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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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D1 代表律師申請休庭,因控辯雙方需時討論承認事實,亦需就新提交之證物相簿讓被告確認。

D1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在2月10日,亦須就國安法一案而要於15:15 離開前往警署報到,裁判官提醒各方需把握時間後休庭。

再開庭時,控方指由於證人甚多,預計此案件的審訊時間將比原定的三天再需要多兩天,申請於2021年3月1及2日繼續進行審訊。裁判官指將會在稍後時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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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出承認事實

D1 - 3 並不質疑案件連貫性。

承認事實中,D2 代表律師表示不同意其中一項證物,因其檢取至呈堂的過程具爭議。

D2 及 D3 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將傳召21 名證人,其中包括17 名為控方證人,後更改為18 名,因控方指決定把警員14340 重新加至證人列表。裁判官提醒控方須於更早前通知法庭以節省時間。

控方指除承認事實外,亦會依賴彈义彈珠的測試片段。

📌控方證物
P1:D1 被刑事偵緝警員15643 搜身時,由警員17191 所拍攝的錄影片段
P2:所有與D2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3:所有與D3 有關的證物之攝影集
P4:於港鐵荔枝角站及荔景站所拍攝的攝影集(共23張)
P5:Now TV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光碟
P6:P5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4張)
P7:(分為P7a 及 P7b)兩段不同時段的RTHK 新聞直播片段所燒錄而成的兩隻光碟
P8:P7a 及P7b 的螢幕截圖照片集(共18張)
P9:胡文利 (音) 證人供詞
P10:此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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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1 港鐵站當值車站主管 袁南風(音)

📌控方主問,PW 1 描述當時背景及在荔枝角站所見 —— 月台及列車的緊急掣被啟動

PW 1 於2019年9月2日應車站控制室指示,在港鐵荔枝角站 1 號(中環往荃灣線)及 2 號(荃灣往中環線)月台上巡邏和協助因列車服務受阻的乘客。於09:05,控制室通知即將駛至的往荃灣方向之列車上有乘客需要協助,指示職員需特別留意穿著黑衣的乘客。PW 1 在 1 號月台的中間位置候命。

PW 1 指此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乘客便下車。據他的觀察,沒有乘客需要協助。PW 1 忘記有否看見眾多穿黑衣的人士,亦無特別留意乘客下車後的方向。當時 1 號月台有不足一百人,不清楚 2 號月台情況。

🌟其後 1、2 號月台牆身的緊急掣(各有4個緊急掣)開始被啟動了共大約 5 至 7 次,其中有 3 至 4 次是由他負責重置(重置一次大約花10多秒)。上述情況維持了幾班車的時間。關於月台被啟動的緊急掣之確實位置,PW 1 表示忘記了。同時,列車上的緊急掣亦有被啟動,但PW 1 沒有重置過列車上被啟動了的緊急掣。🌟

一般而言,緊急掣被啟動後控制室會確認位置,然後職員前往重置及協助乘客。月台緊急掣被啟動後,將影響列車收不到訊號以正常運作,列車須收到安全訊號才能開出。同樣地,如列車上的緊急掣被啟動也如是。

PW 1 形容當時有確認有沒有乘客需要協助,無人回覆後便重置月台上的緊急掣。他指上述到站後的 1 號月台列車
逗留在荔枝角站多於 1 分鐘,但少於 5 分鐘,不能開出。PW 1 回應一般由列車到站後起計,大約 2 至 3 分鐘左右將有下一班列車抵站;正常上落客時間為 1 分鐘之內,但PW 1 忘了當天延誤了多久及何時恢復正常。上述 1 號月台的列車離開後,仍有其他月台緊急掣被啟動。

🎞PW 1 看證物 P4 —— 荔枝角站的照片,確認了上述時間自己在第5卡車廂的位置附近;亦在照片上圈出了其中一個月台緊急掣的位置(成為證物 P4a)。PW 1 不確定當日有否重置過剛圈出的緊急掣。

(按:主問期間,裁判官多次表示搞不清時序,一再釐清時序,更明言主問方式無條理及混亂 ,建議:「Ms. Ma 不如跟返份文件問啦!」直播員表示也聽得一頭霧水🤨。)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乘客啟動緊急掣的指引

D1 代表律師問PW 1 港鐵有否向乘客發出在什麼情況之下才可以使用緊急掣的指引,如普通的公告等等。PW 1 回應緊急掣上有標籤,應有誤用會招罰則的條款,但在追問下沒有多加細說。D1 代表律師質疑為何PW 1 在港鐵工作了一段長時間,仍對問題遲疑。PW 1 指辯方的問題很籠統。D1 代表律師再請PW 1 回應到底港鐵有沒有公告或告示指引乘客如何及在什麼情況下使用緊急掣,PW 1 回應「有」。至於其內容,PW 1 指未能答到是港鐵附例哪一章節。D1 代表律師再追問:「港鐵附例有教人去用緊急掣?」PW 1:「附例有個罰則。」D1 代表律師:「你做咗咁多年,有冇試過發出個公告?」PW 1:「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列車能否正常離開

D2 代表律師問PW 1 是否重置了被啟動的緊急掣後,列車便可開動,PW 1 指在正常情況下是。D2 代表律師假設如緊急掣壞了,即使重置了緊急掣也開不到列車,PW 1 同意。PW 1 同意當天列車到達後,不同的緊急掣多次亮起了,所以列車當時是沒有辦法立即離開。

📌D3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當天天氣及乘客的主要衣著

PW 1 不記得當天是否為雨天及正懸掛着3號風球。D3 代表律師指PW 1 的書面供詞上有記錄某些情況是別人跟他說的,想釐清PW 1 是否親眼目睹當天月台上有很多人、及是否看到有若干人士穿戴著口罩。PW 1 回應當列車到達荔枝角站後多位乘客下車,有部份人戴着口罩。D3 代表律師又問當時的疫情並非像現在一樣,戴著口罩屬多或少,他指多於 10 個。關於乘客的衣着顏色,D3 代表律師問PW 1 當時的人群有否穿着同一色系或比較多那一種色系的衣服,PW 1 指忘記了。辯方問有沒有一種顏色特別多,他指有部份人士是穿黑衣。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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