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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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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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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前覆核
👤陳(18) #1020旺角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與辯方相討後決定傳召三名證人,包括兩位遇襲警員和警誡及拘捕被告的警員。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13日 進行為期兩天的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6將軍澳 #審訊

D1:莫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案情:
2019年10月6日2144時,PW1至PW5坐警車駛經上址附近,見到D1至D3形跡可疑,落車嘗試截停3人,3人見狀逃跑但終被截停。在D1背囊搜出勞工手套,有控方證人目睹D2在早前掉走一個黑色口罩,在其背囊搜出兩頂帽、兩對手套、兩件T裇及一條短褲,並有兩支噴漆及五個口罩。D2承認在慧安園隧道噴連儂牆。
警方在10月7日0400時到上址,見到黑色噴漆字,寫「陳榮光中共撚」。
PW8為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老師,承認「陳榮光」為該校校長。

背景:
事隔逾一年,在2020年10月23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2月28日 同案D2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被告同意案情,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控方撤銷控罪。(與同案D2 D3相同)
須支付堂費1,000元,噴漆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昨天身體不適,今天雖有醫生紙但仍能準時到庭;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須為另一案件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6偵緝警員9865 古志華
當天便裝當值
負責為A6搜身

案發當日約2000時協助11869進行搜身。

📌播放NTS16 M032
片段由12979 羅國祐拍攝
顯示11869及PW16 9865搜查A6過程

A6身旁有兩個警員,身穿深色T恤為PW16,另一警員身穿淺色T恤。

以下為搜出的各物品:
00:00:37時PW16由11869手上接過在A6右前褲袋搜出的物品,包括電筒、鉗、一包未開封索帶。
00:00:46時在A6左前褲袋搜出一部手提電話。
00:01:01時PW16右手持一個口罩、左手持兩支生理鹽水。PW16聲稱有印象是生理鹽水,因為有望過包裝上的標籤,有標示為生理鹽水。00:01:04時PW16左手接過另一支生理鹽水,PW16聲稱透明包裝上有文字標示。
00:02:16時接過一個口罩包裝套,又接過一件衫放入一個白色膠袋。
00:02:24時PW16接過兩支液體(畫面可見為寶礦力)。00:02:28時又接過兩件物件,黑色物品不記得亦無法認出[1],另一盒為食物餅乾;00:02:36時再接過另一盒食物餅乾和另一件不知名物品[2]。
00:02:42時接過一個空膠袋和一件白色衫。00:02:44時接過一條卡其色褲。00:02:54及00:02:56時分別接過第三及第四件衫。
00:03:00時將一個銀包放在A6大腿上。
00:03:09時接過一個黃色膠袋內有一對鞋。
00:03:36時在一個筆袋中取出一把黑色鉸剪連鉸剪套、釘書機、計數機、和筆。同時11869放下一個叉電頭。
00:03:50時打開一個藍色袋內有7至8張地鐵單程車票和卡片。同時11869放下兩個外置叉電器和叉電線。
00:04:23時PW16接過藍色袋和入邊的車票及一個卡片套放在A6大腿上。
00:04:31時PW16將一件不知名物品[3]及其他交搜出物品11869放回A6背囊。

📌3件無法認出的物品
[1]在00:02:28時搜出的黑色物品當時在現場沒有印象。00:04:57時為將同一件物品放回背囊的畫面,PW16終記得為黑色縮骨遮,截圖為P40_PW16_001。

[2]另一件剛才在片段中無法看清楚的物品,PW16指為泳鏡,將物品放回背囊截圖為P40_PW16_002;將物品取出截圖為P40_PW16_003。

[3]最後一件取出之後隨即放回背囊的物品則沒有印象。

🌟片段中許智峯多次呼籲警方切勿再阻礙救護人員協助傷者。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16

📌搜查過程
PW16同意A6在搜查過程中合作。

📌寶礦力
PW16同意片中接過的「兩支液體」為寶礦力。

📌生理鹽水
至於主問時所指的生理鹽水,PW16不記得確實文字,亦不記得包裝上標籤是中文或英文,但記得因為見到標籤上一些文字所以認為是生理鹽水。

📌泳鏡
主問後期時PW16稱不知名物品[2]為泳鏡,辯方指出該物品實為三點式Y形頭盔帶,PW16現指不肯定該物品是泳鏡或頭盔帶。

📌學生證
PW16稱不記得搜查期間有沒有見過A6的學生證,聲稱沒有聽過A6在搜查期間指自己要回教協助舉辦迎新營。
PW16亦不同意A6背囊內的物品與迎新營有關,但不知道背囊物品有否被檢取。

