247,該位置向前輕望就望到;離開太興後,唔記得科學館道多唔多行人,同意當時科學館道行人不多;睇P237截圖冊第2張相,見到相中左邊有一白色招牌,寫住新文華中心,是被告當時所用的出口。

睇片段,控方指6時多時已有警方防線並有2條警察封鎖線,被告指無留意。控方指出被告話無留意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控方問被告覺得當時人群做緊乜,被告指無去諗佢地做緊乜,因為佢地着雜色衫喺度行緊,唔覺得出奇,佢地唔係着同一顏色或深色衫,又無叫示威口號,純粹移動,被告指喺網度睇到示威者通常着深色衫。控方指被告一身打扮是黑衫黑褲是否去抗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被告知道當時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被告指知道理大內有,但理大外附近是否發生衝突就不清楚。被告無喺網上見到圍魏救趙的貼文。被告指平時都是穿黑衫黑褲多,因會比較顯瘦。控方指被告背囊中有件粉紅色衣服,被告指是朋友送,因見被告成日穿黑衫,咁岩有件未穿過的衣服,所以轉送給被告,因是好耐之前,已忘記幾時送,放在背囊中是準備可以返到公司後替換,因為是朋友送,所以都珍惜,而朋友話她成日黑鼆鼆,所以都會穿朋友送的衫,嗰朝唔着因為嗰件粉紅色衫本身是放背囊,而自己出門口時無打算換衫,只是拎起背囊就出去。

因50-60人人數眾多,但空間唔係大,所以當時與人群企得好近,被告是返屋企時經過人群,所以就入咗人群中,被告返回住所時需經這裡,當時淨係諗住返去住所,唔用返文華中心的路,因為未出去時唔知有人群,喺太興出去時見到有出口就出,見到該出口最近,唔覺得自己身體唔方便,走入人群中會有危險,因為人群是移動中,又無做咩,唔覺得會有自身安全問題,唔覺得咁早有一群人,唔知做緊乜,會危險,行去人群中時唔記得有無留意到當時有警察。控方問如果見到有警察於科學館道人群中,會否想到是抗爭事件,被告指只是想回家。

控方指出見到人群時是心知肚明佢地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行前去參與人群目的是參與抗爭示威,被告不同意。無留意科學館道有無警察是大話,不同意。

睇D7-7最後一頁,是被告電話的截圖,是案發前的10月份,截圖原因是要證明當時叫唔到外賣。被告指2019年10月6號有大型遊行集會,所以有此記錄,忘記是幾時截,是被捕後,此圖喺新電話截的。

被告曾指經常喺淘寶買水晶滴膠的飾物,又經常到朋友家做滴膠,當天無打算到朋友家做滴膠,但𐝹刀較剪喺背囊因平時成日去,所以擺咗喺背囊,而自己無成日執背囊。

控方質疑朋友屋企無該物品?被告指鉛筆原子筆等估朋友有,但未必會有𐝹刀。因會去唔同朋友屋企整,唔止一個。唔打電話問因覺得有兩手準備會好啲,因有時工具會壞。

有泳鏡指是驚催淚彈所以買。買泳鏡因為之前試過因大型遊行集會取消外賣訂單,所以必需出去買,因此擔心警方會放催淚彈,同埋之後都會有遊行情況,驚會有催淚彈,所以都有帶,因住尖沙咀,嗰度喺公眾地方。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好多示威者都去遊行示威,會用此方法避催淚彈?被告指只知道係用護目鏡。控方指泳鏡是抗爭者常用,黑衫黑褲抗爭者亦成日着,又一大朝喺人群度,唔驚被誤會成參與?被告指唔驚,因為自己當時食完早餐見到該人群不是與認知中示威者般穿深色衫,加上佢地移動中,自己黑衫黑褲因為身形問題,泳鏡是保護自己,𐝹刀較剪係做手工用,3樣野無關連,所以唔覺會被誤會。控方指出被告無誠實講當日情況。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盤問完成。

