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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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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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控罪1:暴動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林(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彌敦道582至592號信和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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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1由於健康問題,她的答辯會押後處理,保釋依舊。

A2承認控罪1。由於達成認罪協議,他獨自面對的控罪2會存檔法庭,控方未經法庭同意下不能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

簡單來說,那天警方並沒有就集結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那天示威者於在15:25時至17:46時在佐敦至旺角一帶集結,而集結是流動的。

在第一個暴動,即15:25時16:08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破壞店舖和港鐵站出口、投擲汽油彈、縱火、和設置路障等。此亦令車輛需要掉頭或使用其他道路。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300名示威者集結。

在第二個暴動,即16:08至17:46時。在過程中,示威者曾向警署和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破壞店舖和設施包括建設銀行、港鐵站出口和星巴克、建立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等。而警方亦曾高舉藍旗和橙旗和發射催淚彈,但均無效。根據案情,最高峰時有約200名示威者集結。

有關A1和A2,控方指他們參與第二個暴動,當中A2在17:35時至17:46時參與第二個暴動,二人其後在信和中心外一同被捕。網上片段顯示A1在17:27時在暴動現場出現,而A1和A2亦有在17:40時在暴動現場出現。

有關裝備和物品,A1帶有面巾、手套、護目鏡、鴨舌帽、V煞面具、T-shirt、 和頭盔等;A2則帶有伸縮棍、頭套、豬咀、頭盔、手䄂、手肘護徑、腰帶、洗眼水、生理鹽水、膠布、V煞面具、防撞眼鏡、文宣、口罩、帽、和雨衣等。

第一階段求情:

A2代表大律師邀請法庭可以考慮勞教中心的刑罰選項,因為練錦鴻法官曾就同類案件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而隨著A1 代表大律師對被告涉及的暴動的範圍和持續/參與時間有所爭議,故李慶年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這些問題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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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4月29日14:30作A2的判刑及聽取A1答辯。由於法庭會為A2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他在侯判期間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5:林(19)/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13: 郭(18) 🛑郭已被還押逾12個月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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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開庭

處理認罪被告相關案情片段,控方打算播警方錄影片段列表PV2,3,4,5(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匯豐與華潤堂附近)

PV2:11:24-17:01
PV3:播哂(共17分01秒)
PV4:播哂
PV5:00: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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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從警方方向拍攝,僅影到大約的畫面,未能影到個別示威者的動作。

PV2 播放至一半,控方表示現時所看的片段是左右調轉,需處理技術問題。完成處理後,重新播過。

片段顯示互相對峙的畫面,主要有些鐳射光束及來自警方強力電筒的互相照射,沒有特別動作

PV3 片段播至中途,警方突向一些途人施嚇,並以強力電筒攻擊照射途人的眼部,趕走他們。及後,警方發射催淚彈,後示威者自衛還擊,開始出現一連串火光,然,火光並沒有波及任何一隻警員。警方向前推進數米後停下,回復對峙的狀態。及後,警方作出警告,及聽到有不斷的炮擊聲現場再一次發生衝突,再現火光,但火光依然未有去到警方附近。

片段完畢

PV4 甫開始,畫面沒有明顯顯示,但有不斷的炮擊聲(每秒2-3聲,持續數分鐘),警方施放催淚彈,導致衝突情況加劇,火光亦在路面延續。片段聲音顯示有警員要求其他同伙盡快從加士居道,佐敦道拎彈藥過去片段現場。大部分時間為相當平靜的對峙狀態。突然,有隻警員稱「有人過黎就開槍打佢」,重覆2次,語氣失控。及後,繼續一連串的炮擊聲,畫面又再現火光。有2隻警員向窩打老道砵蘭街方向投擲不知名武器。火光加劇後,警方後退數步。

片段完畢

PV5 續播上述片段(片段3,4,5看似為連續片段),火光及炮擊聲持續。每次警員發射炮彈後,會使火勢加劇,或由於其炮彈導致,片段中有多段相當明顯顯示從警方發射出帶火花的拋物線,觸及地上火焰後引發更大的火焰。再後,片段又見警方發射彈藥後,多次引發火光升高至2米以上。示威者推進,警方則後退約一個舖位。鏡頭180度轉向,有隻警員向不知名人士平射炮彈後,鏡頭轉回正向,警方衝前拘捕示威者,曾聽到有炮擊聲一秒內9發。

片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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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簡單求情
15封求情信(包括家人,朋友,老師,教會),家庭背景及成長報告(由2位博士撰寫)已交到香淑嫻席前。

