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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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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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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律師申請休庭,因控辯雙方需時討論承認事實,亦需就新提交之證物相簿讓被告確認。

D1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在2月10日,亦須就國安法一案而要於15:15 離開前往警署報到,裁判官提醒各方需把握時間後休庭。

再開庭時,控方指由於證人甚多,預計此案件的審訊時間將比原定的三天再需要多兩天,申請於2021年3月1及2日繼續進行審訊。裁判官指將會在稍後時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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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承認事實

D1 - 3 並不質疑案件連貫性。

承認事實中,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其中一項證物,因其檢取至呈堂的過程具爭議。

D2 及 D3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將傳召21 名證人,其中包括17 名為控方證人,後更改為18 名,因控方指決定把警員14340 重新加至證人列表。裁判官提醒控方須於更早前通知法庭以節省時間。

控方指除承認事實外,亦會依賴彈义彈珠的測試片段。

📌控方證物
P1:D1 被刑事偵緝警員15643 搜身時,由警員17191 所拍攝的錄影片段
P2:所有與D2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3:所有與D3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4:於港鐵荔枝角站及荔景站所拍攝的攝影集(共23張)
P5:Now TV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光碟
P6:P5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4張)
P7:(分為P7a 及 P7b)兩段不同時段的RTHK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兩隻光碟
P8:P7a 及P7b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8張)
P9:胡文利 (音) 證人供詞
P10:此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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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 港鐵站當值車站主管 袁南風(音)

📌控方主問,PW 1 描述當時背景及在荔枝角站所見 —— 月台及列車的緊急掣被啟動

PW 1 於2019年9月2日應車站控制室指示,在港鐵荔枝角站 1 號(中環往荃灣線)及 2 號(荃灣往中環線)月台上巡邏和協助因列車服務受阻的乘客。於09:05,控制室通知即將駛至的往荃灣方向之列車上有乘客需要協助,指示職員需特別留意穿著黑衣的乘客。PW 1 在 1 號月台的中間位置候命。

PW 1 指此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乘客便下車。據他的觀察,沒有乘客需要協助。PW 1 忘記有否看見眾多穿黑衣的人士,亦無特別留意乘客下車後的方向。當時 1 號月台有不足一百人,不清楚 2 號月台情況。

🌟其後 1、2 號月台牆身的緊急掣(各有4個緊急掣)開始被啟動了共大約 5 至 7 次,其中有 3 至 4 次是由他負責重置(重置一次大約花10多秒)。上述情況維持了幾班車的時間。關於月台被啟動的緊急掣之確實位置,PW 1 表示忘記了。同時,列車上的緊急掣亦有被啟動,但PW 1 沒有重置過列車上被啟動了的緊急掣。🌟

一般而言,緊急掣被啟動後控制室會確認位置,然後職員前往重置及協助乘客。月台緊急掣被啟動後,將影響列車收不到訊號以正常運作,列車須收到安全訊號才能開出。同樣地,如列車上的緊急掣被啟動也如是。

PW 1 形容當時有確認有沒有乘客需要協助,無人回覆後便重置月台上的緊急掣。他指上述到站後的 1 號月台列車
逗留在荔枝角站多於 1 分鐘,但少於 5 分鐘,不能開出。PW 1 回應一般由列車到站後起計,大約 2 至 3 分鐘左右將有下一班列車抵站;正常上落客時間為 1 分鐘之內,但PW 1 忘了當天延誤了多久及何時恢復正常。上述 1 號月台的列車離開後,仍有其他月台緊急掣被啟動。

🎞PW 1 看證物 P4 —— 荔枝角站的照片,確認了上述時間自己在第5卡車廂的位置附近;亦在照片上圈出了其中一個月台緊急掣的位置(成為證物 P4a)。PW 1 不確定當日有否重置過剛圈出的緊急掣。

(按:主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表示搞不清時序,一再釐清時序,更明言主問方式無條理及混亂 ,建議:「Ms. Ma 不如跟返份文件問啦!」直播員表示也聽得一頭霧水🤨。)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乘客啟動緊急掣的指引