黃官指控方需要指出被告參與意圖。控方才指出被告行入人群不是回家,是想參與抗爭。被告不同意。被告是明知而選擇...(聽唔到後面)。被告不同意。

🔸辯方覆問
律師指被告指曾同意如要返屋企會有另一條路,請被告解釋。被告指記得有咁答,指另一路線是唔排除有其他路線,但自己唔知道。

辯方指喺新文華中心向科學館道門外有警察藍色膠帶,並以最慢速度播放片段有關警方片段,片中不同時段都見到一位着淺灰色上衣的人出現,證明可自由走動。被告指無留意有膠帶,亦無留意該人出現。律師問如當有的話,當被告穿過時亦無人制止。被告同意。

辯方指片中可見中間有架黑色車,即代表果度其實有其他人在場。被告同意。
被告亦回答辯方指,出餐廳後除了轉右,其實亦可轉左。

黃官問美麗都大廈近邊個交界?被告起初不懂如何表達,其律師指如果講唔到街名,不如畀被告講座標。被告答近重慶大廈,指美麗都大廈好似隔重慶大廈1-2個鋪位,但一定唔遠。1-2個鋪位約由證人位至公眾席最尾一行,即約12米。辯方歸納說是向佐敦方向距離重慶大廈約12.5米,證人同意。

D7作供完成。

D1明天將會作供及會有一位辯方證人。

[16:15] 完庭。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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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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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呈上一份被告工作及資歷證明的文件夾,分別為D1(5/6/7/8/9/10/11)。

前因: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日,被告當時於上環一日式餐廳做兼職侍應。交件夾項目12是當時兼職更表,顯示到被告姓名及職級,案發當天需上班,返12點。文件呈為D1(12)。

除做兼職外,當時仲讀緊書,是健康科學副學士,課程本身2年,因其中一科成積比較差,所以要用第3年即19-20年上堂,每星期上2堂,其餘時間會做兼職,大約2018年6月左右開始於該餐廳做兼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給中學同學蔡同學,因好耐無見,約見面。對方指18號要返學,被告便提議18號朝早食早餐,蔡同意。蔡於尖東返學,便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被告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有去過此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當天拘捕前發生的事情
蔡於東海商業中心上堂,被告當天遲到少少,約50分才到P2出口地面,到達後隔1-2分鐘蔡就到。當日被告穿酒紅色短袖tee,灰色長褲,黑色nike鞋。警方從沒檢取此衣着作證物,當時有藍色adidas背囊,即控方證物P8。見面後2人步行往餐廳,離開P2出口向左冠華中心出面行人路,經冠華中心後經好時中心後面麼地廣場,之後穿過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小路,轉右到希爾頓中心外。因2人都有食煙,所以便決定一齊食完煙再食早餐,知道餐廳門口是百週年花園範圍,係唔食得煙,被告唔熟邊度可以食煙,蔡在附近返學,便提議到南洋中心門口食,2人經過百週年花園噴水池向南洋中心行,最終去到南洋中心門口面向百週年紀念花園,便開始食煙。將證物D1(2)給被告睇,被告確認地圖上紅色筆所繪畫路線是自己畫,顯示到被告由P2至南洋中心面向百週年花園位置,沿途有留意環境,無見到黑衣人及示威人士,亦沒有見到警方防線。2人食咗約5-7分鐘煙,當時大約08:13左右,2人聽到科學館廣場方向有叫囂聲,當時唔知科學館廣場喺邊,好奇下便去睇發生咩事,2人沿新文華中心同南洋中心中間小路入去,行到小路盡頭時,因太多車停泊,睇唔到前面情況,2人沿科學館廣場入面U字行人路,行至華懋廣場外行人路上,因沿途多車,隔住啲車睇唔到情況,行到嗰度先見到。睇地圖D1(2),路線正確反映被告證供。到華懋廣場外隔住車路,見到有班人擔住遮,之後2人便決定轉身離開,沿入來的方向沿路走,一擰轉面就聞到催淚煙味,2人本想繼續走,當時身邊得稀疏幾個行人,但到華懋廣場外行人路時,有班人從新文華中心方向斜襲咁來,即佢地由側邊方向過來,約100人,將2人夾在中間離開唔到,2人在行人路,其他人於車路方向衝上來塞住咗條路,周圍附近泊咗車,無乜罅可以走到,幾秒後聽到有警察叫大家雙手擺頭踎低,當時蔡在被告隔離。被告指當日無意圖去參與示威及集會支持示威者,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其後2人均到了深水埗警署,但分開被警方處理,被告先被安排於大地等,當時無用黑色短袖tee綁在頸上,仍穿着酒紅色短袖tee,於大地時是自己睇住藍色背囊,等候約1小時內由沙展7431帶入BF29號房。

