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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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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希望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下次能夠處理好所有文件,不要浪費法庭與眾人的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30 庭內約10人~
0931 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
控方原只傳召3名證人,應辯方要求今早已做完警員身分辨認環節但被告無法辨認出來,故需傳召多5位警員證人,即一共會傳召8位;辯方則只傳召一名事實證人,不會傳召心理醫生證人,新的醫療報告則以65b呈上,為證物D2。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在2019年11月3日23:35,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以「非法集結」、「襲警」二罪拘捕被告;
2. 偵緝警員16194 香嘉華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其醫療報告為控方證物p1;
3. 被告在2019年11月4日於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療報告為辯方證物為d1;
4.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

傳召pw1偵緝警員16194香嘉華,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Pw1於20:00當值,穿著前後印著「警察」的黑色便裝背心。23:10,由反黑組主管蔡定邦(音)督察,馬程浩(音)督察,帶隊離開大埔警署,去太和路一帶巡邏,分別坐在兩架私家警車(RT6534、RT5877)。

23:30,pw1去到南運路交界和行人天橋中間,見到有3名男子蹲在燈柱ec0508的單車徑草叢。3男子距離其約15米,蔡督察下車截停,3人中有一名人士跑向大埔完善公園方向,其後消失於眼前;蔡督察和其他隊員在單車徑上面截停了2名急步的男子。pw1走向蔡督察身邊,向其中一位人士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以及告知他被截查的原因,即思疑他有份參與較早前在太和路的非法集結,所以上前截查盤問被告。

Pw1把被告帶至林村河,接近太和路一邊,被告背向太和路,面向林村河。pw1站在被告右前方,警員17731站在被告左前方,要求被告拿出身分證。被告突然情緒激動,向pw1說「下,我咩都無做過」,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卻突然用右腳踢向pw1左小腿的田徑骨(左膝蓋對下兩三寸位置)一下。pw1隨即大聲警告「喂,咪踢我」,被告並無理會。被告再用右腳踢向同一位置,並向前踏步,似乎打算逃走。pw1用雙手捉著被告肩膀,警員17771捉著被告的手。警員6573 、7580出現,4人合力將被告制伏於地下,被告繼續掙扎反抗,pw1為被告鎖上膠手扣,整個過程歷時半分鐘。

23:49,pw1帶被告和另一名人士上警車,回到大埔警署;23:57,pw1押解被告見值日官警署警長陳志安(音)報告案情;02:00,pw1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治療;02:15,pw1乘坐救護車去醫院驗傷,左膝蓋位置有瘀傷,相信是案發時由被告踢中所造成。

🟡辯方盤問
當日pw1還有其他裝備,包括警棍,沒有圓盾。下車時,他沒有手持警棍,也沒有留意其他警員有否手持警棍和圓盾。pw1沒有留意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面是否有警員。蔡督察先下車,其他隊員相繼下車,因為車窗關閉,所以聽不見蔡督察有否說話。

pw1觀察到蔡督察與其他隊員在單車徑,接近林村河的位置截停兩位男子包括被告。pw1表示沒有見到蔡督察與2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也沒有見到任何在場人士警察與2名男子有身體接觸。此時與蔡督察相距5米,當時pw1向著蔡督察跑過去,蔡督察把被告交給自己作進一步的調查工作。

pw1表示前後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情緒激動並表示「下我咩都無做過」。其後,被告踢向自己小腿對下2吋的位置2次。辯方表示,p1的醫療報告,受傷位置是左腳膝蓋,並不是pw1所說的脛骨位置。pw1表示沒有看過醫療報告所以不知其內容。

當時pw1與17371嘗試制伏被告,當時,只有4名警員一起制伏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後,pw1在被告身上拿取身分證。

辯方指出辯方案情,分別為:
兩輛私家車停下時,一共有10多名警員,且所有人下車速度很快,pw1同意;