PW16作供完畢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66) #0707旺角

控罪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馮時俠。

背景:
被告被指在2019年7月7日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在2020年9月22日,鄭潤聰暫委裁判官裁定被告阻差辦公及襲警罪名成立,並在同年10月22日分別判處被告2個月及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期後被告當時表示希望保䆁等侯就阻差辦公及襲警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
🛑被告人撤銷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裁決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速報:
控罪一:🥳🥳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1004元朗 #答辯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二,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一並存於法庭檔案內。法庭表示判刑前會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 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

《蘋果日報》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0/SZSI7VH24FGQNNZS5EAQHJJRUU/
官只索教導所報告 元朗中槍15歲少年 認暴動下月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裁決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

裁決速報:2項控罪成立❗️還押

📌裁決簡短理由

控罪一爭議在意圖還是意外撞到受害人
控罪二爭議在有否意圖拘捕反抗

從庭上作供,三位證人包括2警員證人及1受害人口供互相吻合,受害人庭上展示動作怎樣受傷也同醫療報告相若,非辯方指受控方引導,各人盤問下亦沒有動搖,因此法庭認為三人證供可靠可信。

相反法庭認為被告庭上口供不可靠也不可信,例子如

1)上學出門數分鐘便在樓下附近石壆坐休息,盤問下說沒有特別原因,平時不會,不合情理

2)沒有犯法,主問時說見到警察驚慌便逃走,盤問下又說警察追來及呼喝所以逃跑

3)說有減速側身嘗試在婆婆及工人中間穿過。工人扶著婆婆連在一起空間狹小哪可能穿過。如無心撞到,應會停低問受害人有無傷,被告卻只停一停不作聲繼續逃跑

4)被告說頭俾人打及腳踩所以反抗,但醫療報告卻沒有證據被打,而且口供也從來提及,被警察打是庭上首次説出。

辯方陳詞有指受害人口供與庭上作供不符,法庭認為只是落口供時與警方溝通出了少許誤會,不影響可信性。拘捕警員說不知道被告受傷到過醫院,現埸見不到流血及被告也沒有説受傷,而被告頭部受傷本席認為極可能是被捕自己跌在地上引致。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有意圖襲擊及拒捕,兩項罪名均成立❗️

📌求情:
律師呈上被告父親入院記錄。在本案去年開審前6天,被告父親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中風,期後需住醫院及療養院合共數月,出院至今一直留家中,大部份時間臥床及用輪椅,自理能力不理想。此事令被告明白老人家受傷經歷,有內疚感,亦願意主動賠償受害人$1500之醫療費用。同時亦呈上數封求情信及一封予受害人之道歉信。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不涉社會事件,應當獨立事件考慮判刑,而且案件與被告性格不符,過去一年多因此事困擾下仍努力讀書及照顧家人,希望法庭唔能夠輕判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指理解控方認為本案件是社會事件,要求辯方在3月26日或之前提供案例參考,亦表示不會索取要求之報告。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4月7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期間還押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耶)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背景
案發當日約1940時PW17與其他畜龍到德輔道西近東邊街支援;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東行線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制服及拘捕A7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近燈柱34528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背着深藍色背囊男子,即A7。A7距離PW17約3米,用雙手及身體阻礙PW17向前追捕。PW17將A7制服,用膠索帶反鎖其雙手。PW17拘捕A7後,將A7交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標示A7位置
PW17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7舉起雙手阻擋PW17時的位置,在電車站及電車軌間,呈堂為P62_PW17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1:46至20:03:17
在20:01:50時可見A7身穿黑色上衣坐在路肩上,PW17在旁邊。當時A7頸上有黑色物品,PW17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1_PW17_001。
20:02:22時,A7仍坐在路肩,可見為電車站。在A7前有另一人(即A11)被3個警員制服在電車軌上,面向天躺在地上。控方指在二人身邊地下有兩個防毒面罩。截圖為P41_PW17_002A。
20:03:13時畫面可見有一個深藍色背囊在A7後面地下,一個畜龍,PW17稱為13004,正搜查該背囊。PW17指A7當時仍在單肩揹住背囊。
早休後PW17稱自己從背囊內取出A7身份證,並搜查其他物品,但忘記其他物品,只取走其身分證。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可見A7坐在同一地點,A7身邊兩旁各有一個畜龍,PW17在畫面左邊 、13004在畫面右邊,正搜查A7背包。PW17當時沒有留意搜出的物品。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7