房內事情
除D1及處理D1的警員,當時亦有其他警員,是於開放式空間處理各人,房內都嘈,因為好多人一齊講野,當時沙展於長褲褲袋中搜出包括一個錢包,內有現金,身份證,同八達通,褲袋內亦有黑色iphone連sim卡。搜身後就搜藍色背囊,有內格及細格,是睇住沙展搜的,記得沙展證供指於細格內只搵到2枝生理鹽水P5,亦找到cippo火機燃料P17,但被告不同意,當時細格亦有一抽屋企鎖匙,1個cippo火機。畀被告睇PD1(3),認得是cippo火機,即是剛才提的同一個火機,PD1(3)呈堂為D1(3)。細格仲有包開咗的萬事發香煙,約仲有6-7枝。睇相片PD1(4a)及證物PD1(4),是剛才提到同一牌子及味道的香煙及煙盒,PD1(4)呈為D1(4),相片呈為D1(4a)。辯方指細格仲有一副啡色框眼鏡,即控方證物P7。

被告同意於大格找到:
風褸P10,放在Adidas鞋袋,
一件黑色Uniqlo 短袖tee P12,
袋裡有1對Adidas 白色襪 P14,
白色tee P13,
灰色3M口罩連2個粉紅色瀘罐 P18。

睇完證物有即時歸還:煙,火機,鎖匙,銀包,現金,身份證。是搵大透明膠袋入住,喺BG29號房交還給被告。其後帶被告到深水埗警署入面另一間房,房中有其他警員,之後由其他警員幫被告影相及打字。其間都是被告手揸白色膠袋,其後於19號中午便擔保離開。

早休20分鐘。

再開庭:
被告當日早上由元朗屋企出發到尖東地鐵站,離家時已攜帶藍色背囊。

攜有背囊內物品的原因
P5 2枝生理鹽水:因工作時時常有客打爛碗碟情況出現,收拾時有機會整到,會用生理鹽水清潔傷口,餐廳只有消毒火酒,自己怕「那」會買生理鹽水用,每次返餐廳都會帶。

P6 黑色手套
P7 眼鏡 (士啤,驚本身帶果副會爛)
P9 黑色adidas 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3 白色tee (出完汗後替換)
P14 白色物襪(出完汗後替換)
被告指以上都是平時做運動即踢波時會帶,雖然當晚無諗住踢波,因平時出街都用果個背囊,平時無執袋會擺入面,踢波習慣已有5-6年左右,平均1至2星期會有一場。證物P10是黑色風褸,收工時如果涼可以保暖,當時11月早晚都比較涼,黑色噤污糟。

睇證物P12黑色短袖Tee,是從餐廳所提供的制服中拎返屋企洗,因餐廳是提供淨黑色tee作為制服,本身公司每星期會提供一次洗衣服務,但自己覺得洗得唔乾淨着完會痕,便決定拎返屋企洗,P12是已洗乾淨的,是預備帶返公司開工用。

