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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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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