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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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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7月24日之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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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PART2 PART3 PART4

控方結案陳詞

只聽被告在辯方主問中對管有有關物品的解釋看似完美,但實在經不起盤問。

在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承認P5棒球棍本身殺傷力強勁。在搜出P5時,被告並沒有棒球或手套等裝備。被告聲稱朋友已有棒球故只是購買棒球棍是不合常理的,而且被告由始至終根本未約過朋友打棒球,足見只是砌詞狡辯。

而P2及P4 2支鐵通喉身全以黑色膠紙包裹,其目的有2個:為防止脫手;令襲擊對象在黑夜難以看見鐵通。P2及P4從未在地盤使用,但被告從未在主問時提出,在盤問下才改稱是後備,令人生疑。

控方本欲質疑被告在被捕時未有就有關物品用途作任何解釋,待一年後今日才在庭上首度解釋,立時被裁判官喝止,斥主控官應十分清楚保持緘默是被捕人士的權利,並不得就此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揣測或推論。

被告稱P3 2支盛載了辣椒油的噴霧用作防治蛇蟲鼠蟻,但涉案的2支噴霧均盛滿辣椒油,根本沒有使用過的跡象。在辯方大律師的引導性問題下,被告才稱P3會用於噴在車底。被告更推說辣椒油由家人盛載,企圖推卸責任。

P7 2支鐳射筆雖然在家中搜出,但同樣在盤問下被告才承認從未在地盤使用。

以上種種可見被告之作供只是為自己開脫的託詞。


辯方結案陳詞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入罪元素包括:
1. 指稱物品是攻擊性武器;
2. 被告管有指稱物品;
3. 被告意圖以指稱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管有指稱物品?
對於第2項元素,即被告管有指稱物品並無爭議,但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另外2項入罪元素才可定罪,否則裁判官應判被告無罪。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指稱物品是攻擊性武器?
控罪書上的所有指稱物品均不是本身生產作武器之用。鐳射筆並無任何改裝;而棒球棍上加上手把布是運動常見的改裝;辣椒油本身作食用,即使盛載在噴霧樽內亦不能證明必然是意圖作攻擊性武器之用;鐵通以黑色膠紙包裹亦同理。

被告意圖以指稱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已確認絕無意圖以指稱物品傷人或作任何非法用途。而控方亦未有舉出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以指稱物品傷人或作非法用途。如果裁判官接納辯方對物品用途的解釋,就應判被告無罪;即使裁判官不接納辯方解釋,控方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亦應判被告無罪。

被告被捕後態度合作,同意讓警方搜屋,因相信家中沒有任何違禁物品。搜出的P7 2支鐳射筆一直在被告睡房,從無使用,如何證明有攻擊意圖?被告願意作供,而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反觀PW1一直堅持見到被告站在車頭右前方,但從片段清晰可見根本並無此事。

被告在庭上清楚解釋P2及P4 2支鐵通用作駁通及拉桿之用,而控方根本無法爭議確有此可能性。即使P2在車門邊搜出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以此作非法用途。

棒球棍用作打棒球屬合理辯解,而加上手把布亦只為輔助擊球之用。而P3辣椒油噴霧在P10/a化驗報告中更佐證確有驅蛇蟲鼠蟻之用。P7鐳射筆擬在地盤「睇位」之用,亦方便被告外勤工作可隨身攜帶。再加上環境證供根本不支持指稱物品有任何意圖作非法用途。

在上訴庭一案例中,上訴人在家中廚房灶底被搜出1把用白布包裹的牛肉刀,在裁判法院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然而此判決被上訴庭推翻,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存有其他可能性,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此案例套用在控罪(2)在家中搜出的P7 2支鐳射筆固然適用;對於控罪(1),雖然環境不同無法直接套用,但亦可作為參考。在車上搜出指稱物品本身根本不足以證明有任何作非法用途的意圖。


裁判官需時1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裁決

李 (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
(1)法庭信納大部分證物為被告電子機械學的工作需要,而控方也欠缺證供及環境證據去指出被告的大部分物件是有作非法用途的意圖。惟兩支辣椒噴霧及兩支棒球棍有意圖傷人之用。有關辣椒噴霧,法庭認為辣椒水及辣椒油的效果一樣,質疑被告為甚麼不用辣椒水。法庭認為使用辣椒油能令人跣腳跌倒受傷,亦會令汽車跣胎。被告稱使用辣椒油為驅除蚊蟲,但因為辣椒噴霧的距離短、太慢,根本無法起驅蟲之用。法庭基於辣椒噴霧油量大,且推斷被告有用意於特定場合自己或給予別人使用以長時間向多於一人噴射,造成皮膚上的痛楚,故此認為被告有意圖傷害他人。有關兩支棒球棍,法庭指出被告沒有提供他被捕後曾打棒球的證據,因此推斷被告對棒球的興趣不大。而若被告對棒球的興趣不大及被告只有一雙手,沒可能同一時間買兩支同款的棒球棍,加上棒球棍具有大殺傷力及沒有工作用途,法庭認為被告有意用作揮擊傷害多於一人之用。最後法庭認為被告的兩支辣椒噴霧、兩支棒球棍有意圖傷害他人的目的,裁定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2)罪名不成立