香淑嫻不明白2位博士的作用及與D5的關係。辯方解釋袁博士為心理學家,2位均為獨立人士,為被告及其家人就今次控罪作輔導,與求情信中人士的關係不同,以供法庭參考。

案發時被告人19歲,希望為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同意此類控罪必然為監禁式刑罰。有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由於練錦鴻法官尚未上載判詞,故辯方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香淑嫻責怪辯方不能希望法庭參考,卻不能提供相關案件的詳情或任何資料。

香淑嫻特意提及同意案情中指出被告被捕時手持玻璃樽。辯方解釋同意案情中只是闡述被告被捕後的起身動作。

香淑嫻指出如果今天取報告,但報告有效期只有一個月,審訊已是30天,基本上,到案件審結,報告已過期,須重新索取。辯方表示詳細求情將於案件審結後再處理。

經釐清後,決定於審結後才索取報告。

法庭預期5月30日聽取求情(香淑嫻相信好大可能該日未能聽取求情)

D5有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D5及D13還押監房看管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2年5月3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八庭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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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有紀錄的炮擊聲均為警方攻擊。

按上按:片段描述僅屬直播員觀察,控方未有就片段多作解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轉介文件

陳(22)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背景:
被告原被控1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及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稍後遭加控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6項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則獲撤銷。
控罪指被告分別於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於或約於2021年9月4日及9月21日至22日期間在Telegram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他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摘自 頭條日報 報道)

—————————

辯方就司法管轄權提出爭議,主要爭議控罪8-10(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是否有權轉介區域法院或可留在裁判法院審理。控辯雙方須就此爭議呈交資料予法庭考慮,辯方4月19日呈交,控方則不遲於4月29日呈交資料。

【16:30散庭】

案件押後至5月5日10: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2.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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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前覆核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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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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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遲(39) #提堂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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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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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黎智英(72)🛑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3:46更新)
#不是聲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staycation沙龍 #提堂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控罪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8樓某室內以威脅手段,即向女子X表示會將她的個人資料和一段色情短片上載到網上,促致女子X在該酒店作非法的性行為。

警方調查完畢,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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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6 開庭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7 A8 完成盤

A9 開始盤問
覆問完

傳召PW13林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A1-6 沒有盤問
A7開始盤問


11:45 小休

12:59 上午休庭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 🛑曾還押1個月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一輕型貨車。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以上摘自 爆炸頭FB)
————————————
案件背景: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 #王證瑜裁判官 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本案原定於3月15日判刑,但因疫情問題未能取得背景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
法庭重新確認被告的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並同意其案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其內容。
辯方再向法庭呈交一系列的求情信及證書。

🔥判刑理由:
法庭已考慮所有情況及案情才作出判刑。雖然事件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因為情緒失控而使用汽車作出危險行為是非常嚴重的。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潛在的人身傷亡及風險。因此,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

量刑起點:
控罪(1): 21星期監禁
控罪(2): 21星期監禁

兩罪雖在審訊前才認罪,但法庭聽取辯方的求情後,認為可以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

最終刑期:
控罪(1): 14星期監禁
控罪(2): 14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兩條控罪刑期可同期執行,控罪(1)同時需被停牌12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非社運⚪️
#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提堂 #1027旺角

👤遲(39)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7日旺角彌敦道601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王楚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旺角彌敦道601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陳家晉。

控罪(1)認罪‼️
律政司撤回控罪(2)


控罪詳情
2019年10月27日,梳士巴利公園外有反警暴遊行,大約1000人參與;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下午3時30分,有人走出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於附近堵路,破壞公共財產;警察拘捕幾名示威者,其他人在警察到場時散去。

同日,警方在九龍西設置幾條檢查線。PW1督察王楚源乘坐警車巡邏,在彌敦道601號外下車。此時,原本與他隔一段距離的被告突然轉向,用右邊拳頭打向他胸口;警員4606亦目擊此事。