大部分下車的警員都手持警棍,部分警員手持圓盾,pw1不記得;草叢中有一名人士逃跑離開,這名人士是第一個向著大埔完善公園跑,被告跟著他跑;被告跟著那名人士跑了幾步已經被一位警員捉著雙手截停,被告大聲叫「做咩野事 」,在場有警員就很惡回應「咪郁啊你」,被告重複說「咩事咩事」;另一名警員捉著被告的肩膀向後拉扯,現場有警察繼續說「咪郁啊你」,同時有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的左腳,打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告一邊被打一遍掙扎,期間 pw1和其他警員分別在被告的左右兩邊捉著他的雙臂;現場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 」,被告因為被警棍打才在掙扎期間起腳踢向pw1,被告其後被按在地上時已經沒有掙扎。pw1對上述不同意;

pw1有為被告上膠手扣,沒有為被告進行搜身動作。被告當時在混亂中受到襲擊,本能反應伸出腳,是出於自衛才亂踢,pw1 對上述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
傳召pw2偵緝警員7580 陳凱狄,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23:10,由蔡督察帶隊離開警署,pw2與蔡督察同一輛車。23:30來到大埔太和路向消防局方向,近燈柱ec0508的位置。pw2當時坐在後座,見到蔡督察停車,向左方叫「警察停低」,其他警員隨即下車跑向林村河方向,pw2走去草叢的較高位置戒備,觀察有否其他人士。

當時17371、pw1用雙手扯著被告肩膀兩旁,pw2距離被告2、3米,見到pw1說「警察唔好反抗」,這段期間被告的身體沒有站直,向前傾斜,他拔足跑但跑不到因為被警員扯住了。其後,pw2聽見有人說「襲警」,於是在草叢衝去河邊的行人路方向。與此同時,6573也上前幫忙,被告不斷掙扎,蹬腳,最後4人合力制伏被告在地下後,pw1為被告雙手上索帶。

制伏被告期間,pw2見到6573使用警棍打向被告腳的方向,打了兩下。6573使用警棍之前,被告不斷掙扎,𨅝起隻腳,當時16194與pw2都叫被告不要掙扎。其後2人被拘捕,一行人帶同2人回到大埔警署報案室,向值日官交代案情後,由pw2接替16194的工作,調查被告。pw2帶被告去405室,發出羈留通知書,房中除了pw2和被告,沒有其他人。

pw2先向被告講解羈留人士的各項權利,通知書放在桌上,被告精神狀態良好,被告看完後,表示沒有需要行使權利。pw2也有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表示不需要,然後叫被告如果同意便簽名,於是向他錄取口供。00:15,簽名後列印了副本給被告。通知書為pp4,草圖為pp3。

pw2與被告錄取口供時,pw2就著襲警部分,向他作出調查並作出警戒。其後,pw2向被告說,就這單襲警案件,有些問題問被告,是否願意回答?整個過程,被告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pw2也沒有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也沒有
教導pw1如何作答。由接手被告到會面期間,沒有其他警員向被告使用武力威逼利誘被告錄取口供。

會面紀錄為pp5,pp4為確認文件書,00:32為簽收時間,是會面紀錄之前的文件(*法官質疑為何之前沒有提及這份文件,pw2解釋講漏了~),為臨時證物pp6。另外一份口供(pp5)會面記錯認收書的副本,簽收時間為02:12 (4/11),為臨時證物pp7。

🟡辯方盤問
pw2見到19156、14072控制另一名被截查人士(下稱白衣人),也見到前方pw1、17131在單車徑嘗試控制被告,6573也在場。下車時,pw2有手持警棍,沒有拿過圓盾,不肯定16194、17131有否手持警棍,而6573有使用警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為
當時,被告被警察捉著時,有說「做咩事啊」,隨即身旁的警察說「咪郁啊你」,被捕人重複說了幾次「做咩事」;被告在現場被不止一名警察用警棍打向被告左腳,最少五下;被告被打期間聽到一把警察的聲音說「跑呀啦 跑呀啦」;被告被打的情況下有掙扎,有警察當時分別在被告的左右手扯被告,導致其失平衡;期間,被告有提起左腳 ,左腿外側被打了幾下;有警察說「唔好再踢啊sir」;被告在混亂下本能自衛地踢向pw1。pw2對上述不同意;

