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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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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午後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的陳詞及PW2作供
第三部分👈🏿PW3、4作供

此部分為特別事項之處理程序,是為第四部分。

🌟處理三份口供之可呈堂性(特別事項)🌟

🌟被告作供🌟
案發時,被告站了在B1出口外,然後被一名防暴警察拉着他的手臂,之後再有約3-4名警員報圍住他,當時情況混亂,被告不清楚自己為何被包圍。然後他被警棍擊打右腳及背部,姿勢由站立至單膝跪,再趴在地上。被告趴在地上大叫自己的名字,之後被警員用圓盾擋在他面前,右邊更有警員向其眼睛噴胡椒噴霧,後來被警員扶起帶到旺角警署。
被告表示在前往警署期間在街上被一名警員除褲至膝蓋位置,進入警署後被多名警員辱罵及恐嚇,其後被帶到樓梯,警員要求被告下去,被告不肯,隨後被踢腰部,被告滾下樓梯。再被多名警員用警棍擊打背部,他反轉身體面向上,再被一名警員以圓盾「挫」胸口數下,之後才被帶往見值日官。被告向值日官指出自己右腳小腿腫痛和左手手肘擦傷,曾多次要求前往醫院,但不獲理會;其中一次要求更獲警員回覆「好撚煩」。至被捕後的第二天,被告表示自己有長期病患需要服藥,要求前往醫院,始獲准在兩名警員陪同下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

被告表示錄過三次錄口供,三次中警員均沒有給予警誡及其應有權利,除了問了一次案發時被告從哪裡去到太子,其餘時間都是不停書寫然後直接叫被告簽名,沒有予以其時間細閱口供,被告表示因為害怕會再被打所以十分服從警員指示。被告指出曾親耳聽到有警員向同案第一被告說「打人唔洗講良心」,表示此話使其內心產生恐懼,之後進行的第二及三次錄口供均在慌張的狀態下進行。其中一次口供中,被告在口供上寫下了“我盧xx同意錄口供”,但被告指對此沒有印象,認為是自己當時腦癎症引致意識不清晰(其形容為「跳制」)。

控方質疑被告聲稱在警署內被打一事的真確性,以及被告一直沒有跟警方透露自己患有腦癎症、在警員陪同下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時沒有要求洗眼和驗傷之緣由。(被告在3/10上庭後才自行前往伊利沙白醫院和眼科醫院驗傷及接受進一步治療)。

辯方回應,被告被拘捕身上有明顯傷勢,就算其不提出原因,也有送院的權利。被告則表示指在2/10前往廣華醫院時有警員在旁,擔心要求洗眼和驗傷會再次被毆打。

🌟辯方陳詞🌟
指出被告被拘捕後於警署內發生的事情只有被告和PW2提過,並質疑PW2證供的可信性,指出其證供之矛盾點:
1.PW2作供稱自己只有揮動警棍擊打被告兩次,其後P4顯示其有揮動警棍不下十次,在辯方及裁判官的質疑下終承認自己有揮動警棍十次,只有其中兩次擊中被告。
2.被問及拘捕被告前有否與之有身體接觸,表示沒有。其後在辯方質疑下承認拘捕被告前曾用手拉著被告。
3.稱被告被警員按在地上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D5顯示當時PW2右方的警員有用揮動警棍不下五次;其後在裁判官質疑下終承認片段中看到有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但仍然表示案發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毆打被告。
4.稱拘捕被告後便直接把其交給值日官,後被辯方指出拘捕時間及值日官會見被告的時間之間有空白期,其後解釋有空白期是因為期間要等待值日官回去警署。
鑑於以上所述,辯方希望法庭判斷PW2為不可靠證人

辯方指出被告作供時誠實道出事實,並無任何掩飾,如指出被捕時遭警棍擊打不太痛。並表示在警署內被毆打和被推下樓梯的經歷令被告十分惶恐,使之不敢反抗警方和不敢在急症室指出傷勢和要求洗眼,一心只希望盡快離開警署。

🌟裁決🌟
裁判官表示驗傷報告指出被告全身均有傷勢,特別背部傷勢嚴重及眼角膜受損,符合其證供中指出曾受的暴力對待,接納被告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錄口供以及其多次要求送醫一說,裁定三份口供將不獲呈堂。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01太子 #續審 #裁決

盧 (42)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警員10387梁偉嘉。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PW1作供
第二部分👈🏿辯方就著三份警戒供詞的陳詞及PW2作供
第三部分👈🏿PW3、4作供
第四部分👈🏿特別事項之處理過程

