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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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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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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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093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15分鐘處理文件
0931 休庭15分鐘
0948開庭
控方申請再押後20分鐘索取律政司意見
0950 休庭20分鐘
1015開庭
控方提交CCTV位置圖,控辯雙方冇爭議,並以同意事實方式呈堂。
控方提出由於需時向警察總部及律政署索取證物列表,申請將案件押後到1430再審,辯方反對押後,因為認為已經給予控方4個月時間處理證物鏈問題,但到今天審到第5堂仍未能完成控方案情,如果再押後會對被告尤其是未成年被告造成不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案情完畢

休庭至1430繼續商討控辯陳詞安排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5/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PW6偵輯警員9472(調查)作供完畢

辯方盤問押後至下1月25下星期一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被告上司)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64歲,啱啱退休,退休前係一位文書經理。2012年6月16號入職該公司,係2020年3月退休。證人認識被告,其關係係上司下屬,兩人之間並沒有相隔任何管理人員。記得被告大概係2013年左右入職。司機工作安排工作管理等都係有自己全權負責。下屬有三十幾人,其中一位係被告。被告入職時工作性質係入油員,入職時沒有油缸車車牌,但其後被告考完之後就告知佢,然後被告就作為後備油缸車司機。油缸車司機及入油員工作係俾將油渣等燃油分派去各地盤。

證人見證物P8-雷射筆
證人認出證物係雷射筆。主要係用於係地盧時俾各工作人員使用。情況係油缸車入到地牢時,地牢即大廈深層地下,油缸車同大型機械都可以入到。地牢裡面光線不足,所以入油員會用雷射筆睇油缸有幾多油,以及負責入油。入油員會用雷射筆同油缸車司機溝通。油缸車裡面唔可以用電話及電子產品。地牢亦唔可以對講機因為地牢有其他唔同公司部門及好多唔同頻道,所以會亂頻。同時亦唔可以用電筒,因為太多其他工人會用,所以唔易於辨別。

見證物P5-口罩
證人稱入油員入油時會有強烈氣味,所以口罩係勞保性保護,防止氣味太強。

見證物P6-圍巾面巾
圍巾面巾係用於流動保護,因為可能有時戶外地盤風塵風沙太大,所以都會要工人帶上保護自己。

見證物P7-理工手套
公司有派嘅,係入油入油缸時用。係用黎防止廢油接觸到皮膚。一對手套會俾一隻唔方便,因為另外一直手要控制另外一個裝置,即EDR,類似油缸油量通訊嘅雲端系統,係一個類似電話,有mon嘅裝置,單手操作便可,體積比電話更細。

公司並沒有提供locker,因為公司寫字樓係屯門,但油庫係青衣。員工用嘅全部物品都係隨身,唔可以留係車內,以及帶唔入油庫。正常上班時間係星期一到六七八點至到五六點左右。時間較靈活,因為由司機同地盤安排。

係2019年11月2日地盤有開工,因為除星期日完都一定要開。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公司無直接安全主任,但公司嘅安全事項都係自己負責,即所有有關安全嘅事項都係證人負責。因為唔係所有車都要入地牢,所以雷射筆係員工自己買。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年初同年中一路有工程,所以年尾時亦需要油缸車同司機。而地盤嘅油缸車同司機基本上都係負責兩至三個月。當時被告係被分派去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個段時間因為自己臨近退休,所以對油缸車同司機嘅工作安排有印象,唔需要紀錄就記得。雷射筆要距離油缸車七米使用。公司係員工收工時唔會幫員工存放物品,因為油缸車司機唔係常駐屯門寫字樓。