D1 代表律師問PW 1 港鐵有否向乘客發出在什麼情況之下才可以使用緊急掣的指引,如普通的公告等等。PW 1 回應緊急掣上有標籤,應有誤用會招罰則的條款,但在追問下沒有多加細說。D1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PW 1 在港鐵工作了一段長時間,仍對問題遲疑。PW 1 指辯方的問題很籠統。D1 代表律師再請PW 1 回應到底港鐵有沒有公告或告示指引乘客如何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緊急掣,PW 1 回應「有」。至於其內容,PW 1 指未能答到是港鐵附例哪一章節。D1 代表律師再追問:「港鐵附例有教人去用緊急掣?」PW 1:「附例有個罰則。」D1 代表律師:「你做咗咁多年,有冇試過發出個公告?」PW 1:「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列車能否正常離開

D2 代表律師問PW 1 是否重置了被啟動的緊急掣後,列車便可開動,PW 1 指在正常情況下是。D2 代表律師假設如緊急掣壞了,即使重置了緊急掣也開不到列車,PW 1 同意。PW 1 同意當天列車到達後,不同的緊急掣多次亮起了,所以列車當時是沒有辦法立即離開。

📌D3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當天天氣及乘客的主要衣著

PW 1 不記得當天是否為雨天及正懸掛着3號風球。D3 代表律師指PW 1 的書面供詞上有記錄某些情況是別人跟他說的,想釐清PW 1 是否親眼目睹當天月台上有很多人、及是否看到有若干人士穿戴著口罩。PW 1 回應當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多位乘客下車,有部份人戴着口罩。D3 代表律師又問當時的疫情並非像現在一樣,戴著口罩屬多或少,他指多於 10 個。關於乘客的衣着顏色,D3 代表律師問PW 1 當時的人群有否穿着同一色系或比較多那一種色系的衣服,PW 1 指忘記了。辯方問有沒有一種顏色特別多,他指有部份人士是穿黑衣。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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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閲讀: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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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罪詳情及上午審訊內容,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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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2 港鐵站站務主任 黃國輝 (音)

📌控方主問,PW 2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在荔枝角站候所見

PW 2 於2019年9月2日09:05 在荔枝角站 1、2 號月台工作。期間收到車站控制室通知 —— 即將到達荔枝角站(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上會有人阻礙車門關閉,因該班列車由深水埗站開始便不斷有人阻礙車門關閉,於是須守候在月台留意及處理。當此班列車到達 1 號月台時,有十多個穿螢光背心的人士從下車的乘客當中衝出車門,並向不同方向四散。PW 2 沒有留意其他人士的衣着,亦忘記當時月台是否人多,形容很多事情在當一時間發生。PW 2 指當時這班穿螢光背心的人士是跟着另一班下車的乘客去某個位置,於是PW 2 也跟隨着他們往 2 號月台方向走去,看看什麼情況。

📍PW 2 看到一位白衣男子,懷疑該男子妨礙了車門關閉

當時,2 號月台有另一班列車停泊着,車門上面的訊號燈亮起了,相信原因是不能正常關門。一般列車幕門關不到時,上面的訊號燈會亮着。PW 2 看到當時有一位身穿白衣、戴「鴨咀」帽及口罩(忘記了顏色)的男士正以左邊膊頭「挨」着了車門位置,於是勸喻「嗰位先生行返入少少,車門會撞到」。勸喻了一、兩次後,該男士站進了車箱較裏面,列車車門能正常地關閉。

但在車門差不多關閉時(有車門關閉的響聲),該男士突然把拿着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外,車門夾住了他的手臂。PW 2 捉住他的手往車箱裡面推,之後幕門才能順利關上,列車開走。印象中整個情況延遲了該班列車 3 - 4 分鐘。

