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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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