此部分為辯方結案陳詞及裁決,是為第五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2是本案唯一一名聲稱直接目擊PW1受襲經過的證人,對於PW2的誠信問題,辯方將採納特別事項中的陳詞。形容PW2的證供是「大話冚大話」,其證供不能被法庭接納,若接納的話會「好危險」。
辯方指出D4能客觀見到當時一部分的事發經過,控辯雙方都同意影片不會說謊。如果把PW2的證供跟D4對比一下,在D4的47-48秒間會看到被告跟地鐵站的牆壁的距離還是頗近的,並指出當時被告右邊的男子跟被告的站位前後仍然保持在差不多的水平,有別於PW2早前指出的「被告用左腳踏前一步」。
指出D4顯示PW1在停下之後是需要向右後方走一步才到達被告面前,表示兩人的距離其實比PW1表示的「不足半米」遠。考慮到被告魁梧的身形,要在稍遠的距離下碰到PW1的腳,是有一定難度的。即使被告真的用盡全力做出踢的動作,也應該是向上踢,再考慮當時被告與PW1的距離,那麼PW1受傷的位置也理應是膝蓋或者更高的部分,而不是小腿。PW1的證供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襲警,PW1在盤問階段承認當時只是憑感覺覺得是被告踢自己。
辯方表示當時現場混亂,D4所見PW1衝出警署時是跑得很快的。辯方質疑在如斯混亂的情況下,PW1是否可以單憑感覺就肯定是被告踢自己的。
辯方指出PW1證供不準確。PW1表示自己感覺到被踢後隨即停下及向右,看到被告。D4顯示PW1向右看其實只會看到被告右邊的男子,並非被告。指出PW1當時要向後踏一步才看到被告。
PW1及PW2聲稱案發時要支援受襲的警長,辯方質疑在那麼緊急的情況下,為何PW1、2
去到P2(1)的位置時就已經可以留意到被告及其附近的人。在電光火石的一瞬間,為何能有充足的時間去留意被告及其附近的人這些不相干的人物。 PW2竟然還可以留意到被告的左腳有踏前了一步。D4所見PW1、2當時跑得很快,辯方指出他們根本不會有這樣足夠的時間去留意被告,並質疑兩位證人的證供是為了讓被告定罪而修飾出來的。


🌟裁決🌟
PW2是本案唯一一名聲稱目擊PW1受襲的證人。但PW2在作供時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其證供受到質疑時只是以「不清楚」、「不知道」推搪。又指PW2故意迴避辯方的質疑,以免自己的證供造成矛盾。PW2堅稱制服被告時看不到有其他警員用警棍毆打被告,觀看D5後如是。指出PW2故意把衝突的嚴重性說得較為輕微。PW2在主問階段表示自己只是用言語要求被告不要離開,D4看到PW2率先把被告推向牆壁,再引來警員包圍被告,與其表示的「口頭警告後,被告不聽從,於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及「拘捕被告前沒有身體接觸」一說有分別,斥責PW2作供是信口開河。
裁判官接受PW1跑動時被外力所踢一說,但當時接觸到PW1小腿是為何人、其是否有意向PW1施襲,則不得以知。PW1亦承認自己當時只是單憑感覺指證被告踢其小腿,並未有目擊被襲過程。當時其小腿與何物接觸、如何擊中其小腿等成疑。PW1聲稱受襲前正在奔跑,質疑PW1如何在電光火石之間判斷那一下接觸是為襲擊。
認為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直播員註:感謝閣下細閱~)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蔡(56) #1001太子

控罪:普通襲擊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羅國威。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並被判處2個月監禁,其後上訴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5113
=============
上訴人由 #田思蔚大律師 代表。

上訴方陳詞:

📌案情: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受PW1及其同伴刻意挑釁、踐踏及破壞上訴人的文宣下才因情緒激動一時衝動犯案,她沒有同黨也沒有預謀,她使用的鋁桿是她本來手持用作塗漿糊貼文宣的工具。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與控罪及事件的嚴重性完全不合比例,亦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罪責。

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上訴人犯案時知道、有意圖或有能力影響在場人士,或在場人士實際上受到影響。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及上訴人的行為容易刺激在場人士令他們情緒變得高漲及激動作量刑的考慮因素。

📌個人背景: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初犯、有悔意、有家人支持,重犯機會低和健康狀況,錯誤判處阻嚇性刑期。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吳穎軒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答辯方指案發片段顯然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四周有其他路人,上訴人的行為確曾令其他人情緒高漲,引發其他爭執,導致同案第二被告與在場警員發生衝突。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襲擊控方PW1一下之後收手,而是之後她正把鋁桿提起之際被他人制服才停止。此外上訴人所稱受到PW1等人的挑釁缺乏證供支持,她當時選擇在具爭議性的太子港鐵站出口貼文宣,與他人發生衝突是預期之內。

📌阻嚇性判刑:

答辯方指當時的社會狀態顯示有關香港的動亂事件日增以及大規模公眾示威活動日趨活躍,判刑的阻嚇性除了是針對上訴人重犯亦有以儆效尤及防範未然的作用。

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健康情況並不構成額外減刑或緩刑的理由,本案量刑基準及判刑完全沒有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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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上訴人就本案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法官 #1001太子
#宣布決定理由
蔡(56)🛑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1 日在太子站外,以80厘米長鐵製金屬棒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蔡將何君堯相片黏貼在地上,男子羅國威故意踐踏相片並以粗言指罵被告,被告衝向受害人並以80厘米長棍打了受害人一下,警員即場拘捕,被告保持緘默

背景:4月21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5月14日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處監禁2個月,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刑期上訴;9月2日刑期上訴被 #潘敏琦法官 駁回‼️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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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官方連結

法庭派發書面判詞,毋須開庭處理,手足毋須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7/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1146 休庭
於下午1430繼續

1505 開庭續審
繼續盤問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1539 控方證人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負責證物處理

1659 PW6 警員13345劉志豪 主問完畢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月16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PW5 警員 10186盧俊傑 在另一案件 #1001太子 被官斥「砌詞狡辯、自圓其說、信口開河」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