回見完值日官後,pw2帶被告去了一間房間,白衣人也在內。這階段2人已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這個表格寫了2人在04:50簽收,但實際是在2人被帶到大埔警署不久後,約12點半簽收;2人簽署時表格上有日期沒有時間。pw2不同意上述內容。

pw2表示在案發現場至回到警署期間,都沒有為被告搜身也沒有目擊過其他警員搜身。直至去到04:51-04:56,才有人為被告搜身。辯方表示,12:00 pw2有為被告簡單搜身。00:55,搜完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房中有幾名警員。

*辯方嘗試說出pw2當時和被告說的句子,唯法官質疑辯方反對書的字句與庭上說的字眼不同,是兩回事,辯方表示需要些時間修正,押後至明天繼續。控方表示,辯方表示不需要傳召蔡督察。

押後至6月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0927 廣播,庭內約12人~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香嘉華)

被告不認罪

前一日審訊內容
PartA PartB
—————————
辯方呈上已修訂的反對招認口供,繼續傳召pw2陳凱狄~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一些立場,分別為
pw2要求被告錄取口供,被告表示「我無野講」;pw2誘使被告放棄其緘默權,說「你無野講,你襲警,我地有同事見到你踢啊sir」,被告解釋,因為案發時候見到警察拿警棍在車上衝出來,他怕有人打他。然後pw2說「上到庭,法官見到你話我無野講會點諗?」被告繼續表示「我無野講」,pw2回應「你係咪玩野?」;半個鐘後,另一位便衣警員進入405室(簡稱警察a)和被告表示想了解下現在年輕人的想法,被告說自己吃飯後,玩完塔羅牌後便去河邊看看警察,從來沒有襲擊過警員;警員有說「我哋都係想你好,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快d番屋企」、「對你有益先叫你做,唔係打到你落口供啦」等說話,被告被說服後問「咁我點錄口供?」,警員說「我講一句你寫一句,然後簽名」,被告同意後,警察a離開。被告開始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例如是否需要律師陪同錄取口供,pw2誘導被告說「唔洗啦~律師好貴,呃你錢,寫唔需要。」被告問「真係唔洗? 」pw2表示「唔需要」,然後被告寫下;而「就著案件你有甚麼想說?」,pw2指示被告寫下「呀Sir~我知錯了,一時衝動才踢向便衣警察...」被告當時解釋其實有警察先打他,可否加上這一句說話,pw2拒絕。

以上供詞招認非被告自願,也沒有如實說出事實內容,而簽署文件時,只有日期沒有寫上實際時間,pw2不同意。

pw2 主問時表示自己有向被告解釋文其權力,包括找律師和看醫生,但被告表示不需要。然而警署的羈留紀錄卻顯示被告有打電話找律師和到醫院接受治療,pw2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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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警員6579 鄭弘豪(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pw3與蔡督察同車。23:35,去到太和路,接近大埔超級城一帶,見到3名男子蹲在草叢,與自己相距有3、40米。pw3坐在車中的左靠窗位置,當時蔡督察先下車說「警察,係到做咩野,停係到。」,pw3隨即下車表示「警察,停喺到」。

3名男子在草叢斜坡,往行人路方向走,其中一名黑衣黑鞋人士跑得很快,完全不見蹤影;另外2名男子,其中一名穿著白色長袖上衣,內有黑色衣服、短黑褲及穿著人字拖;另一個穿著黑短袖上衣黑短褲和藍色波鞋,他急步走去林村河,往大埔完善公園,沿著單車徑的行人路方向。pw3和14072、pw1在行人路上截停白衣人士(下稱白衣人),並向他出示委任證表明身分。