控方指證物P5 P6都係簡陋嘅保護物品,為何公司唔買啲保護性較強嘅。證人表示公司荷包緊,所以會由員工自行處理,除左勞工手套係公司容易提供到俾員工。

證人唔知道被告有無食煙習慣。一個月最低限度會見到被告1-2次,但有時被告係地盤入油時亦會見到。

鄭官向證人詢問:
官:公司會派出油車去各大地盤地牢?
證人:係

官:以你知案發時間,2019年11月份,你記得當時工作安排?
證人:係

官:日出康城地盤是否係2019年11月份派油缸車同司機?
證人:係

官:一架油車有一個司機同入油員?
證人:係

官:入油員係可以離開油車?
證人:係

官:入油員同司機溝通時,係用雷射筆示意?
證人:係

官:2019年11月時被告係入油員?
證人:係

官:被告入油嘅車輛係入日出康城個架?
證人:係

官:通常同一地盤都係同一架?
證人:係

官:你係憑記憶定翻查紀錄知道被告係當時日出康城嘅入油員?
證人:係憑記憶 完全無翻查紀錄 以及公司無紀錄

辯方案情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黃埔 #新案件

D1: 何 (23)
D2: 鍾 (25)

控罪:暴動 [D1-2]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陳 (25)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當日在九龍有一個「毋忘初心大遊行」,晚上8時,有示威者在黃埔一帶放火堵路,警方到場掃蕩。警員X目睹D2手持磚頭放到地上。據悉,案件屬踢保後再被捕。

控方為案中所有警員申請匿名令,裁判官照准。

2名被告毋須答辯,控方打算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D1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50,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日報到

D2保釋申請遭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新案件

黃(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 $2,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岀旅遊證件
• 居住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因另案服刑中,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第一宗案件】
D2:范(30)/ 現為D46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夏慤道暴動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上次聆訊表示D1已潛逃。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次聆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621

兩宗案件合併後再分拆出四宗案件:

‼️D16及D24認罪‼️
答辯及判刑聆訊定於2021年5月17日0930時區域法院。控辯雙方需要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文件及求情陳詞等。

(新分拆)案件①
D6/7/9/10/15/21/22/33/34/38/42/46(案件一D2)
審訊聆訊:2022年7月13日至8月30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6月10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②
D5/13/18/19/20/28/29/44
審訊聆訊:2022年9月5日至10月18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③
D2/3/4/8/14/25/26/27/30/32/43
審訊聆訊:2022年6月1日至7月7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4月29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④
D1/11/12/17/23/31/35/36/37/39/40/41
審訊聆訊: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25日,共2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7日0930時

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6 認罪,無須再回應
D29/34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7澄清先後兩次傳真至控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3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5申請勞教服刑完畢到中途宿舍後保釋,隔週警署報到一次
🟢(獲批)D27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有意反對認罪的D16和D24續保,唯被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期間除D15全部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1428 開庭

📌控方證人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警員梁兆輝繼續控方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提堂

梁(18)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律政司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仲有手足㗎🛑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宣讀判詞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
刑期上訴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1

--------------------------
🛑結果:
刑期上訴被駁回。
刑期維持原判,即時監禁8個月。
高等法院判案書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一庭的手足案件已完,大家可到6樓8庭聲援正在審訊的2個年輕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辯書面陳詞需於1月29號遞交

案件2021年2月6號星期六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陳詞補充,2021年3月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451 廣播
1459 開庭
1507休庭夾分拆及聆訊日期
暫時分拆為:
① 1/2/13/14/17/ 21/25/44/47/(5)
② 10/11/12/20/23/ 30/34/35/37/40/42/ 52
③ 9/19/28/31/33/ 36/43/48
④ 4/6/7/8/15/ 16/18/22/24/25/ 27/29/32/38/39/ 41/45/46/49/50/ 51
但胡官覺得第④組有21人實在太墟陷,要求再分拆為多於一組


嗯... 審訊日程排到2023年尾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答辯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被告不認罪

背景
去年母親節,警方於旺角一帶武力驅散示威者。網媒《娛賓》一女記者直播時,於花園街女廁內失聯;她後被救護員帶出、並被警察鎖上手銬,其時頭部已受傷。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及投訴事項

==============

預計傳召七隻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有至少一名證人,並將呈遞一份精神報告。

案件押後至4月13-1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中文審訊。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被告以更改後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11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職員梁兆輝作供

