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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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認兩項控罪

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上庭及另有2名證人(一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只需口供以65(b)呈堂。辯方除被告外可能傳召2至3名證人,沒有片段播放。

📌PW1-PW4 警員出庭,全部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並完成盤問

📌PW5 證物員 及PW6雷射筆專家證人陳喬崔不用出庭,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辯方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成

📌辯方中段陳詞完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1535 被告開始盤問

1632 休庭,被告盤問未完

[詳情在證供完結後補上]

案件於明天3月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