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胡(19) #1201旺角
🛑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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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多2封求情信。第1封是由被告在還押期間所撰寫的。他指出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亦對需要令家人不辭勞苦以探訪自己感到抱歉。他已明白他因本案而令家人擔心自己,承諾未來會幫助他人,回饋社會。

另一封是由中學校長所撰寫的,校長認為被告具上進心,但會感情用事及處事未必會深思熟慮。校長承諾未來會支援被告在教育及成長的需要。

辯方指出被告已明白及同意各報告的內容。在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被告有參與學習沖咖啡的課程,令他未來可以工作順利。此外被告一直有勤奮工作,一直有做不同兼職以賺取金錢予照顧家人。還有,被告在學期間有參與不同運動並有獲取不同奬項。而且,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及明白不應參與這些活動因會令他人擔心,承諾不再重犯。加上合作的態度下,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雖然在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及勞教中心報告中均建議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在還押期間已意會到控罪嚴重性及感受到失去自由的衝擊,認罪表達悔意,本案的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此外,感化官可以借會見被告的家庭及僱主以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加上被告的僱主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願意為他保留職位下,相信判 161 至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可以懲罰被告及同時協助他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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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因素。本案案情是圍繞大型示威活動,當時被告攜帶士巴拿及有相當數量索帶,法庭認為他攜帶的目的是打算使用並干犯影響公共安全的罪行,且不會是輕微和有一定廣泛性。

法庭認為被告犯案的根源是因有嚴重的紀律問題,故將此列入判刑的首要考慮因素。法庭考慮到社會服務令是令被告集中在工作,非最佳的判刑選項。而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在處理相關問題上有一定經驗及專業能力,故接納其建議並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