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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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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PART1 👈🏿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第一部分)


此部分為裁判官對被告證供的判詞、辯方求情等資訊。(此為第二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1.PW1為何只針對被告

被告表示在跳閘時看到前面也有很多人跳閘,裁判官質疑若然屬真,為何PW1只會針對被告?故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的證供不合理。


2.PW1向其步步進逼 為何當時會回頭?

被告表示自己聽到PW1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停了下來,PW1其後向其步步進逼。被告的證供表示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裁判官質疑若然被告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不利,為何還要回頭;被告證供表示其於PW1一開始向其大叫「做乜跳閘」沒有予以理會,當時已經決議離開,後期聽到PW1再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卻停下,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


3.被告表示不知道PW1有沒有同僚及武器一說不合理
被告表示當時擔心PW1對其不利,指不知道PW1當時有沒有同僚同行、亦不知道PW1有否手持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工具。裁判官反駁指,PW1一直都在A出口大堂執勤,被告在跳閘前已在遠處看到PW1,當時已經看到PW1正在獨身一人執勤,亦看到PW1手上只是拿著一個對講機;表示被告證供不合理。


4.被告的意圖以及反應不合理

被告表示PW1向其步步進逼,唯有伸出手阻止其前進;由於身高差關係,被告伸出手後剛好落到PW1的臉上。裁判官表示被告「把雙手手掌放在PW1的雙頰上是為了阻止PW1向其進逼」的意圖令人難以置信、匪夷所思。

被告表示自己把左手掌放在PW1的臉上後,PW1揮動右手的對講機使其大力地撞至被告的手3、4下,被告其後表示「有感覺」;裁判官質疑被告沒有因為被PW1用對講機撞擊他的手3、4下而感到痛楚,質疑其中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綜合以上所述,裁判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認為其有一致性、合情合理,並沒有任何捏造的成分。
反觀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故此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這次的襲擊事件並沒有造成PW1的嚴重或長久的傷勢,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沒有預謀,形容其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對比起短期監禁,辯方建議法庭判處長期的緩刑令,認為長期的緩刑令比起短期監禁更能起到阻嚇作用。(被告早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認為被告犯規在先,被PW1抓到的時候更出言侮辱及出手襲擊PW1;雖然PW1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整個過程是對PW1人格的貶低和嘲弄,表示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

裁判官表示任何蔑視或侮辱執法及公職人員的行為均不能接受,這些人員(包括港鐵職員在內)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認為這類案件的被告應被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例如監禁,初犯者也不例外。

裁判官表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缺乏守法意識,故此判其罪名成立,並傾向處以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偉權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20200324粉嶺

謝手足
馬手足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辯方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記錄在案,二人在現場被捕時警員利誘稱「如果依家認咗,唔使搞咁大,唔使返差館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休庭至1030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口頭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樂見被告在見感化官後知道問題所在並就此改過,希望被告將遵守感化條件。

被告需接受12個月感化,另需就刑事毀壞賠償1200元,當中500元從保釋金中扣除,餘額需2星期內繳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10:39開庭,先處理匿名令問題
----------------------
控方引述心理學家為4名警員進行的問卷。顯示被起底警員及家人會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使牠們焦慮,影響日常生活,家人被騷擾,造成心理創傷……要求法庭禁止傳媒報導涉案警員姓名(BTW, 警員編號已被公開)

辯方反對匿名令申請,因為:
1) 已經有禁制令禁止起底
2) 該警員PW1不是受驚嚇證人
3) 隨意頒布匿名令有違公開法庭原則

明白匿名令一部份目的,在於風險管理。本案在2019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時,本人已經向法庭投訴被告受暴力對待,相信會引起一定程度的公眾關注。而當時申請匿名令的警員,編號已被披露。控方亦不反對押後處理匿名令,至今大半年他仍未遭起底,可見被起底的實質風險並不大。

再者,公開法庭原則上須披露涉案人士身份、案情,使公眾可以監察司法機構不偏不倚地處理案件,從而產生信心。而匿名令優待個別人士,會使公眾對法庭生疑。

11:07 休庭
----------------------
11:46
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刊登警員3236的姓名、照片等可以披露警員身分的訊息
(不包括警員編號3236)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受襲警員(A),1位處理證物警員,1位鐳射筆專家證人,1位拘捕警員(就警暴投訴,接受辯方盤問)。並會依賴被告書面會面記錄

