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
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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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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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
❌被告不承認兩項控罪❌
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上庭及另有2名證人(一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只需口供以65(b)呈堂。辯方除被告外可能傳召2至3名證人,沒有片段播放。
📌PW1-PW4 警員出庭,全部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並完成盤問
📌PW5 證物員 及PW6雷射筆專家證人陳喬崔不用出庭,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辯方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成
📌辯方中段陳詞完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1535 被告開始盤問
1632 休庭,被告盤問未完
[詳情在證供完結後補上]
案件於明天3月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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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認兩項控罪❌
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上庭及另有2名證人(一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只需口供以65(b)呈堂。辯方除被告外可能傳召2至3名證人,沒有片段播放。
📌PW1-PW4 警員出庭,全部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並完成盤問
📌PW5 證物員 及PW6雷射筆專家證人陳喬崔不用出庭,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辯方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成
📌辯方中段陳詞完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1535 被告開始盤問
1632 休庭,被告盤問未完
[詳情在證供完結後補上]
案件於明天3月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2/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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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 審訊
1205被告所有作供及盤問完畢
1255 DW1 作供盤問完畢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4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於3月17日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於3月24日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2/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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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 審訊
1205被告所有作供及盤問完畢
1255 DW1 作供盤問完畢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4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於3月17日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於3月24日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