PW3偵緝警員12381將被告拘捕。PW4偵緝警長58919看守被告時,被告抓住他右邊上衣,激烈反抗,亦不理會其警告;期間踢到他左邊大腿。

被告錄口供時保持緘默。兩名警員事後沒有接受治療,PW1胸口紅腫,但無明顯傷口。


求情
*已隱去個人私隱
被告今年40歲,現職保安員,是家中唯一女兒,需給家用。被告由中國北京來港,學歷至大學。

辯方指本案無關社會事件,在案發區域發生的遊行只是背景,無證據指出被告是示威者或曾參與堵路。本案情節不重,警員也無受到明顯傷害。

被告人對無好好控制情緒十分後悔。審訊之後,被告很大機會失去工作,對被告來說是很大的教訓;今日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減省法庭時間,辯方懇求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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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4月27日,於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二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 #判刑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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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4月11日答辯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不作起訴控罪二並存檔法庭,同日已經作求情,法庭押後至今日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6個月‼️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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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開庭]

法庭先確定D1 公司仍未有代表出席,D2及D3 皆有律師代表。

[14:45]
控方申請將D1-D3一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今早再查冊,D1 的公司名仍有登記,並有1位董事蔡先生。而有關立場新聞辦公室租約問題,業主表示尚未收到該單位的租金及其密碼鎖密碼。

控方向法庭呈上不同文件,解釋D1的公司架構。D1 股份由Web Network Limited 100%擁有,Current Director 為蔡先生、D2 及余家輝先生。
警方亦因此在4月8日把通知上庭文件交給D2及D3。

控方今早亦把轉介文件的檔案交給D2及D3。

D2及D3向法庭表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代表D1。

[15:00]
控方傳召警員PC18083 邱國鋒(音) ,讓法庭了解警員向D1派發出庭通知書及文件的詳情。

該警員為本案其中一位調查人員,負責將出庭通知書及文件交給D1。他同意自己每次行動都有做紀錄,亦有準備一份文件列出所有紀錄的詳情。法庭容許控方把各紀錄的文件及照片呈堂,名為P1。

[15:07]
本案件將會在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法庭批准本案押後至本年5月3日1430 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15:09]
D2 及 D3 律師表示希望以廣東話進行聆訊,法庭批准。

兩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5:11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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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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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開庭

繼續傳召PW13林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區訓練隊伍
現駐守機場警區機場特警
當日收指示到彌敦道加士居道處理職務

3:31 A7-9 盤問完畢
沒有覆問

傳召警員19804 PW14 ,當日負責A7
A1-6 沒有盤問
A7 A8盤問完畢

A9準備開始盤問PW14,需時約十多分鐘,但法官大人拒絕要求,仍要押後!

4: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4 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12
2022.04.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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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王(3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026觀塘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1日被判處3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4:30
👤岑敖暉🛑因另案已還押逾13個月 #原訴傳票 #求情及判刑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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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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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梁(17) #提堂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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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阮民安🛑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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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吳,談,林,張(27-34)🛑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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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唐,周,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答辯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撞名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判刑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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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 #求情
感化報告中表示梁先生有家人支持,在犯罪前是努力上進的年輕人,本次事件只屬不幸。

辯方律師指梁先生管有的物品中,僅有喉釘,幾公升易燃液體會構成即時危險,而噴漆危險程度較低。梁先生沒有同時管有布碎及打火機,較同類型汽油彈案件輕微,同時亦因當時沒有社會事件背景,所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 判刑理由
姚官指在該段時段及地區,已發生多宗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案件,但梁先生的背包中卻載有2.3公升汽油,亦有40顆呈90度角的自製喉釘,每個一寸長的膠喉再配以三寸長鐵釘,鐵尖向外。姚官認為兩類物品各具攻擊性,汽油會爆炸、喉釘可以攻擊他人及破壞汽車,兩者相配合的破壞性是難以想像。由於案情嚴重,本可判以三年或以上監禁。

姚官轉即表示,由於現場沒有示威遊行,上述物品不是已製成的汽油彈,所以以兩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後因梁先生在審訊中承認大量案情,以及一眾求情內容再減刑,實際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兩年兩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申請保釋

D39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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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法律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伍展邦律師行 延聘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指需時檢視資料考慮保釋申請,押後至4月19日 1030宣佈決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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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控方認為案件嚴重,擬加控一項欺詐罪,申請押後案件至5月25日,以便準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亦反對被告保釋。

辯方不反對押後,今日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4:45同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新案件

楊子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但反對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轉介文件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方有修訂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 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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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明白修訂控罪。控方提交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控方繼續反對各被告擔保,辯方亦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劉伏櫪, 唐婉清, 周樹榮, 陳寶瑩/社民連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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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四宗傳票案件一同處理,控方知道辯方有向律政司申請商議,但律政司唔接受,維持起訴。

同一律師代表四人,表示因昨日才收到回覆,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需要時間相議,最後一次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6日14:30同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