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蔡(56) #1001太子

控罪:普通襲擊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襲擊羅國威。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並被判處2個月監禁,其後上訴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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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 #田思蔚大律師 代表。

上訴方陳詞:

📌案情: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受PW1及其同伴刻意挑釁、踐踏及破壞上訴人的文宣下才因情緒激動一時衝動犯案,她沒有同黨也沒有預謀,她使用的鋁桿是她本來手持用作塗漿糊貼文宣的工具。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與控罪及事件的嚴重性完全不合比例,亦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罪責。

上訴方指本案沒有證供顯示上訴人犯案時知道、有意圖或有能力影響在場人士,或在場人士實際上受到影響。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及上訴人的行為容易刺激在場人士令他們情緒變得高漲及激動作量刑的考慮因素。

📌個人背景: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初犯、有悔意、有家人支持,重犯機會低和健康狀況,錯誤判處阻嚇性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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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吳穎軒高級檢控官代表。

📌案情:

答辯方指案發片段顯然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四周有其他路人,上訴人的行為確曾令其他人情緒高漲,引發其他爭執,導致同案第二被告與在場警員發生衝突。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襲擊控方PW1一下之後收手,而是之後她正把鋁桿提起之際被他人制服才停止。此外上訴人所稱受到PW1等人的挑釁缺乏證供支持,她當時選擇在具爭議性的太子港鐵站出口貼文宣,與他人發生衝突是預期之內。

📌阻嚇性判刑:

答辯方指當時的社會狀態顯示有關香港的動亂事件日增以及大規模公眾示威活動日趨活躍,判刑的阻嚇性除了是針對上訴人重犯亦有以儆效尤及防範未然的作用。

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健康情況並不構成額外減刑或緩刑的理由,本案量刑基準及判刑完全沒有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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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駁回上訴人就本案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