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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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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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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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A2:庾(35)/ A3:陳(37)/ A4:葉(31)
A5:鄺(26)/ A6:尹48)/ A7:楊(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被控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背景:
原案林卓廷(A1)於去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將於10月12日開審,預計15天。

今天控方再申請將案件與林卓延審期合併,控方立場是播片淨長度15-16小時,相同證人及影片,而其中一名市民證人不願作供兩次;於審訊及裁決公平性應由同一法官處理,亦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立場A4,5,7反對合併希望儘快開審 ,A6立場中立,其餘各被告沒有反對合併。

法庭立場希望在案件管理、公平原則和節省時間,希望案件能合併處理,現階段休庭給雙方商討審期。

[3:15]現休庭30分鐘

經雙方商討後,案件合併,但辯方希望沿用相同法律團隊,進行審訊,申請至2024年開審,但法庭認為做法不理想,拒絕接納,最終案件合併。

有保釋條件更改餘下:
法庭批准,A2 A3 有報到時間更改及各被告報到日數改為每月一次,期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0月12日-11月3日及11月13日-11月23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前覆核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梁,謝,黃,張,郭,劉(19-45)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開案陳詞,D5 郭 & D6 劉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兩人無申請保釋,立即還押到結案一同求情裁決,今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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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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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開庭時表示自己今天身體不適,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今天希望完成播放警方拍攝片段及網上公開媒體片段,留待明天早上再傳召其他証人;法官批准。

📹播片
PW7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片段播放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窩打老道、加士居道、彌敦道一帶情況。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當時埸面一片狼藉,滿地雨傘、被掘起的磚和渠蓋、水馬、垃圾筒等。法官並指示控方截圖紀錄當時情況。

PW8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繼續播放片段展示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油麻地一帶情況。片段播放至碧街時,主控官指現埸可見大量示威者遺下的物件,包括豬咀、鎚仔等,並截圖及要求PW8圈出圖中的伸縮棍及鎚仔。

警方拍攝片段全部播放完畢後,控方陸續播放現埸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分鐘。片段可見示威者、路人、記者及警員。

控方指00:22:10為踢門時間,00:22:19可見有人作出敲打動作,00:22:41見傘陣,00:27:11見有人從店舖拿出梯和木板,控方請法庭留意00:27:58畫面中藥房招牌附近情況。
官:有示威者於上址踢門,並有傘陣作遮擋,其後搬梯和木板出來走向彌敦道。

D2法律代表在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2326推進時,在路上兩旁仍有不少街坊看熱鬧或是途人,而不是參與暴動人士,並已呈交截圖。
法官反指據她所了解,有參與暴動人士會著街坊裝,而過往已有案例指出於暴動現埸壯聲勢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D2法律代表表示了解,只是想指出不可一概認為於警方推進時仍有可能有非參與暴動的途人身處現埸,並於稍後被圈入拘捕範圍。

控方指片段可見未開始暴動已有人聚集。
辯方請法庭留意畫面可見有不小途人皆無裝備。

法官表示從片段可見有示威者用傘陣遮掩其他示威者踢開其中一間店鋪的門,然後從內搬出木板和梯繼而再搬往彌敦道方向。控方截圖作紀錄。法官亦嘗試指出片段中有一名穿白色連帽上衣的女子,她當時並沒有配戴豬咀,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手持雨傘。該女子雖沒有穿著暴動人士的衣著,但在該埸面下仍長期逗留在現埸,根據案例仍被示作鼓勵及便利暴動人士。法官指,她想指出衣著並非唯一分辨暴動人士條件。

控方指今日能播放所有片段,表格有36名證人現已完成9名證人,有些不用傳召。

1252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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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