辯方沒有證人,由郭憬憲大律師代表,表示對書面會面記錄有爭議
11:50 休庭
----------------------
下一部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1040 開庭,控方讀出同意案情及將證物呈堂。

1050 再休庭30分鐘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新案件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丶李丶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新案件

呂(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附近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新案件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白楊街交界附近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度150厘米長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提堂 #新案件

👤石(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本案件由社會事件引發。去年11月2日,警方就港島區遊行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依然有人群於港島區集結。當日下午二時,警方開始在旺角佈防。

下午二時十三分,警方在彌敦道截查一名16歲男子。該名男子當時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及後警方在其身上檢獲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多用途刀,遂拘捕該名少年。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5000 (11/6 5pm或之前交出)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11/6 5pm或之前交出)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旺角警署外範圍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1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麥(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案情:
去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並在其身上檢獲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特區護照及回鄉證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630 (法庭知悉將來有可能會更改)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提堂

👤林(22) ( 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辯方申請豁免今日於警署報到,申請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前提
1. 判定罪成需符合毫無合理疑點
2. 已考慮控辯陳詞
3. 兩名被告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律上,法庭信納犯罪意向較低
4.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有不利推論

案情概述
法庭已小心觀察過閉路電視片段,當日有約4名人士到青松站,其中3名相信是男子,輪流破壞屬於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男子1:黑T-shirt,黑鴨嘴帽,黑面巾(塊布飄下飄下)
行為:用棒狀物打八達通機1下

男子2:黃色長袖連帽外褸(長度及膝),面有飛虎隊式頭套
行為:用硬物插八達通機5次

男子3:灰衫,帶帽,背囊可見有分深淺色
行為:右手用短硬物打八達通機13次,左手拿著長遮

犯案時間約於當日02:15

控方證人一聽到敲擊聲後通知控制中心,其後控方證人二著燈並廣播,叫停破壞行為,並指會報警。其後眾人往兆軒苑方向離去(與建生邨相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控方證人三指出只有20米路程,步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於02:21:40(靠近逸生閣),截停了3男2女;於02:32 宣告拘捕D1,當時衣著與男子3相似。其背囊中發現一支銀色鐵棍,一個口罩,一個短鐵槌,一頂黑cap帽。

D2於同一時地被控方證人四截停,當時身穿白色長袖恤衫,長褲。其背囊發現一件黃色長袖連帽雨衣(長度及膝)(與男子2相似),一個飛虎隊式頭套,一支鐵棒

由於一男子於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有向上望,從而看到是D2。除此之外,本案並無直接認人證供,所有都是環境證供。青松站的閉路電視並無拍到犯案人之樣貌,法庭亦不能從其他閉路電視中行來行去的人辨認相關人士。當晚人流疏落,也不見有落雨。然而,有數點值得一提:

1. 承認事實已知實時閉路電視慢了4分鐘

2. 有閉路電視影到有人邊跑邊除頭套

3. 有人整理衣服後,把短棒放入花叢,並除手套後離開

4. 有人用不同方法爬進兆軒苑,除下外褸並放入背包,再穿上淺色長袖裇衫,然後離開。

法庭認為
截獲被告位置,時間與犯案位置及時間相當接近,加上,兩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物品,裁判官相信身穿灰色T-shirt的犯案人為D1,黃色外褸的犯案人為D2,此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相信在如此短距離時間內有相同的人士經過,並懷疑第三名犯案人同為警方拘捕的其中一人。灰色T-shirt犯案人(即D1)所使用硬物表現出的形態比短棒更短,法庭有理由相信是其背囊中的鐵槌。

雖然當時犯案人可於振環路向左或向右離開,但從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看出兇徒並係於振環路四散。

本案全倚賴環境證供,辯方並無提供任何其他證據。由於當晚為一寧靜晚上,一切正常,從閉路電視中也沒有見到有下雨,然,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人剛巧經過現場,閉路電視中亦無其他人手持長遮經過。

