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答辯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
3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9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第1-4及第9位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3天前呈交聯合問券及草擬版承認事實
裁判官注意到部份控方證人為本院職員,如有需要可考慮轉往其他法院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答辯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
3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9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第1-4及第9位控方證人。
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3天前呈交聯合問券及草擬版承認事實
裁判官注意到部份控方證人為本院職員,如有需要可考慮轉往其他法院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1)(a)條
被控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張樂泉,根據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0930 廣播開庭】
旁聽人數寥寥可數,空氣清新。
控方甫開庭交代控罪(2)和(3)不提證供起訴,現只需就控罪(1)提證。控方向法庭呈上已簽妥承認事實及建議先處理證物呈遞。辯方無補充。
【0933 答辯】
鄭官宣佈撤銷控罪(2)和(3),書記讀出控罪。被告響亮地回答「不認罪」。
休庭20分鐘。
【0959 開庭】
宣讀承認事實,摘要如下:
案發當日2021年3月1日為 #初選47人 案首次提堂,司法機構基於人群管理限制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的人,只限授權人士進入(包括初選案法律代表)。當日大約1745時,公眾通道如常關閉,並留下正門汽車通道一條空隙用以出入;而警方亦以人群管理為由封鎖了一段通州街行人路。同日2127時,大樓關閉,初選案仍繼續進行。佩戴委任證的軍裝及便衣警員在大樓外封鎖範圍維持出入限制。PW1見被告正步向大樓,故欲將其截停查問,被告不予理會,PW2和PW3上前協助,被告自稱事務律師,PW1為確認被告已獲授權就要求他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律師身份證明文件,但被告未能展示。其後被告致電999指被數名警務人員阻止他進入大樓。
【1003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內容】
確認承認事實編號為P7。
【1005 案件管理】
鄭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有3名控方證人及審訊期間會播放所有相關時段的片段,包括CCTV在內總片長約20分鐘。鄭官查詢控辯雙方空檔以預備證供情況、假設表證成立後的陳詞等。
【1009 傳召PW1沙展】
【1143 早休】
休庭至12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1)(a)條
被控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張樂泉,根據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0930 廣播開庭】
旁聽人數寥寥可數,空氣清新。
控方甫開庭交代控罪(2)和(3)不提證供起訴,現只需就控罪(1)提證。控方向法庭呈上已簽妥承認事實及建議先處理證物呈遞。辯方無補充。
【0933 答辯】
鄭官宣佈撤銷控罪(2)和(3),書記讀出控罪。被告響亮地回答「不認罪」。
休庭20分鐘。
【0959 開庭】
宣讀承認事實,摘要如下:
案發當日2021年3月1日為 #初選47人 案首次提堂,司法機構基於人群管理限制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的人,只限授權人士進入(包括初選案法律代表)。當日大約1745時,公眾通道如常關閉,並留下正門汽車通道一條空隙用以出入;而警方亦以人群管理為由封鎖了一段通州街行人路。同日2127時,大樓關閉,初選案仍繼續進行。佩戴委任證的軍裝及便衣警員在大樓外封鎖範圍維持出入限制。PW1見被告正步向大樓,故欲將其截停查問,被告不予理會,PW2和PW3上前協助,被告自稱事務律師,PW1為確認被告已獲授權就要求他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律師身份證明文件,但被告未能展示。其後被告致電999指被數名警務人員阻止他進入大樓。
【1003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內容】
確認承認事實編號為P7。
【1005 案件管理】
鄭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有3名控方證人及審訊期間會播放所有相關時段的片段,包括CCTV在內總片長約20分鐘。鄭官查詢控辯雙方空檔以預備證供情況、假設表證成立後的陳詞等。
【1009 傳召PW1沙展】
【1143 早休】
休庭至12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202 開庭,繼續盤問PW1沙展】
【1300 午休】
休庭至14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202 開庭,繼續盤問PW1沙展】
【1300 午休】
休庭至14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