未搜身前,pw3聽到pw1向被告說「喂~咪踢我」,17137則說「咪反抗,咪再踢我地」。pw3望過去時,見到17131和pw1捉著被告雙手,被告的腳不斷踢,其中一腳踢向pw1的左小腿位置,於是pw3上前協助(*經法官詢問之下,pw3觀察的先後次序不斷更改~)。

pw3先捉著被告的左手,被告緊握雙拳,曲起雙肩,縮起了身體,上半身彎腰,不斷反抗。pw3用警棍嘗試制伏,他先揮棍說「咪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被告繼續掙扎,pw3放開被告雙手,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兩下,再用手捉被告左腳令他失平衡,從而制伏他在地下,pw2前往幫忙,由pw1上膠索帶和拘捕,並把2人帶回警署。回到大埔警署,於04:00am,pw3向被告檢取電話、電話卡,再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再讓被告簽署。

—————————
🟡辯方盤問
pw3當時不是手持警棍,是放在腰間。pw3表示口供紙上的說法(搜查白衣人期間聽到被告那邊發生的事情)與上庭的說法不同,是其文筆上的問題,應是搜查白衣人之前。

辯方案情指出,分別如下
當時被告是跟著疑人的方向跑,被告跑了幾步後,已經被警察以雙手捉著的方式截停;被告有不止一次大聲叫「做咩事」,警察說「咪郁啊你」;當時,pw3並沒有搜查白衣人,因為已上前協助控制被告;pw3手持警棍,連續打了他至少五下左腳位置。同時,有警察說「跑啊啦跑啊啦」,被打期間,分別有警員左右捉著被告身體,令他失去平衡,期間他的左腳被提起 ,pw3再用警棍向被告左腳內側打了幾下;被告是因為受到pw3或其他人用警棍打,出於自衛,才會踢向pw1;現場有警員向白衣人、被告要求將其身上物品拿出來。pw3對以上內容皆不同意、不清楚。

🔵控方覆問
Pw3同意被告被打的期間不斷掙扎,但自己用警棍只打了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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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偵緝警員1915 黃堅(音),當時為大埔警區反黑組。

🔵控方主問
當日pw4與蔡督察離開大埔警署。就著本案,拘捕了2名人士,包括白衣人和被告。

🟡辯方盤問
當時pw4負責截查白衣人,把他帶去燈柱附近的行人路,再展示委任證表露身分。當時pw4與14072表示,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搜查,搜查之下發現對方有一個粉紅色袋,黑色電話,一副塔羅牌,一個錢包。然而其口供紙上寫「在搜查白衣人袋期間,在附近的3米位置,有一名黑衣人士頑強反抗。pw1對其截查,然後6573前往處理,隨後我聽到有人講『唔好踢我地』。」pw4表示自己也不太記得是哪個瞬間,只記得是自己截查白衣人期間聽到(*當陳官詢問pw4時,pw4回答「我無回應」,陳官質疑「下,你作為證人唔可以唔回應㗎」,pw4回應「我確實唔記得」)。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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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2/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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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無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針對特別事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表示此部分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會對特別指示選擇作供。

—————————
🟡辯方主問
回到大埔警署後,警員先帶同被告和白衣人見值日官,再去一間房,pw1、pw2分別為2人錄取口供。其後,2人簽署了一份羈留搜查表格(p8)後搜身。被告表示簽署p8時見不到有時間,只有日期和檔案編號,當時沒有問警員為何不寫時間因為不知道時間對文件的重要性。

搜身後,pw2帶被告去405室,有3名警員坐在入面,pw2為被告錄取錄口供。被告當時表示「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依家襲警喎,我地好多同事見到你踢呀sir兩下」。被告回應「我見到有手持警棍警察喺架車衝出黎想捉我,之後警察捉左我並用警棍打我,我先反抗」,pw2沒有紀錄以上說話。被告重複「我無野講」,pw2說「你無野講,你上到庭見到張紙話無野講,個官會點諗呀?」,pw2繼續說「你係咪玩野啊?」。被告表示當刻心情不安緊張,精神好疲倦,身體也因為被警員打所以很痛。

