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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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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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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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PW1 警員 19037 周展卓 作供

📌PW2 高級督察15649 郭俊希 作供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主問

📎第二日審訊

📎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9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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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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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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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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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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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