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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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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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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0/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鑒於陪審團曾要求有更多知專設計學院(下稱HKDI)內閉路電視片段及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以了解到9月19日彥霖放下自己物品及除鞋啲過程;警方應法庭指令向HKDI索取總時數約20小時之片段。研訊主任指出一個研訊中三次傳召同一證人並唔係正常做法,但亦唔應該由研訊主任描述證據證供,故:

重召第二十證人 警員李豪傑

警員表示因應法庭指令向HKDI再作進一步調查,睇返9樓落2樓路程及喺2樓平台彥霖放下物品嘅位置。HKDI提供最少20隻外置硬碟
嘅閉路電視片段,同埋有記錄鏡頭分佈嘅文件。警員9月1日收到法庭通知,大概昨日(9月3日)中午先收到HKDI嘅資料。

鏡頭分佈嘅文件共4頁紙,左下角有科技公司嘅logo;連同20隻硬碟都係由HKDI提供。4張紙分別係2樓、9樓、10樓、11樓嘅CCTV floor plan(閉路電視分佈平面圖),該份文件將呈堂為C33。

警員向研訊主任確認以上資料是他本人直接同HKDI交收。

平面圖中的綠色長方形代表著CCTV鏡頭。警員表示片段主要為彥霖喺李惠利樓從9樓至2樓。睇完、一路睇(CCTV片段)嘅時候會截圖,製成23頁的截圖冊。片段全部都係新嘅CCTV片段,一見到彥霖就會截圖。

截圖冊呈堂為C34a,片段為C34。

研訊主任問有冇節錄畀法庭?警員表示下載咗經剪輯嘅片段放入USB。

從C19相簿見到彥霖於9月19月17:55喺李惠利樓9樓出現,稍後從B座2樓發現佢落樓梯。

C34a右上角寫有冧巴(編號),係截圖相片編號。研訊主任同警員就C34a由第1張截圖逐一檢視並描述。一開始見到約17:57彥霖喺8樓落緊樓梯時手持傳單單張、頸上繫有一條黑色繩掛住一個好似牌嘅嘢,仲有拎住電話同埋著緊鞋嘅。

圖3顯示約17:58~59時彥霖行到落6M/F層。當時左手有張嘢,應該都係同一張傳單;右手有條帶,條頸好似冇再掛住。

下一張截圖時段彥霖落到6樓樓梯,然後行行下放低咗條繩,落兩級又向右擰轉頭好似係執返條繩。一路落樓下幾層至4樓都仲拎住傳單同繩。但落到2樓嘅時候雙手嘅物品已經唔見咗。

圖14/5至17大概18:34~36時彥霖開初看似仍然有著鞋,經過樓梯嘅清潔手推車時有推一推。然後行去10樓電梯大堂撳𨋢,𨋢到咗彥霖冇入到但佢旁邊一個淺色上衣嘅男仔入咗,當時畫面中彥霖已經赤腳。

稍後約18:36時赤腳嘅彥霖上到11樓梯間,想開天台門,但門係上鎖。

陪審員問最後有冇搵得返對鞋?
警員表示搵唔返。有可能因為當時開始調查時已經隔咗幾日。見到CCTV係9樓上10樓嘅時候冇咗對鞋,警方有做過sweeping(仔細地毯式搜索)但唔見。問過得知清潔工同同學提供嘅資訊都冇見過或執過鞋。

星期一將會傳召政府化驗師講述毒理報告,例如test過咩毒品毒藥。暫時未知彥霖母親當日會否作結案陳詞,預料星期五可以引導陪審團。

研訊押後至9月7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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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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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1107 小休10分鐘...

小結:
花咗約20分鐘解釋陪審團嘅責任同啲基本嘢啦
然後就開始陳述整合過的證供(按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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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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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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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 - - - -
(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 - - - -
(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 - - - -
(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 - - - -
(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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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 - - - -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問題如下:
陳彥霖(以下簡稱「彥霖」)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下簡稱「知專」)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是/否/未能確定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是/否/未能確定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是/否/未能確定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是/否/未能確定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
是/否/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是/否/未能確定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是/否/未能確定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是/否/未能確定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是/否/未能確定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
是/否/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是/否/未能確定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是/否/未能確定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是/否/未能確定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
是/否/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
是/否/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
是/否/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有/沒有/未能確定

陪審團須一致通過或以大比數(3比2)通過所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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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速報】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因為「死因存疑」,
並作出兩項建議。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結果如下: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