作供主要圍繞他交收證物的程序,但他承認未能得知證物交予他前的狀況,而警員亦能在證物交予他前修改證物描述。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PP50及PP51兩份供詞,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屬自願作出,下令從控方案情剔除有關證供。

📌一般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完成中段陳詞,雙方已作回應。

📌表面證供裁斷

D2 控罪(1), (3) 表面證供成立‼️
D3 控罪(1), (4), (5), (6) 表面證供成立‼️
由於剔除證供,控方再無陳詞,D2 控罪(2) 表面證供不成立🟢

D2保留就控罪(2)申請訟費權利,留待審訊完結時處理。

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但不會傳召證人。


📌D3作供

辯方主問

D3當日相約兩名朋友到觀塘食飯,他當時身穿紅色阿仙奴波衫並乘坐紅Van到裕民坊。當時背囊內只有一串鎖匙、一件黑色長袖衫、一個3M透明眼罩、一個已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未上濾罐的3M防毒面具、一個頭套。D3指該兩個防毒面具及透明眼罩是應朋友要求拿給他們的,以便他們分別在創作藝術科SBA時及在家遇到催淚氣體時保護自己。被告於大約18:55到達裕民坊,由於他的朋友遲到,因此他四處行逛。及後他進入位於通明街金橋華廈10號的執笠倉購物,並購買兩支白電油以供日後補充自己的Zippo打火機燃料。接着他前往餐廳等候朋友,用餐後他們離開餐廳,被告打算送朋友搭車後再到遊戲機中心打機,但途中遇到一群黑衣人逃跑,他因害怕警察便一起逃跑,逃跑過程中他換上黑色長袖衫及戴上頭套。當跑到斜路時一名穿綠色防暴裝的警察以右手拿着警棍指向被告及呼喝「屌你老母打鳩我」,當時被告舉高雙手作投降狀,但仍被該名警員以武力制服及用膝蓋壓着被告腰部,當時被告人仍然以背包形式孭袋。及後有多兩名警員到場,其中一名警員以「mic drop」的方式把一支懷疑電槍放在被告面前,被告大叫「做乜撚嘢塞支電槍俾我,支嘢唔撚係我㗎」,該名警員其後拾回電槍,並上了警車。

D3代表律師向裁判官指出留意到時間已到1630,希望餘下作供押後於星期一繼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提堂  #20200501沙田  #違反限聚令

👥鄭,曾(霸氣哥),宋,梁,連,楊 (21-55)

控罪:各人都係被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將六名被告分為兩單合併的案件

+++++
案件一
D1 鄭,D2曾,D3 宋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建議合併處理的原因,係因為事件在同一背景發生,同一班人聚集,一齊被捕,案件有6名控方證人,無會面紀錄,有多條片段共23分鐘;雖然D1和D3反對合併,但法庭同意合併處理,因應D3將會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和控方會外聘律師,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雙方要在2月18日前呈交同意事實。

+++++
案件二
D1 曾,D2梁,D3 連,D4 楊

控罪: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各被告不反對合併審理,D2 & D3有同一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審訊期為三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包括21 & 24日。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3/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補回控辯雙方陳詞內容》

曾(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日間審訊

控方陳詞
============================

主控嘗試重複證人供詞,被裁判官叫停,隨即跳到重點,PW1有描述見到被告,有叫停佢,但被告逃跑,追截情況,截停搜查過程,問手持鐵筆用途,被告冇回應,搜查背包,有其他物品,打火機,香,三張八達通,麥當勞餐券,要求法庭整體考慮。

關鍵是鐵筆係多用途物品,可以做裝修工程,係普通物品,可以在五金舖買到,要求法庭考慮一個簡單問題,被告在此時此刻,理解佢嘅背景身份,在哪個地方管有呢啲物品做乜嘢,(裁判官表示舉證責任在控方)。

相關法例嘅罪行有三個元素:管有、意圖、合法辯解;