求情
(1)辯方指出,當時兩支棒球棍和兩支辣椒噴霧都放在被告的車尾箱,證明被告當刻並沒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而且在它們身上也沒有任何曾用作非法用途的證據。對比於有案件涉及持刀,本案不是如此嚴重。

有多名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家人、中學老師及工作上的一位上司,求情信皆顯示出被告有上進心、品格善良,有志氣、有上進心,即使讀書成續不理想但仍努力進修,亦因柔道表現出色而入選港隊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緩刑方式進行刑罰

法庭認為,辣椒油若被用作傷害他人之用,傷者若即時治療,並不會有太大問題,因此嚴重性低。但對於棒球棍,若用以揮擊人的頭部,會影響神經,使傷者變成植物人;若用以揮擊人的身體,會造成身體上的骨折,甚至要折肢及引至傷殘。此外,兩支棒球棍也能用以進行毆鬥。基於被告是藏有兩支棒球棍而棒球棍能造成如此大傷害,法庭經考慮後決定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李(21) #0816上水
🛑服刑中🛑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被告1年6個月監禁。

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
法庭拒絕上訴人的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16上水

👤李(21)🛑服刑中(18個月監禁,已服刑約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注意:被告只就控罪1上訴)

案情: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當時被告被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

當時裁決理由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上訴人(主要重複審訊時的內容)證據上訴: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證供指,2枝棒球棍於淘寶購買,是練習用,材質和外形都較適合練習用,由於不是正式比賽用,所以與平日前闊後窄的不一樣。

2枝球棍方面
上訴人指是在車尾箱找到,不是在街上隨意使用,主問七月尾至八月頭,被捕前約兩至三星期,上訴人想與朋友打球,該球棍1枝只是在家揮了一兩下,另1枝甚至沒動過。
李運騰問為何要2枝不買1枝,上訴人指2枝較便宜,也可作後備,被問到為何沒拿出來用,上訴人指沒時間,上訴人買回來至被捕的時間很短。被問到為何買棒不買球,上訴人指朋友有。
(李運騰:牛肉刀都唔止係斬肉啦)
上訴人指如果真的想用作襲擊人,為何要大費周張於淘寶買2枝,包着後放在車尾箱,為何不直接在地盤拿更方便,被警察盤問時亦有合理辯解。
(李運騰:買2枝咁約唔到朋友咪無用?同埋無波即係打空氣啦有咩用)
上訴人指的確約不到朋友,球及手套因為朋友有所以沒有買。辯方解釋一系列用途,但李運騰仍然不明為何買2枝。
(李運騰:我知被告貪便宜,但無論如何2枝總貴過1枝啦)上訴人解釋是``抵買``的問題。

鐵通(約20厘米)方面
在車尾箱找到,當時有很多其他雜物,例如黃頭盔,電筒,螺絲批,膠管,鐵通用黑膠布包住,上訴人用作敲打地面嚇走野狗,亦與上訴人工作有關。
(李運騰:用布由頭包到尾,打人無咁痛)

辣椒油方面
用來驅蛇蟲鼠蟻,會在車附近,車底,家中用。由於家人要用所以要放在車尾箱。被問到為何不用辣椒水,上訴人指主要針對老鼠,李運騰指兩者沒分別,上訴人解釋油比水更持久。被問到

環境方面
當日沒示威活動,上訴人是回家途中,當時剛與友人吃飯。
上訴人的車輛是屬私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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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鄭智華(同音)一案,6個月起點扣至4個月減至緩刑
周健中(同音)一案,8個月起點扣至6個月
陳素清(同音)一案,聽唔到
黃妙龍(同音)一案,是用公安條例,與本案相似,都是在車尾箱找到,但案情比本案嚴重,向司機指``如果你唔攞車我就打你``,判監9個月

上訴人希望把刑期改為8個月量刑起點,李運騰指自己今日內不能交出判決,亦指不想給假希望上訴人。
上訴人就家庭背景作少少求情,已有3個月大的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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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重複上訴人陳詞):

重複上訴人的陳詞Zzz

(李運騰戲謔指:搵到安全帽,眼罩,豬咀都係合理嘅😂

李運騰指如果此案都判18個月,那再出現更嚴重情況的話就沒有空間,戲謔``如果有10把牛肉刀應該點判``

翁手足案例 #0727元朗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4843
陳手足案例(2017年光復元朗反水貨)5枝辣椒噴霧,判九個月

蘇文隆說棒球棍是上訴人用來分享給別人,一起襲擊他人,辯方指他``諗太多``

上訴方希望保釋,以等候判決,答辯人不反對

😭😭😭保釋申請獲批😭😭😭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2次

李運騰澄清這次保釋沒任何表示,有可能要重返監獄

(按:手足望落好累吖🥺呢段日子辛苦晒💛💛💛😭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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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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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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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0727元朗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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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