P16 深色 Nike 長褲 (開工着)
P11 黑粉紅色vans鞋 (開工着)
當時公司有要求要深色褲同鞋,而公司亦只提供上衣,所以褲同鞋要自己買。
鞋同褲均放在黑色Adidas索繩鞋袋P15內,因返工周圍踩,唔想對鞋整污糟背囊入面。

P17是放於背囊細格,根據專家報告仲有46毫升,仲有銀色cippo火機,火機是食煙用,嗰日早出門口,驚火機內燃料唔夠挨到夜晚所以要帶定,律師問點解唔預早注滿火機就唔洗帶?被告指因為入得太滿有機會瀉出來,同埋燃料會隨時間而揮發,所以便帶在身。

睇D1(3a/b/c),相片由證人拍攝,3a相片是純粹開火機蓋,3b是內膽,3c是注入火機燃料情況,該火機是必須入Cippo火機燃料,被告指因為外形靚,當時細個比較注重物質,香煙是自己食,上班前後或中間客人較少時可以食煙。P18面罩連瀘罐因返工有需要用到,因鋪頭於地庫,廁所排污系統有淤塞問題,如果塞咗要打開化糞池畀人檢查,化糞池位於密閉空間,所以會有面罩阻隔氣味,案發前曾有用到該面罩,因排污系統塞了,於關門後便要檢查。普通手術口罩唔能夠有效阻擋臭味。除工作原因,平日收工時會由上環搭巴士到元朗市中心轉小巴返屋企,而落車行去搭小巴果段路,必需經過青山公路元朗段行到谷亭街交界,自2019年10月開始果度間中有示威,記得警方有喺附近發過催淚彈,而自己聞過,所以就買來保護自己。

被告不同意生理鹽水及黑色上衣黑色褲口罩等可存放公司,因餐廳員工數量多,樓面+廚房超過30人,到被告入職時已無多餘的儲物櫃給被告,因此返工物品需每日帶去亦要每日帶走。

辯方指P17放背囊,萬一漏出來會好危險?!被告指只要個罐無被吉穿,其實燃料唔會漏出,所以唔擔心,因為喺屋企入完後將罐平放或倒轉放都無漏。

被告在19年11月有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理大發生暴力事件,當天仍約蔡見面,因蔡當時學校仍運作中,大部份鋪亦有開,沿途都唔覺同平時有大分別,所以覺得嗰個範圍無受理大事件影響。自己所知當日由希爾頓中心至理大,大概腳程需起碼10分鐘。

小休5分鐘讓控方簡單組織盤問內容。

1248再開庭

🔹控方盤問
被告指知道蔡返8:30但唔知幾點放學,自己前一天是晚上11:30放工,返到屋企大約1點。唔記得返到去後做咩。約咗07:45需6點起身。根據更表是15:00-17:30落場,因自己當時在上環上班而不是尖沙咀,所以不是順路。唔清楚蔡放咗學未。被告補充指3點打咭後會食員工飯,食完公司餐飯大約15:45,再搵對方時間唔充裕。被告指對方對上環路唔熟悉,所以唔放心對方咁做。黃官問餐廳位置,被告指上環德輔道中,大廈門口於地面,但餐廳入口於地庫。以被告認知朋友對於未去過地方……(sorry聽唔切🙏🏾),這是憑被告自己認識對方多年及出過好多次街的經驗,被告指數唔哂與蔡出過幾次街。

控方盤問未完。

12:57休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0/15]

上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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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控方盤問