在截圖P41_PW17_001中,可見A7腳上的黑色鞋,PW17指自己當時沒有留意鞋外面有沒有鞋套。
畫面中可見在A7的鞋和褲之間有一截不同顏色,PW17不同意是因鞋套所致,稱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亦不同意如果鞋套都是黑色,畫面中會見到鞋和鞋套有不同反光情況,再次強調自己當時見到A6的鞋是黑色。

至於A6上衣,PW16指是短袖,短袖衫外沒有其他衣物。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17

案發當日1750時已經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和其他警員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在人群前面有路障。約1900時,PW17收到指示要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推進至路障時,警員需要花時間移開路障,期間見到大約50名身處路障後面的人進入奇靈里。當時PW17及其他畜龍有跟隨進入奇靈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7

1955時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及拘捕,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但仍然有大約100人未散去。當警方向前推進驅散及拘捕期間,PW17見到A7沒有轉身離去,反而面向警方方向。A7沒有張開雙手,只是用手和身體阻礙推進。

PW17衝向A7時,A7裝束與被捕時相同,期間PW17視線沒有離開A7。
截圖可見A7頸上的黑色物品在PW17第一眼看見A7時已經有。被捕時A7沒有頭盔或防毒面罩,而PW17亦從來沒有見過A7有脫去頭盔或口罩的動作。

🌟 #陳仲衡法官 試圖阻止 #傅昶生大律師 進一步盤問PW17細節,大律師稱「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嘅,我聽話嘅」, #陳仲衡法官 疑認為大律師言下之意不滿其判斷,揚言「我有錯你講俾我知」, #傅昶生大律師 直指「我覺得你唔啱㗎」,終繼續盤問細節。

在截圖中金灰色頭髮女子為A11。在PW17聲稱A7阻礙推追捕時,PW17沒有留意A11在哪裡。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17

截停A7時,留意到早前在德輔道西聚集的人群往上環方向散去,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向干諾道西方向離去。

拘捕A7後,約在2013時交予54982看管,之後PW17繼續向上環方向掃蕩。PW17先再皇后街與德輔道西交界留守大約一小時,之後經德輔道西到ibis轉入干諾道中,期間沒有經過橫街。

到干諾道中時,看見有數以百計人群聚集,服飾和裝備與早前在德輔道西的人群相似。當時在信德中心外有另一條警察防線封鎖干諾道中。

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催淚彈和橡膠子彈
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17曾經見到左右兩邊有機動部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催淚彈發射後有煙霧冒出,至於曾經發射橡膠子彈是PW17憑警務知識及自己所受的訓練判斷。

📌A7前臂
PW17確認在相片P28(D7)(5)中短袖衫與自己在現場見到的相同;在NTS16 M064片段中,畫面顯示A7右前臂有遮蓋,PW17指不記得在上索帶時A7手部除短袖衫外有什麼衣物。

📌鞋帶
PW17確認證物P7-3黑色鞋為A7在皇后街時所穿着的鞋,證物沒有鞋帶,但有鞋帶窿。相片P28(D7)(5)是A7在葵涌警署拍攝,可見鞋子沒有鞋帶或鞋帶窿。PW17指A7在被截停時,黑色鞋上有鞋帶亦有鞋帶窿。

- 午休至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8/15]

👥謝,區,胡,梁,楊(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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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小結:
D2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6(總督察Y),D3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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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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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約40人排隊

按:師弟妹加油,辛苦你地咁遠過黎😔廢柴直播員師兄以你地為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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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覆問PW17偵緝警員7720 嚴偉倫

🌟在控方循循引導下推翻午休前作供
午休後,控方「遂 格 遂 格」播放NTS16 M064中20:03:15至20:03:15時,可見A7鞋面沒有鞋帶或鞋帶窿。
PW17指自己午休前作供不正確。
在看過證物P7-3、相片P28(D7)(5)及片段NTS16 M064後,PW17改變對鞋套說法,指A7當時有着鞋套。

PW17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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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8警員13004 區卓賢
當天為畜龍
負責搜查A7

當天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電車站在處理一名男子。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3:52至00:44:08
片段可見男子兩旁均有畜龍,PW18指畫面右邊為自己,當時有搜查被捕人的藍色背包,但沒有印象裡面的物品,因為目標只在搜查有沒有構成危險的物品。