管有 - 雙方冇爭議

合法辯解 - 被告行使權利不作供,傳召DW1張先生,鐵筆屬張先生所有,借給被告使用,用途正當,但證供不可信:
1. 拆櫥櫃不是輕量工程,案發前借俾被告,同樣是拆櫥櫃,但見到嘅鐵筆,無經歷過所謂大型工程工序,所以同證人講法唔相符。
2. DW1係貨Van司機,相約在10月31日晚上八點時份,所謂交收鐵筆,記得證人借鐵筆係送去屯門,而在31號當日,DW1唔知被告要唔要返工,就自己方便而約8點鐘係不合理,證人在證人台上刻意否認,話唔知被告要工作。

被告由屯門揸住兩支鐵筆出去何文田返工,等到放工,揸住鐵筆去旺角太子見證人交還,儘管被告有引述或傳召證人,試圖作合法辯解,控方認為不可信。

意圖 - 背景證供係,PW1指及在旺角太子有人群聚集紀念831,考慮當時當刻社會事件,在31號晚上大部份繁忙區域....,(辯方抗議這段證據PW1無提及過)

主控繼續:呢方面證供係背景情況,不是去深究背景,考慮法律框架和意圖元素,往往要提及背景,控方不是要法庭去裁決呢方面證供,要裁決嘅係控罪。

意圖要考慮嘅元素係,在此時此刻此地,如果無一個合法辯解,被告管有呢啲工具,係唔係有一個無可抗拒嘅推論,就係有機會刑事毁壞,拆鐵欄拆公共設施,等等。

控方陳詞完畢,裁判官詢問應該由控辯那一方去證明合法辯解?辯方當然話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話當時有問被告鐵筆的用途,被告冇答,警方已經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指evidence burden在辯方。


辯方陳詞
===========================

根據修訂咗嘅控罪嘅元素,控方要證明:(1) 管有或使用;(2)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俾人使用,作摧毁或刑事毁壞。

被告在當時管有鐵筆,(1) 並非有意圖使用或俾人使用, (2) 並非用作摧毀財產,相反,係有充份合法原因;爭議控方證明管有嘅唯一合理推論,必然係摧毁或刑事毁壞。

辯方想釐清 PW1嘅證詞,主問時佢嘅講法係,旺角道上海街嘅交通情況,地下無雜物阻塞,路上塞滿車,但無車停在黃格內,盤問時話唔知車龍因乜事發生,證人無上前睇過,證詞冇講案發當時有堵路情況,PW1只係從通信機知道有堵路,但冇目睹真實情況,要更正控方講法。

控方案情指被告無招認,要求法庭推論有意圖使用鐵筆,目的係刑事毁壞,但裁判官席前係冇證據。

PW1確認在31號晚20:06時(第一階段),在旺角道落車,向彌敦道推進,一直去到20:08時(第二階段),去到旺角道近上海街斑馬線前的黃格,第一眼見到被告(第三階段),到截停被告(第四階段),根據PW1供詞,在以上四個時段,在旺角道上海街範圍都無阻塞雜物,沒有發生任何刑事毁壞。

PW1 見到被告在上海街行走時,被告身邊無人,只係觀察到有行人,在行人過路處等過馬路,被告正身處普通街口,現場並非有任何事發生或者即將有事發生,無公眾示威或者集結,PW1見到被告右手揸住長條形物體,該物體有報紙包實,頭尾有白色膠紙痴住,到截查時要用力去拆開,從供詞不難發現被告無管有其他報紙或者膠紙,證明鐵筆並非在拘捕前後時間使用,冇拆開過使用,若然被告有意圖使用,冇理由如此包裹。

PW1唔知道被告從何處來,亦唔知道佢打算去邊,在裁判官席前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當時或者之後的時間會使用鐵筆。