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D1現時23歲,D2亦年紀相近
從案件背景中能得悉與反送中運動有關
雖然被告是受審訊後定罪,但並無預謀犯案
基於當時社會氣氛,被告愚蠢地表達不滿是出於一時衝動
被告已知道不滿政府,但不應訴之暴力
事發後,被告已無參與任何示威活動,在家安份守己生活
被告明白到損壞後不會改變到
願意賠償$7,240予輕鐵(今天可付)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人生留下案底,已得教訓
希望裁判官能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若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亦希望能輕判

裁判官寄語
唯一唔明,政治不滿,為何要傷害一般市民生活,同類案件中,有人破壞紅綠燈,這些事件並非針對政府,是全社會受害。幸而當時附近沒有人,不致於傷害到他人或造成驚慌。事件不會不方便到政府,行為幼稚。

裁判官接納辯方請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任何判刑方式。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候判,並需於今天賠償予輕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PART 1 匿名令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於2019年12月15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39號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長3236(控罪1),以及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2)

*開庭時控方澄清控罪1性質屬於assault,而非battery
----------------------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不答辯,由郭憬憲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即
PW1 “受襲”警長3236
PW2 證物警員 16547
PW3 警員18852
PW4 電子裝置專家
----------------------
#投訴
1) 於當晚在21:00時被捕後,在警車內被多名無法辨認的防暴警員按在地上,其中一人用拳打被告頭頂,使被告感到頭暈

2) 其後在警車後座被警18852(較早認出)及另一名警員,各持一支電筒。在距離10至15cm用電筒照眼約5分鐘,使被告感到不適。因怕被警員打,所以當時無記錄

3) 要求聯絡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時,被警長3236以「轉頭先,錄完口供再俾你揾」拖延

4) 在羈留室要求見律師,警員多次聲稱「好忙,唔得閒」拖延
============
12:18 傳召PW1,拘捕被告的警長3236作供,控方主問

被捕經過:
當晚約20:52,在旺角新填地街與朗豪坊一帶,有大約50人集結、叫囂、唱歌。而當時我巡邏完,返回停泊在砵蘭街的警車AM7158上,坐在副駕駛座休息。

不久,在人群中有綠色鐳射光柱射向警車,發來發去,掃中我的眼約2秒,令我感到煩擾。而且行為犯法,所以引起我的關注,目光追向光源。發現約30米外有一男子,身穿灰色外套,右手揸住鐳射筆,於是落車追捕他

該名被我鎖定的男子,沿奶路臣街、彌敦道一路跑,我在雅蘭中心外把他控制,並進行快速搜身。在被捕人左邊褲袋搜出一支可正常發出綠光的黑色鐳射筆,有理由相信就係射向警車嗰支
===============
拘捕後:
20:55 宣佈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之後進行警誡

21:03 帶上警車AM7151,正常開車,無使用武力,亦無見到有人動武,當時我坐在被捕人對面,若有人打佢,我一定見到,而且會制止,因為有責任保護被捕人士安全

21:10 返到旺角警署,繼續處理文件工作,期間被告無向值日官投訴

發出搜身通知書,按指示進行搜身,並無發現其他可疑物品

21:28 發出羈押人士通知書,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可以聯絡律師,親友)

21:46 被告在羈押人士通知書上簽署,期間無人用武力

*由被捕開始,作為拘捕人員的PW1,視線一直無離開被告
*聲稱被告無要求見律師/親友,亦無要求診治

12:59 休庭
------------------
下一部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

控罪: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A)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1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辯方保留爭議PW1的匿名令是否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預告:
七案將合併,‼️加控暴動罪
五十名持籌公眾庭外等旁庭

👥黃(城大學生會編委攝影記),羅,周,何,畢女村長,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潘畫家(19-31)

🛑其中周,女村長,畫家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

有消息指周將於今日被撤銷所有控罪

👥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王宗堯 #提堂#0701立法會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沈(23)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文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目前仍身在美國,將不會出席今日法庭聆訊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沈(23)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表示有意申請案件合併,官稱合併事宜將與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

繼續保釋
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修訂控罪:

(1)暴動

指二人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1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2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處理轉交區域法院事宜。

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