日式餐被告稱開門後會見到化糞池蓋,該房間大小約由證人枱至律師枱的頭3行咁大,如開了暗門,未入到去已可聞到嗅味,唔開暗門就聞唔到,無為意空間內有無抽氣裝置,化糞池於房內地面,蓋是四方形,會與另一同事用手抽起渠蓋,唔記得點開,開完後等吸糞的人來處理,指應該是請專業的清潔公司,唔清楚點解唔由該公司同事開要由自己同事開,因公司安排,打開蓋會很臭,是接受上司指示去工作,打開蓋時清潔公司啲人會未到,開蓋後不會在入面等,會出返各自崗位繼續做野,因當時客人已離去,會做收尾的工作。其後暗門一直都唔會關,但唔記得餐廳會否聞到臭味,控方問開蓋後氣味湧出,可能會沾污衫褲頭髮等,出去做野時有無先洗手換衫?被告指洗手一定會,衫就收工先換,不同意會好唔衛生,有可能會沾上氣味,但唔一定會沾上。控方指出根本不需被告及同事開蓋,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清潔公司同事可以自己開,被告唔清楚。被告不同意「度門不會長期開住等臭氣傳出餐廳」。不同意被指是托詞解釋為個有豬咀等。

屋企附近常有社會事件,被告同意好多參與社會運動的人都用這類粉紅色豬咀瀘罐,不同意自己用類似款被搜出會麻煩,因相信搜袋的人會作出正確判斷。

被告在11月17日晚上約11點半放工後,打電話約同學,因好耐無見,被告約07:45尖東站P2出口等,提議去number9coffee食,案發至今不是一路食同一牌子香煙,萬寶路、萬事發等其他都有,但不記得,因太多牌子。2019年當時每日食超過1包,約20-30枝,一開始食煙時不是案發用嗰個打火機,通常每日都入燃料,因每日都用火機。案發時應該是返到屋企後入,應是18號零晨。入燃料過程是打開蓋拉出內膽反轉,將燃料唧在棉花上,睇棉花濕潤情況決定夠唔夠,因為唔知夠唔夠用到第二晚,不同意日日都要帶住燃料周街去。唔一定特別18號果日要帶出去。帶或唔帶因素:1)當日出門要出幾耐,2)果排出去要食幾多。即預計出門同返屋企時間隔左幾耐。失戀前無食咁多。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當日被捕時無打火機,不同意如帶出去警方一定會檢取,因示威好多人放火,不同意當天出去是參加非法集會,不同意身上裝備是參加非法集會。控方盤問完。

🔸辯方覆問
有去過該餐廳,位於百周年紀念花園附近,在希爾頓大廈內,餐廳07:30開始營業。

「主控曾問:當同友人進入科學館廣場階段,有無感覺人群好近自己,被告最初指無,主控再問去到邊個階段感覺人群好近,被告當時回答約30秒就覺人群在自己身邊,因當時專注想走所以無回頭。」律師想被告澄清「約30秒感覺人群喺身邊」是指甚麼,被告指由第一眼見到人群起計直到自己身邊,喺身邊指喺自己右前方,當時自己已轉往南洋中心。

蔡聞到催淚煙味感覺唔舒服所以停低咗幾秒,主控曾問點解唔跑離開,被告當時的回應:「啲人已經嚟到」,現澄清指啲人嚟到自己右前方位置,當時在被告前方除咗嗰班人就無嘢阻住被告離開,嗰班人有造成障礙阻止被告離開,嗰班人喺嗰個時候點阻住被告走?

此時控方指盤問階段無問過以上問題,辯方指是因控方曾指「如果想走絕對可以逃離」,黃官批准辯方發問;被告解釋當時人群喺右前車路向華懋廣場走,嗰堆人整體闊度已延伸至部份車路,如想離開要逐個推開,或者繞過欄桿或車輛才可以離開,所以當刻走唔到,被告指不逐個推開因佢哋都企得幾密同都幾多人,認為自己無能力逐個推開,但當時已聽到警察說踎低雙手擺頭,而自己有即時照做,證供指被告聞到催淚煙覺得唔舒服,但無要求警方安排睇醫生,被告作供時解釋指「未試過被捕,好驚,不知所措,當時無問,反應唔到。」被告現澄清指被帶返警署時,當時不適已舒緩。