PW18作供完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609中環

簡(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0.16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控罪案情大概指被告留下的雪糕筒對一輛城巴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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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報告正面,建議18個月感化,跟隨感化官指示參與不同對更生有助的活動。
被告家庭背景良好,得到不同人,包括老師的支持,品格良好,學業表現亦良好,有參與不同的青年課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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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感化(遵守感化官的指示去工作和居住,參與對更生有幫助的活動,跟從指示接受心理輔導),$500堂費由保釋金扣除。
🟢三個月後即2021年6月17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聽進度報告。
可留意有無記者影相,可問候手足是否需要遮)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判刑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被告先前已經認罪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要考dse,希望法庭能夠俾機會佢重回正軌,以社會服務令回饋社會,被告願意遵從任何時數嘅社會服務令。

鄭官判刑:
報告內容正面,接納被告有悔意,以及接納被告係出於衝動和愚蠢才犯案,相信被告有作出反省,法庭亦知悉被告係應屆dse考生,因此,法庭經過考慮後相信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對被告較為適合。
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表示不爭議本案中,對物品管有的意圖,辯方有一個專家報告,控方表示不打算再尋找其他專家證明,同意呈上報告內容但會傳召該名專家證人。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和另一名證人,預計用2日時間審訊。

專家報告中由物理教授負責,就著警員做的實驗(即用木板試驗能夠彈到幾遠)的幾分鐘片段,所撰寫的一份報告。法庭表示是否需要在法庭審訊中做回這個實驗,控方表示可以,只需對著一個木板,在3-5米內做實驗便可以。辯方解釋,該報告針對2樣因素作出評論:分別是該物品不能夠對成年人作出傷害及警方在做實驗時用了不太科學的方法。法庭提醒若控方決定要做實驗,需提前告知法庭以便安排一些安全設施。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判刑
#非法集結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重溫裁判官上次尖銳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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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辯方呈上2封額外的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親筆撰寫、以及由1名跟進被告情況的機構社工撰寫。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母親因本案致壓力過大、身體不適,今早由救護車送院治理,故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據悉,裁判官形容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規模、有組織的。被告雖非組織者或領導者,但沒有被告等的參與便不能成事。縱使被告清白案底以及年紀尚輕,但行為對社會公安影響廣泛,不能只著重更生元素,判刑須具懲罰性和紀律性。然而,被告在案中沒有使用武力,是對被告有利的因素。裁判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並須遵守以下條件:
• 讀書及工作須經感化官批准
• 每日19:00至06:00宵禁
• 須遵照感化官指示參與支援服務計劃或小組活動

💛感謝在場記者提供消息💛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於施祖堯裁判官席前的簡易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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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皆適合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背景報告顯示其由細到現在都是有良好品格。

裁判官指出上訴庭案例指出接受法庭裁決,不能視為真誠悔意,故向辯方律師查問被告是否承認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得到指示被告承認。

速報
控罪一,二:更生中心❗️
(同期執行)

判刑分析
考慮案情嚴重性,犯案之時為社會事件的高鋒期,社會上時有衝突,刑事損壞的情況。

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控罪一及二所管有的物品均可造成極大損壞。

雖然是審訊後定罪,但乃念初犯,法庭亦接納其有真誠悔意,在最後的時間承認自己攜帶及其意圖,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但不可過份放大。

院舍報告顯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被告均身心適合。法庭要考慮各院舍設立目的來判刑。

1. 教導所
其專注職業培訓,拘留時間較長,一般約廿多星期。
法庭相信被告完成刑期便會回校讀書,而且有真誠悔意,教導所並不合適

2. 勞教中心
阻嚇性較強,務求短時間內以艱苦訓練,嚴厲要求,建立紀律。但鑑於被告有真誠悔意,而且背景顯示其一直以來有良好品格,勞教中心亦相對不合適

3. 更生中心
其旨在阻嚇,及糾正被告觀念,建立適當的社交關係,法庭相信此項選擇能在懲罰與更生中取得平衡。

故控罪一二皆判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師弟妹們請你們謹記初心,記得寫信比佢,唔好放棄,有罪唔代表我地做嘅事係錯,罪只係呢個政權嘅罪。對唔住,係我地無能令到你地身陷險地。

再按:而家更生中心如果乖乖地嘅話,都尚算還好,不要太擔心,最緊要,記住佢,唔好忘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前覆核

李志宏/沙田區議員 (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5月24日,大批市民在港島灣仔和銅鑼灣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沙田區議員李志宏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罪,指他喧嘩及喊口號等。案件於2020年11月23日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但不得離港。被告2021年2月1日否認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參考 明報獨立媒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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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代表
辯方由 黎大律師 代表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招認。

辯方對控方錄影片段真確性不爭議,但會爭議控方證人所口述的動作,動作的效果及動機,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日及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雙方需於審訊前3天提交進一步同意案情。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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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案發當日為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7及攝錄NTS M049片段