📹播放P5 (實時09:12:41 - 09:13:35),對照P6螢幕截圖

影片中可見一位身穿白衣、黑帽、黑口罩的人士站在列車車門位置,同時有三位港鐵職員站於幕門位置(唯一一位男職員便是PW 2,其中一位手拿對講機的女職員是即將作供的PW 3 )。09:12:59 該白衣人士把拿著手提電話的手伸出車門,09:13:02 PW 2 把白衣人士的手推進車箱裏。09:13:09 PW 3 指往另一方向,而該白衣人士身處的列車門本來已經關上,但又重新打開,列車繼續停着。PW 2 估計當時有其他人在遠處啟動了其他緊急掣。

📹播放P7a

這影片是從另一角度拍攝到上述白衣人士。白衣人士正站在車門旁邊,他「挨」着列車車門,車門不能關上。他拿着一把深色長雨傘,他的傘子在擺動並卡在幕門門隙,車門再次不能關上。RTHK的鏡頭放大至近傘子底部的位置,可見門隙中有一把傘子卡出卡入,列車車門及幕門不能關上。影片中可見當時月台上及車廂內的人並不算多,上述三位港鐵職員站在車門外。

📍關於其後控方撿取了的成人單程車票

於2019年9月11日,警員14272 找PW 2 錄取口供,並展示了一張成人單程車票給他看,要求PW 2 就車票作電腦查核。PW 2 以電腦查核車票後,便印出紀錄及簽署確認。PW 2 指當時電腦正常,整個過程中沒人曾作出任何干擾。根據車票記錄,此車票是於樂富站購買,入閘時間為當天早上07:23。

📌D2 代表律師表示反對此車票作為證物,控方指其後會有警員證人上庭作供確認。

此車票暫時列為證物PP 11 ,PP 12 為車票記錄。D2 代表律師指對PP 12 沒有爭議,但對PP 11 即該車票是否屬於D2 有爭議。

📌D1 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發問。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在甚麼情況下幕門訊號燈會亮起及上述車票的資訊

D2 代表律師指剛才主問曾提及在 2 號月台的其中一對幕門上方有訊號燈亮了,原因是關不到門,問PW 2 幕門的定義是甚麼。PW 2 指幕門為列車門外的玻璃門。

D2 代表律師問PW 2 有沒有其他情況會令到該訊號燈亮起,例如月台或列車緊急掣被啟動等情況。PW 2 指月台緊急掣和列車緊急掣被啟動了,該訊號燈均不會亮起,只有在車門未關閉時訊號燈才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問當車門正在關上時,會發出「嗶嗶」聲的警示聲響,如當刻有人衝至車門,該訊號燈有是否會亮起。PW 2 指只要車門關不到,訊號燈便會亮起。一再釐清,PW 2 回應指「所以有人阻住幕門就會着,但如果人喺車裏面,幕門成功閂埋就唔會影響到。」

📍只要幕門打開了,上方的訊號燈便會亮起

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卡在列車車門門隙間而影響到關門,訊號燈是否會亮着。PW 2 回應不會亮起。D2 代表律師再問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之間搖晃過,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認為這問題不清晰。D2 代表律師堅持如果有傘子在列車車門中間晃動了,訊號燈會否亮着。PW 2 回應如果幕門開着,訊號燈便會亮。PW 2 :「幕門要完全閂咗先會熄訊號燈,正常上落客裏邊,只要幕門打開咗都會着。」PW 2 又指每一對車門上方均有一盞獨立的訊號燈顯示該幕門有沒有關閉好。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該張成人單程車票 (PP 11)

PW 2 是於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看到該張成人單程車票,忘記了給他該車票的警員號碼。
D2 代表律師:「當時張車票有冇膠套入住?」
PW 2:「真係唔記得。」「當時警察先生叫我查張車票資料,咁我咪印出嚟。」
D2 代表律師:「查核方式係?」
PW 2:「擺喺閱讀器上面印出資料。」
D2 代表律師:「一般成人車票唔知購買人係邊個?」
PW 2:「唔知道。」
D2 代表律師:「亦都冇記錄?」
PW 2:「係。」
D2 代表律師:「車票後邊個bar code 係車票號碼,我而家講A4296102 ,能否確定係邊一張車票?」
PW 2:「要公司先知。」
除車票紀錄外,PW 2 對該組號碼沒印象。