案發前踢足球視乎有咩人去,點樣分隊才決定踢咩位,唔記得案發前對上一次踢咩位。

關於開化糞池蓋:主控指個蓋應由清潔工開,被告指是接受公司指示由自己及同事抽起。證供亦指化糞池房位於餐廳一個儲物櫃暗格。被告指儲物櫃暗格位置是餐廳員工才知,街外人不知。被告及同事開蓋時會於晚上10:30後,10:30後一般沒有客人。由化糞池蓋位至到客人用餐地方有一段距離。被告指10:30後化糞池蓋開咗,臭味會有少少傳到有客人用餐嘅地方,但相對喺房中揭起蓋,於客人位置基本上外科口罩已可隔味,如果喺蓋面前,閉氣都感覺到。

儲物櫃暗格揭起蓋後會出返去,等待期間,暗格會keep住開門,然後同事做返各自做緊嘅野。唔知點解要keep住開。清潔工人到鋪後會直入化糞池。

關於面罩:唔記得大概幾時買面罩,對於自己認為大部份示威者都用相同面罩但唔買其他款,被告指因除示威者外,亦有其他唔同人會用這款或類似款。

失戀前無食咁多煙,當時是2019年約5-6月左右..
辯方原想被告澄清關於入打火機燃料問題,但黃官指問題好普通,可以不用澄清。辯方覆問完成。

被告解答黃官提問:
友人是女仔,所讀學校位於東海商業中心即number9coffee側。
於廣場內見一群人,嗰群人是面向科學館道。

D1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證人前,控方指律證司未作最後決定檢唔檢控蔡小姐,黃官提醒辯方需再次提醒證人有自招嫌疑及被檢控風檢,休庭讓辯方先處理。

[11:44] D1辯方要先等控方回覆。黃官指可於等候期間先開始D2案情。現休庭15分鐘至1200讓D2辯方商討。

[12:57] 休庭,D2作供中,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1/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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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2作供

🔹繼續控方盤問D2

D2指離開因為攰要返屋企。淨係知啲警察畀人入。當時科學館廣場多左啲人,30-40人左右,但都係零散於每個角落,無人開遮無嗌口號,自己唔清楚佢地做緊乜,有啲行緊嘅。無諗佢地做乜,因為自己走緊。走嘅時候唔需要穿過人群,可以好順暢行到尾段。自己一路沿新文華中心行到百周年公園,係可以從科學館廣場離開,因為嚟時都係沿e條路。最後揀左另一條路走因為另外有十多人向南洋中心方向走,所以認為果邊都走到,但實際走唔走到自己唔知。揀條唔肯定走唔走到而唔用返嚟果條路,因為果時都唔太記得點行入嚟。冇點留意附件設施,當時係直接穿過公園就去左百周年小路。人群算幾緊貼一齊。無覺得奇怪咁早點解有十幾人出現,因為佢地唔似示威者,同埋唔係跟人群入科學館廣場,所以覺得佢地係想離開。轉灣後到麼地道,喺麼地道同去康達徑花園方向其實一樣,但當時無為意。沿途自己一路㩒電話一路行。跟住去到(??)就轉左入科學館道。行到科學館廣場就發覺兜左大圈。因為已經轉到科學館廣場個位,所以諗住經百周年公園走。當時見到多左成百幾人,仲有遮陣,亦有人叫囂嗌口號,覺得佢地同警察對抗緊即示威,有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因百周年公園都走到,所以費事調頭行咁長嘅路。自己都想遠離班人,當時與人群距離10-15米,同意如要遠離可以調頭走。前面十幾人有啲行開左,有啲塞住佢前面,但唔記得行開左去邊。佢地都係經百同年公園好快咁走。同意控方指科學館廣場泊左好多車,啲車會對離開構成障礙,被告補充指但都行到。當時以急步離開。行左約20秒至華懋廣場中間就畀警察包圍。行緊嘅時候望到前面麼地道小徑有警察出左嚟,再望後面都有一排警察向住被告方向嚟。當時唔轉後因為後面都有警察,而前面嘅人後退,後面嘅人向前,右邊嘅人迫埋去左邊,就「炒埋一碟」喇。前面啲人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其實傘陣只有大概40-50人但大部人都喺中後段。控方歸納指應該是有2班人,其中一班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被告指科學館廣場中後段人群約100人,因為前面有班警察衝出應該是驅趕佢地,覺得人群可能驚所以後退。控方指出其實冇人喺中後段,被告不同意,並補充指因有人喺百周年小徑嗌人走,另有班警察上前驅趕。

