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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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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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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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水 (噴霧瓶)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及1位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傷害性。裁判官問辯方有沒有專家證人以反駁控方說法,辯方稱暫時沒有。

押後至7月23-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控罪:刑事損壞 (涉用膠水損壞交通銀行的門鎖)

押後至8月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判官判罪名成立,指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亦指不能完全抹煞判監機會,指「法庭需向公眾顯示此罪行不能被容忍」

不知幾時開庭 太多雜案
休庭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王(51) #判刑#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指控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此前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今聽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並沒有預謀犯案
‼️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D1 廖
D2梁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申請押後以致信予控方商討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4屯門 #審前覆核

王(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2019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同意案情
聲稱雷射筆只係貪得意上淘寶買黎玩下

控方要求充公第1及第2證物
第3證物歸還被告
控辯雙方都同意

🎊撤回控罪🥳
被告同意簽$2000蚊保守行為
24個月內要行為良好
法庭表示被告可取得500蚊訟費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 🛑已還押逾6個月
👤D2:吳 🛑已還押逾6個月
👤D3:張
👤D4:張
👤D5:嚴

控罪及背景: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airbnb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多個地點檢獲槍及子彈。

‼️D1及D2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3及D5以原有有條件繼續擔保,
批准D5申請大陸回鄉證副本,但需要繳交有關影印費。
D4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於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擔保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提堂

吳 (22) 🛑自5月27日開始還押至今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因被告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因此即時還押‼️

背景://吳曾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據悉,他在去年7月13日曾參與光復上水遊行,被警員追捕時,疑驚慌過度跨越天橋欄杆,險從天橋墮下,幸有人及時拉回。// 香港01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進行進一步調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0707旺角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1110屯門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1把剪刀等等(控罪1)及1個BAOFENG UV82對講機(控罪2)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交由法庭存檔,不會處理控罪,除非有此法庭或上訴庭的指示)

被告代表律師呈上11封由中學老師和家長撰寫的求情信及品格證明,顯示被告為人積極樂觀、遵守校規及樂於助人。

胡官指,被告當日全身由頭到腳均以黑色服飾打扮,亦有黑背囊、黑腰包。而身上3個水樽袋都裝有汽油彈,背包內的易燃物品及有機混合品亦可以製造更多汽油彈,可造成更嚴重破壞。

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絕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充份準備造成破壞。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被告黑色的打份顯然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身上的3張八達通顯然是為了避開追查。雖然被告只有17歲,但以上案情顯示被告罪行的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心理報告。胡官強調,索取報告目的是讓法庭有更全面考慮,不代表法庭認為非監禁式刑罰就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胡官亦明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

‼️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