(按:盤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要求放慢速度,這一刻裁判官生氣了:「而家你哋好似自己傾偈咁喎?」PW 2 連番說了幾次不好意思。)

📍PW 2 不確定當時阻擋車門關閉的人士其後去向

PW 2:「最終2號月台有情況,我兩邊都要兼顧。」
D2 代表律師:「嗰架2號月台車閂咗門之後,班人仲留喺車度?」
PW 2:「唔知道,當時我去咗處理其他情況。」

📌D3 代表律師盤問,質疑庭上提及了之前口供沒有記錄的描述

D3 代表律師指出PW 2 於2019年9月11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口供, 2020年2月13日錄取了第二份證人口供。而口供中均提及到上述白衣人士;剛才庭上作供時亦曾對此白衣人士進行描述。PW 2 同意D3 代表律師所指「白衫人經勸喻後聽話行返入去」「白衫人仲跩,揸住個電話阻到對門」。PW 2 同意於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沒有提及過有此名白衣人士曾阻礙到車門關上。

D3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2 是於第二次錄取證人口供時,看到警方所提供的證物影片才記起當時情況。PW 2 同意口供上「曾經用左邊身體同手攞住部手提電話阻住港鐵列車關門…」這描述是看到證物影片後才記起。

PW 2 :「佢用個膊頭阻住對門嗰陣我有勸過佢。」D3 代表律師問PW 2 這個勸喻過程證物影片是否有記錄到,PW 2 指應該沒有。D3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到今天才於法庭上提及,而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記錄到。PW 2 指他記得他有勸喻過。D3 代表律師質疑兩份證人口供都沒有提及過當時該列車是因為緊急掣被啟動而打開了車門。PW 2 指當時情況混亂,是看到影片後才根據影片告訴大家。

復述第一份口供中所記錄:「之後我並無跟隨該白衫人上列車,我繼續留在荔枝角站處理列車閘門訊號燈亮起的閘門,以及維持秩序。但未有見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黑色衫人士阻止列車關門。」PW 2 指他是靠看到的影片去解答庭上的問題,而非他記得的當時情況,因為已相隔一年。

(按:裁判官因多次提示放慢速度作答而再次生氣:「我體諒你唔係做開呢類工作,你答問題嘅時候停一停,變咗你地兩個傾偈咁有咩意思。」)

D3 代表律師質疑口供上所提及 —— 幕門重新打開是因為有人按動了緊急掣,此情況應該是PW 2 的估計。PW 2 表示不同意。D3 代表律師又問:「睇完片之後聽到譚小姐講嗰句 —— 緊急制着咗」你先記得?」PW 2 同意是看到影片後才知道有這件事發生,因此在口供中解釋因為緊急掣被啟動了所以門打開了。

📹播放P7b 確認譚小姐(即PW 3) 有否說過:「緊急掣着咗」

PW 2 指PW 3 指着的方向應該是車箱的緊急掣,未能確認車門再次打開的這一刻,白衣人士有否離開車箱。PW 2 同意他阻止白衣人士用手阻擋車門關閉後,視線已經離開了白衣人士,形容此車最後亦有駛離前往中環方向。PW 2 指即使看完影片後,亦難以憶起當天是否正懸掛著3號風球及是否多人攜帶雨傘,但認同當日有不少人士佩戴口罩。

D3 代表律師問PW 2 當時車門曾有雨傘卡住,那一刻有否看見附近有另一把灰色雨傘。PW 2 指當時沒有留意,更沒有留意白衣人士是否拿着傘子。

📌控方覆問,釐清關於PW 2 有否對白衣人士作出勸喻

PW 2 在第一份口供曾提及:「於是我立即指示白衫不要依傍住車門及阻礙車門關閉」而第二份口供曾提及:「勸喻過車廂內的人士不要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再釐清剛才的盤問主要是針對關於PW 2 的兩個動作:

(一)「用膊頭挨住對門」(二)「用手機擋住對門」。對於白衣人士「曾用膊頭挨住對門沒有爭議」。

PW 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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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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