當時被告孭杏色布袋,內裡東西是早前參加遊行取的。除了此袋,有其他袋,是去街或返學用。被告指其實只有2個袋,一個是電腦袋是平時返學用,所以遊行唔會帶電腦袋出去。當天不是去遊行,但果排出街就孭e個袋,因為方便,輕身,美觀。被告指11/2-18號冇用過e個袋,所以冇執過。2-18號冇出過街,所以冇用過。案發當日用因覺得有需要用e個袋,意思是有可能需用袋中物品。因覺得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有催淚煙,而自己依希記得入面有生理鹽水同口罩可保護自己,好似有「示啤」,如有人有需要都可比佢用。控方問是否包括抗爭者,被告指唔係,因佢地應該有。控方問如果真係有抗爭者問會否會比,被告指會諗下。被告認同控方指工具會提供畀有需要人士。被告覺得帶左好過無帶,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

被告解釋會面記錄P23中指「附近的人」是指路人或記者,因是概括咁寫,呀sir無特別問派畀邊類人。自己想寫得比較general d呀sir亦無迫寫detail啲。而現在喺庭上解釋返是路人同記者。
另外於被告身搜出的1-7項物品中,被告指1-5是打算預防催淚煙的或供給別人。被告解釋「別人」指老弱婦孺,如無裝備防催淚煙可畀佢地用。控方質疑被告於會面記錄寫得簡短,被告指做會面記錄前一日無點訓,所以選擇寫得簡單少少,因精神狀態唔好。被告當時無同警察講要休息,因自己可能會休息幾日,即是要訓個大覺,同埋同意控方指有可能唔記得。被告指口罩是打算派發,指派畀有需要而無口罩嘅人。手套是如有危險就會用。控方質疑當時會有咩危險,被告指是甚麼危險當時其實唔清楚,手套當時無用過,而自己亦無用過此類手套,所以唔知咩情況下會用上,另外因為無執袋所以帶左出街。被告覺得這款手套好高級,唔似普通低品質手套。被告亦指帶左舊野未必用得着,睇下有無用。控方問是否指執催淚蛋殼或者尖嘅雜物,被告指應該唔會。被告指當時無特別諗點用。控方指出是畀抗爭者用而不是途人用,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指出案發當天無需帶此裝備到現場。控方問是否預期有抗爭示威等,被告不同意。對於被告指物品是之前參加和平示威時取,控方質疑如是和平示威,為何會派?被告指身處現場就有中催淚彈風險,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覺得攞左好過無攞。控方指出帶工具是存心參加抗爭,及實際有參加到科學館道示威活動,被告皆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派水約7:20分開始,派左10分鐘左右。擺低水後唔知邊個攞,警察都可以攞。喺X位置40分鐘見唔到人示威。其後人群記者望向理大拍照觀望,就是辯方播放片段中的畫面。當時有人叫口號「警察放人」無用擴音器是用口講。喺P249圖中見有欄位,被告指啲人可以喺果個地方入。經百周年小路去百周年公園,見到的人群不是人龍的人。距離人群10-15米時可擰轉頭調頭走,被告指當刻無諗,因左邊百周年小路有路,覺得直接走到。喺百周年小路有人叫人走時,已經圍起左。被告指帶去的物品「可能有需要用」,主要比自己用,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無帶,指有需要有機會用就係咁意思。喺會面記錄唔詳寫,因返學時極少用中文寫嚴謹嘅文章,主要會用英文。辯方覆問完畢。

