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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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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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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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盤問PW1(續5)

辯:扔嘅磚喺空中約6米?
PW1:係
辯:我地按時序睇呢三份MFI,①記事冊由2306開始記錄,第60-61頁寫到被捕人離我10米,舊磚跌至我腳旁
PW1:係
辯:MFI②上午寫嘅,段3尾3句,舊磚跌至我前
PW1:係
辯:依家有兩個說法,「腳旁」定「腳前」,邊個先啱呢?
PW1:口供(MFI②)
辯:MFI③段3尾2句,舊磚跌至我前腳隔籬
咁即係點呢?
PW1:「前方嘅腳」
辯:形容下第一次做文字記錄情形?點解會咁寫?
PW1:可能係我太趕寫漏咗,但我有寫「前腳」
辯:可否形容下女子點扔?
PW1:左手屈曲,手踭向前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6)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盤問PW1(續7)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PW2

(留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1]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620 D1

(留位)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1/12]

👤杜(22)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下午審訊盤問重點在於,如果將文獻中計算複雜反應時間與普通反應時間差距的算式應用在本案環境,能否推翻余毓靈醫生證供中所述:「複雜反應時間不會比普通反應時間長2至3倍或以上,所以被告咬噬是有意識行為」

📌余醫生指出,在本案中stimulus數量是11 (之前審訊時辯方提出)。如圖所示,當modalities是11, cRT 大約是450ms, 即普通反應時間(200ms)的2.25倍,符合之前證供的描述。


🛑 cRT = RT + K∗ log2 M
(∗) is variable

cRT is complex (alternative) reaction time, K the individual constant, M the stimulus complexity, i.e., number of various modalities that can occur in a stimulus……

--------------------------
引用文獻(附連結),有興趣自己睇,睇完就明,唔明就睇多次
Computer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37 (2007) 1724 – 1730 Simple and complex reaction time measurement. A preliminary evaluation of
new approach and diagnostic tool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被控於約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3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今年 1 月 20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摘錄立場新聞)

案件已索取法律文件,押後索取文件以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 $5000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轉介文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昨天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文獻中計算複雜反應時間與普通反應時間差距的算式應用在本案環境。

- - - - - - - - - - - -
9:33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余毓靈醫生

11:20 休庭 30分鐘

1:00休庭 2:30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期一日。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被告就控罪(1) 認罪,控罪(2) (3) 不認罪

控方傳召 PW1 陳智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0913紅磡

林(26)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由於案件有新增爭議點,法庭需索取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9日0930之前繳交。

案件將於11月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訊。被告期間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新案件

蘇(23)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法律意見
押後至12月10日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明日4點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2100至0600
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高(17)
D2陳(16)
D3張(18)
D4 *(15) (GAG ORDER)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1於2020 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管有噴漆及易燃溶劑各一支。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控罪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控告D4於同日同地管有100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共同申請押後答辯,拿文件和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再訊。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方
宵禁令2100-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新案件

D1陳(28)
D2曾/網媒記者(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法例212 36(b)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辯方申請押後拿文件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2100至07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找律師可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不保釋
案件轉介區域法院11月17下午四時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