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水 (噴霧瓶)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及1位專家證人說明鐳射筆的傷害性。裁判官問辯方有沒有專家證人以反駁控方說法,辯方稱暫時沒有。

押後至7月23-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