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6/15]

下午進度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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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6984 鍾振星(音)

證人在深水埗警署處理D4証物,回覆D4律師除證物相P2以外,無檢取其他證物,無記錄。

傳 5840 女警李佩雯(音)

證人在紅磡警署處理D7,與女警56636負責搜身

回覆D7律師,所有物品都檢取為證物,唔記得除咗相片P8 & P9 證物以外,有無檢取身份證銀包,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嗰日太多嘢,要睇154口供記錄,對key,身份證,銀行卡無印象,總之在佢身上搜證物;同意警方搜到吾等如儉取,證人搜證物比警員4894處理;同意檢取咗一隻鞋,唔知左定右,總之一隻鞋。

辯方律師再問落去,重複答:總之身上搜到做証物,不停重複好似食咗帶咁......;唔同意律師指出證物有交剪,界刀,透明袋係筆袋,唔知筆,擦子膠沒有被檢取。

傳女警 56636 陳笑興(音)

證人與警員5840檢取證物

回覆D7律師,唔記得相片P8 & P9 證物,稱只做看守;檢取一隻右鞋唔奇怪,一隻咪一隻,總之份記錄正確無吾,四年點記得,話記得都呃你啦!(按:笑住口一副你吹我唔帳嘅態度),同意個透明袋係筆袋。

傳警長 4894

證人在紅磡警署當值,女同事交證物比證人,他在第二日07:15 交畀警員16144。

辯方無盤問

傳女警 陳芷瑩(音)
🔹控方主問
0600去D7深水埗住址,D7不在,打電話比佢,D7 在0840到尖沙咀警署。

🔸D7律師盤問
證人唔知D7從2019年己住尖沙咀

跟據Pol 155記錄:
0600到深水埗住宅找D7
0715離開打比D7
0815接AP回覆到尖沙咀警署
0845到尖沙咀警署見
證人表示無印象

從案件主管得知深水埗地址,律師指出最早D7己報尖沙咀地址,你點得到地址?案件主管得知、、、、(又食帶),表示只是拘捕。

官:你再問落去佢都唔知(好無奈)

明天3個控方證人,星期三D7作供

💛感覺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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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證人編號有啲混亂,因此略去,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