約半小時後,警察a進入說「你好啊,我想了解下依家d年輕人諗咩」,被告解釋「我食完飯,去玩塔羅牌,之後路過海旁,望下警察,警察就捉我,跟住用警棍打我,我無主動襲擊過警察」。警察a向被告作出勸喻說話,例如「你信警察喺警署打人啊?你唔好信網上咁多嘅傳言啦,我哋都係想你好姐,你快啲落完口供咪可以番屋企」;pw2隨即說「對你有益先叫你咁做,唔想你好早就打到你落口供啦。」被告覺得警察a好有說服力,加上很疲倦,便問pw2如何錄取口供,pw2回答「我講一句你寫一句跟住簽名」。於是被告按照pw2的指示錄取口供,警察a逗留約半小時後離開。

被告表示警察從沒有向自己解釋有權找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聯絡家人。被告雖然知道文件上的文字,但不太明白當中的意思,全都是按照pw2指示寫下,包括「我自願錄取口供,我適合錄口供」、「不需要律師陪同」(被告有質疑此,但pw2說律師費很貴,不需要~)。pw2指示自己寫下出於衝動踢向警員,自己有嘗試解釋警察先使用警棍打自己,然而pw2拒絕了自己,以上內容非dw1自願所寫。

pw2沒有影印副本給dw1簽名及保管。當時被告簽署文件時上面並沒有時間,只有日期。其後,pw2給了口供文件確認書(pp6)被告。被告表示簽署時並不清楚這些文件的作用,但自己懂得閱讀中文,以為自己簽署後警員會給副本自己,然而警員沒有這樣做。

簽署後,pw2帶被告去指摸室。pw1為自己打指摸,影大頭相,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袋,做完以上步驟後,才回囚室。被告見到其他囚友有一些文件副本,白衣人疑惑被告為何甚麼文件也沒有?被告問軍裝警員為何自己甚麼都沒有,警員回應等等;一名囚友告訴被告,可以打去星火找律師,打完電話回到囚室後,其他人舉手說看醫生,他們見到被告左大腿被打,被告便舉手說看醫生(辯方2份呈上醫療報告,一舊一新)。在醫院睡了一晚後,警察叫家人取保釋金去醫院保釋被告,期間沒有給予任何文件副本自己。

—————————
🔵控方盤問
pw2沒有向被告解釋文件上的內容,簽署時也沒有寫上時間及沒有給予副本自己。在錄取口供(pp5)時,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保持緘默,所有內容都是按照pw2的指示寫下。

警員不止一次誘使被告作供,被告有解釋當時的情形但pw2卻沒有紀錄。期間,pw2和警察a沒有毆打自己,但警員a的說話成功誘使被告,

控方指出案情,分別如下
警察a沒有進入405室和被告聊天;被告庭上作供的內容,所謂警員的說法不是事實;被告是自衛掙扎並非有心踢向警員的說法,其實對被告更有利;被告不同意。

被告記得第一次寫下在405室的說話,是被告和律師開會的日子,大概是2019年12月;被告不同意沒有文字紀錄無法準確記下警員和自己說話的對話。

控方繼續指出,被告的口供答案都是自己寫下,而錄取了口供後,pw2有把影印副本給予被告,當時文件上已經寫上了時間;錄取口供後,警方才正式搜身。被告對上述不同意(*法官質疑,控方似乎採用了其中一個證人的說法pw2說沒有搜過身;pw3說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搜身;而控方說凌晨4點多才搜身。是否否定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這樣法庭會不接納其中一位證人的說法,控方是否深思熟慮過得出這個答案?控方解釋,其立場為正式搜身在凌晨4點多。法官再問回到警署10分鐘後有否搜身?是否抹殺其他證人的口供?控方回答不是,表示凌晨4點多為詳細的搜身環節~)。

🟡辯方覆問
主控表示被告懂得說「我無野講」代表知道自己有權利保持緘默,被告不同意,因為自己是上網見到可以這樣回答,但不知道具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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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dw2 會就著特別事項和一般事項分別作供~

押後至6月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想同手足講聲你好叻❤️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襲警
#審訊 [3/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向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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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庭內約10人~
0932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