- D2作供完畢 -

D1辯方收到控方回覆指有關DW1的案件仍在調查中。而蔡小姐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表示仍會出庭作供。

[1144早休10分鐘至1203再開庭]

⏺️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DW1
證人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當時證人於中大附屬學院讀書。案發當日仍是該課程學生,當天需於東海商業中心地庫上堂。當天上課有時間表,呈上為D1(13)。當天上堂時間為早上0830至1130時。

案發前一晚:
D1以電話聯絡證人,約證人於18號上堂前食早餐,證人有同意邀請。電話中有提去學校附近的number9 coffee食。

案發當天:
2人約好在尖東站P2出口等。當天約7:45-7:50左右見到D1。見面後行去食早餐嘅地方。當時2人是一齊行。路線由P2出口,冠華中心外進入麼地廣場,喺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中間小路右轉,會經過number9coffee。當時知道餐廳喺希爾頓中心。案發前無去過該餐廳,是由D1提議去該處食,因為近證人學校,約1分鐘路程。2人一路行至希爾頓中心門口後,打算先食煙然後食早餐。當時證人亦有食煙習慣。亦知D1有食煙習慣,因是證人教D1食,D1大約是2017年開始食。2人到南洋中心外食煙。

食煙階段:
到希爾頓時,是穿過百周年花園,因果度唔準食,便到南洋中心外向住百周年花園位置食。喺果個位有見到D1用一個銀色打開蓋的火機點火食煙。睇證物D1(3)打火機,與當時D1的火機一樣都是打開蓋銀色。證人指cippo本身是大眾牌子,而D1成日轉款,但e個比較特別所以記得。2人食左約5-6分鐘左右,當時有傾計,但唔記得傾咩。食煙其間無事情發生。食完後聽到後面即科學館廣場方向好嘈好大聲。之後2人因好奇心就喺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之間小路行去睇下發生咩事。案發前證人無去過科學館廣場果個位。到科學館廣場位置時見好多車好多人,便右轉入近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位置。是D1決定咁行。當時睇到一班人拎住遮同警方對峙中,揸遮的人大約喺新文華中心近科學館的位置。估計唔到約幾多人。遮是向住科學館道方向。然後2人決定沿路走,去返百周年廣場的餐廳。證人指是「打算」咁做,但突然間聽到boom一聲好大聲,然後2人便開始流眼淚鼻水,當時2人於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因為諗住走但走唔到,2人都有轉身,因為喺新文華廣場的人群已衝到2人位置,所以jam住走唔到,jam住即是困住2人郁唔到的狀態。當時困住2人的人群位於2人四方八面。之後見有警察指合理懷疑參與暴動叫佢地踎低,要求舉高雙手放頭,2人便聽取指示。踎底時D1於證人側邊。

其後警方拘捕踎低的人及帶回警署。踎底時2人一直一齊,然後由警方帶至不同車輛。
由當朝見D1後至帶回警署間,就證人觀察D1所見,證人無見到D1有參與示威活動。期間D1亦無作出任何行為或說話表現出支持示威者。證人喺警署最終附了保釋金後便離開。

證人指約食早餐時,有考慮到當時附近有受理大事件影響。因報紙有講理大新聞,指警方已封鎖理大。證人覺得學校與理大有一段距離,應不會影響返學,所以最後應約。

時間表喺當天是0830開始,約食早餐又食煙,當時有考慮到會遲到

- 辯方主問完成 -

[午休至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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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
🔹控方盤問

證人指11月18號要上學,12-16號應該也要。不同意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停課不用上學,控方展示證物指中大11月14-16號停課,質疑證人指社會事件對上課無影響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