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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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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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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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
D2李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2 控辯雙方律師已與律政司達成協議用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案押後至8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19)
D2李(17)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1不認罪
有6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3段各5分鐘cctv片段,辯方無爭議cctv片段,但對鐳射筆檢取有爭議。辯方有2位證人。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3-2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2認罪‼️‼️
證物p24-26、29-33、34-37充公,p21-23、27-28、31-33歸還被告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PW1高級警員接獲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當日1707左右pw1與隊員到達現場,看到彌敦道界限聚集約200示威者,當時正設置大路障,在彌敦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有關示威者不停大叫,及把雷射筆射向警方。1708-1709左右,pw1用廣播器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其後人群撤退。1710左右,pw1向前推進,示威者四散。pw2警長見界限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聚集約80人,其後pw2與隊員向前衝,人群沿西洋菜南街散走,pw2沿西洋菜南街橫掃,再左轉去後巷,見很多人逃走,見離她30米遠外,有男子把燃點著的玻璃樽扔向警方,男子其後走入人群。pw4女警與隊員橫掃另一條路,去到後巷出口附近,見被告由後巷跑出,pw4追趕被告,在大埔道70號截停。pw5警員搜查被告背囊時,發現索帶、鐳射筆,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p37(鐳射筆)被送到法證科,把鐳射筆分類為3b類,在60米內的範圍使用鐳射光線的話,會造成眼睛損壞。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7歲,是中六,案件押後期間完成dse,九月準備就讀副學士學位,選修科目是被告喜歡的科目
。與家人同住
。有大量老師到場支持
。家人、校長、老師、社工的求情信,主要關於被告愛香港,現在明白這樣的行為對社會不適合,修讀科目與家人有關係,被告懂事會照顧家人,為家人分擔壓力。被告是勤力、善良、熱心服務的學生,參與大量義工服務,案發後所有課堂及功課都上齊及交齊。各老師對被告品格有贊揚,亦對學業有信心。社工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家庭背景。
。被告逃走時是正在離開,無參與暴力行為
。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把物品拿出來用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方式處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手足進入犯人室前,有回頭再看到場支持的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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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 - - - - 🐶另外,懇請大家謹守限聚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石硤尾

D2: 李(17)🛑已還押2星期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和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被告認罪後法庭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等。報告顯示判處更生中心為合適,而感化官就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有保留。

辯方律師表示認同報告中資料性內容,但可能被告與感化官溝通得唔太好。譬如報告第四頁頂部講述被告背景及家庭現況等,被告曾表示需要照顧母親而對社區服務令有些顧慮,辯方律師澄清被告並非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又提到被告所報讀的副學士課程早已開學,但基於至今仍然還押,現對功課和課程內容都唔清楚唔了解。重申母親是長期病患,被告希望可以照顧她,而被告絕對願意接受判社會服務令。

另外辯方律師提到被告對感化令亦有不明白的地方,被告表示不清楚何謂輔導。被告還押期間一直都好守規矩,以往未曾接受過輔導或者感化;後來解釋返感化令包括一啲工作坊、家訪等等,被告明白並接受。透過社會服務或者感化都可以重新建立守法意識,協助被告健康地、合法地回饋社會。被告承諾將會盡力配合感化官所有要求。辯方律師指被告從未踏足社會返工處事,感化官比較複雜嘅問題佢未必識答,同埋亦抱有疑惑,望法庭諒解。

裁判官問到有冇將報告向被告同家屬解釋清楚?辯方律師確認有。

裁判官指繼上次認罪判決時聽過、睇過案情之後,了解咗客觀事實、時間線、究竟出現過啲咩事。被告當時喺現場30分鐘以上,而係可以指出被告當時管有物品有好高潛在風險犯事,所以先至會考慮監禁式刑罰。參考過求情同被告背景資料,可能溝通上係有分歧嘅地方,但法庭相信感化官係專業嘅。

裁判官最欣賞被告嘅坦白,表達自己現時嘅自以為是、以偏概全、缺乏客觀理性分析地合理化自己嘅行為,因偏見同憤怒驅使到用非法手段搗亂社會秩序,阻撓警方行動。認罪係源於證據確鑿,而唔係有任何醒悟、甚至可以話係毫無悔意,法庭相信重犯風險顯然存在。感化官經詳細考慮認為感化令同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因此,法庭認為最適合被告且符合公眾利益,就係判處入更生中心。

最後,裁判官提起聲線好激動地訓諭被告:「無論任何時候都唔可以用違法手段去達致自己目的!」(好似媽媽鬧女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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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篇速報見到公海有微言所以都想作小小補充:
判入更生中心唔同判監/社會服務令等咁可以由法庭去量化個刑期,而係需要先入住中心,由懲教人員觀察住紀律訓練同進展先會確定。
可能你覺得「判入更生中心」係廢話,但呢個正正就係法庭就此案作出嘅判決。假如旁聽嘅朋友仔覺得速報太短太廢,不妨幫手搵bot去補充內容。
另外,咁遲先補出的確有啲唔好意思,鬼叫今日咁遲完court直播員要衝去返工先唔得閒打返全文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