📌背景
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附近,被指示用警方攝錄機拍攝NTS M049。

📌接觸A7
約2015時偵緝警長54982指派PW19處理被7720拘捕的被捕人,即A7。
A7當時已被7720以「非法集會」拘捕,由54982交由PW19處理時雙手已被索帶反鎖。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戴黑色手袖、着黑色鞋套。

從54982接手A7時,A7穿着鞋套與P28(D7)(5)所示的鞋套相同。

📌搜身及搜查隨身物品
深藍色背包內有一支白色噴漆、一卷黑色膠帶、一隻白色勞工手套、兩張八達通、兩部手提電話。

PW19確認黑色膠帶為P7-5。至於兩張八達通,PW19指為印有姓名的個人八達通,因有抄下姓名,但不記得有沒有相片。

兩部手提電話確認為P29(D7)(11)-(12)及P29(D7)(14)-(15)。

在P41_PW17_001A截圖,A7坐在電車站,頸上黑色物件為面罩,可箍在頸上,亦可包裹面部眼睛以下位置。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盤問PW19

📌手袖和鞋套
PW19同意手袖並不是短袖上衣的一部份,A7當時佩戴的手冊和鞋套均沒有被檢取。
黑色手袖可遮蓋全部手臂,手袖和上衣為明顯兩件衣物,手袖並非內衣延伸。郁動時可否見到手袖和上衣之間的手臂,PW19指視乎手袖高度,當時PW19沒有留意。
至於鞋套,PW19當時見到鞋套包住整對鞋,但有露出腳的部份。

PW19在現場沒有見到A7戴面罩。口供紙中「黑色長手袖及黑色鞋套,並無口罩及其他防護裝備」,是指沒有口罩,並非有否戴上。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9

1845時在現場見到指揮官指示其他警員展示旗幟,亦有使用揚聲器警告,「前面人群和平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警告後人群沒有散去,警員被命令向東掃蕩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者及進行拘捕。PW19指起初只是驅趕,直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PW19不同意1845時訓示為向東掃蕩及進行拘捕。
口供紙第5段寫道「於同日約1845時我與⋯驅趕、掃蕩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同意上述口供於7月29日在葵涌警署紀錄,而整個第5段及其中所指的「掃蕩及拘捕工作」是1845時以後。

覆問PW19偵緝警員11223 馮偉康

閱讀口供前指至2000時才有拘捕行動,但口供紙寫在1845時「及進行拘捕工作」,PW19解釋是在1845時所接到的指令將在未來一段時間要做的工作。但PW19其後又指「進行拘捕工作」命令為2000時發出;「驅趕」的命令則由1845時開始。PW19辯駁自己指為「同一時刻」是誤會整個任務為同一時間,通常現場指揮官會指示「驅趕不排除突然會進行拘捕行動」,但當天是指「驅散示威者」,拘捕指令並非1845時發出。

PW1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0930時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胡(19) #1201旺角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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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2封求情信。第1封是由被告在還押期間所撰寫的。他指出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亦對需要令家人不辭勞苦以探訪自己感到抱歉。他已明白他因本案而令家人擔心自己,承諾未來會幫助他人,回饋社會。

另一封是由中學校長所撰寫的,校長認為被告具上進心,但會感情用事及處事未必會深思熟慮。校長承諾未來會支援被告在教育及成長的需要。

辯方指出被告已明白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在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被告有參與學習沖咖啡的課程,令他未來可以工作順利。此外被告一直有勤奮工作,一直有做不同兼職以賺取金錢予照顧家人。還有,被告在學期間有參與不同運動並有獲取不同奬項。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及明白不應參與這些活動因會令他人擔心,承諾不再重犯。加上合作的態度下,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雖然在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及勞教中心報告中均建議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在還押期間已意會到控罪嚴重性及感受到失去自由的衝擊,認罪表達悔意,本案的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此外,感化官可以借會見被告的家庭及僱主以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加上被告的僱主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願意為他保留職位下,相信判 161 至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可以懲罰被告及同時協助他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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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因素。本案案情是圍繞大型示威活動,當時被告攜帶士巴拿及有相當數量索帶,法庭認為他攜帶的目的是打算使用並干犯影響公共安全的罪行,且不會是輕微和有一定廣泛性。

法庭認為被告犯案的根源是因有嚴重的紀律問題,故將此列入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法庭考慮到社會服務令是令被告集中在工作,非最佳的判刑選項。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有一定經驗及專業能力,故接納其建議並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4]
👤林(23) #1103沙田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X,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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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8日 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