鐵筆嘅長度係擺唔入被告個背囊,被告需要攞在手,無不合理嘅地方,背囊入邊嘅物品,不論係單獨或合併,都並非同刑事毁壞或非法行為有關,PW1確認一伸手入背囊就搵到物品,並非收藏在可疑嘅地方,即使法庭接納證人供詞,到底被告有無意圖或打算使用鐵筆,如何使用鐵筆任何刑事毁壞或者任何非法行為,控方無就這方面議題提供證據,被告冇刑事紀錄,干犯控罪嘅可能性係低。

餘下要爭議嘅,係PW1指稱被告在被捕前嘅狀況,裁判官席前冇直接證據指案發地點有非法行為,PW1 指無,控方無舉證當日當時該區有被定性為暴動或非法事件進行中,無話案發範圍受封鎖或者禁止前往,被告出現在場係有佢嘅原因。

被告被捕前有跑,但不是畏罪潛逃,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PW1覺得被告有可疑,指着被告叫停,同意當時並非面對面,唔肯定被告有無戴耳機,PW1 有戴頭盔、黑色頭套,被告有實際機會聽唔到證人叫佢停低,當PW1叫停時,被告正在上海街向北行緊,顯示被告過緊馬路,上海街與旺角道有車,若被告當時停在馬路上,係有危險性;當PW1 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佢在行人過路處,進入旺角道行人路,綜合以上情況,被告當時面對嘅情況係:(1) 未必聽到指令,(2) 過緊馬路,(3) PW1戴頭盔頭套,左手持盾,身邊有一兩位同事一齊跑,可能持盾或長槍;莫講係被告有特殊背景嘅人,一般人遇到上述情況,害怕係自然反應。

PW1搭住被告膊頭嗰一刻,被告先掉低鐵筆,不能排除被告受驚,PW1確認被告當時冇其他動作,所以即使接納PW1供詞,被告在被捕前狀況,控方要證明嘅控罪元素,供詞要達致嘅準備,被告嘅狀況係冇關係或者幫助。

辯方案情概括而言被告在2019年10月31日晚上8點,在現場出現有佢嘅原因,管有鐵筆係有合理原因;鐵筆係DW1張先生嘅,係佢借俾被告,就當晚嘅約會還鐵筆,DW1唔記得細節,但清楚講述在31號前係被告約DW1,約會的時間和地點係有原因,當晚在旺角太子區送貨,地點方便泊車;根據DW1估計,在旺角道去陵發,大概要5-10分鐘去到,所以被告當時在場出現,管有鐵筆,證供簡單直接,DW1面對盤問時坦誠將事實講出。

至於點解要借兩支鐵筆,係因為被告阿哥會幫手清拆櫥櫃,DW1話當晚仲未見被告出現,有猛咁打電話俾佢,PW1 拘捕被告後,將被告的兩部電話交咗比PC9300,被告當時出現並管有鐵筆,有合理並非非法原因。

DW2係被告雇主,確認被告在工作時有使用頭套和手袖,物品並非由公司提供,屬於員工個人工作工具,個人負責保管和清潔,31號收工時見到被告攞住用報紙包住的長條型物品,聽到同事有問佢,唔知被告收工後做乜,縱觀各證人供詞合乎邏輯。

控方觀察鐵筆損耗嘅情況,控辯雙方同意無專家意見,無證據顯示櫥櫃資料;控方提到DW1約在31號晚交收唔合情理,因為借出時係送去屯門,供詞顯示係因為有工作要入屯門,所以先送入去,當日係做完嘢跟住送去俾佢。

希望法庭謹記,控方無證據指向被告在當時當地出現,有任何刑事毁壞嘅情況,基於上述原因,控方無證據推論,管有鐵筆唯一合理推論必然係作刑事毁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1/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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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及機場閉路電視片段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橫節。
控方完成所有截圖,由代表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開始盤問第十四證人。

1:05 上午完畢
押後至下午14:00 續審

14:00 開庭
A3及A4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主控亦完成復問。

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證人(DW1)作供,現任大埔區議員

17:19 今天審訊完畢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同意事實將會明天處理,[A4]沒有證人作證

押後至 明天早上10:0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