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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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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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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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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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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廖柏嘉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梁國雄已還押逾41個月;李卓人已還押逾39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6個月 #宣佈判決 (#0818維園 非法集結;不認罪後於2021年4月1日被裁定罪成。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駁回上訴。終院於2024年2月22日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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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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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李(20)🛑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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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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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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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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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0:0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46個月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7項煽動文字;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2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於2024年3月7日被駁回。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7月10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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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35)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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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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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8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投訴信 🔥#判刑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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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求情:
D1
補充背景被告是在囚人士,所作是認真投訴,之前有經驗投訴信寄出予律師收不到。.呈上同類案件帶入物品以罸款處理,今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提及自己令D2可能面對失去律師牌過意不去。
D2
涉及監獄條例是關於攜入/帶出物品,相對帶出物品量刑應該較輕。帶出物品可分三類,第一是一定不批(如危險品)、第二是需要考慮可批可不批,第三是案中投訴信經查閱正常必然批准帶出。被告案發時只做了七個月事務律師,初出茅廬,可能因本案會吊銷律師牌照,律師公會聆訊定必參考本案判刑,希望考慮判以有條件釋放,即罸款處理。審訊中D2沒有有爭議控方證據,對監獄條例全不知情。呈上2宗案例(包括D1代表所交)均是由懲教職員引入物品,知法犯法,都比本案嚴重也是罸款。

📌判刑
D1: 即時監禁3天
D2: 罰款$1800

無論帶入或帶出物品同是觸犯同一條例,一般處以一級罰款,同意帶出物品案情較輕,也理解D1 有權利向申訴專員投訴,自己看過表格相信如懲教署看完必然批准。同時知道D1 因過去經驗擔心寄出信件去不到專員而犯案,考慮所有因素後,D1 服刑時犯案判以即時監禁是合適,刑期同現時服刑分開執行。D2是共同犯法罪責理應相同,主要協助被告繞過懲教署送出信件,但非始作俑者,投訴信件也完全沒有涉及不當,法庭認為D2判以罰款可反映刑責。

D1 代表申請以現金$1000保釋以作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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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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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5
👤李(24)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大 暴動;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7月3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11:30
👤湯(20) #宣布決定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上訴庭於2024年6月7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和撤銷訟費命令。答辯人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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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陳志輝裁判官
🕞15:30
👥顧,葉,蔡,郭,鍾(21-39)🛑五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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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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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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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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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2:00
👤陳(21) 🔥#判刑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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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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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開庭

背景報告已解釋及同意,年紀輕輕確診病情,雖然遲來但已經後悔行為及有反省,有不尊重國歌但未存心侮辱,上星期已經再作書面求情。上訴庭對同類患病判刑可作折扣,阻嚇比重較少,無論監禁定社會服務也對病患者造成影響。本案亦沒有影響國家安全元素,被告雖然在公開場合犯案,但實際見到人數也不多而且持續時間很短,

代表指如判以監禁,希望考慮緩刑。法官指同意無政治原因,並問對控方提供2016年新年暴動案例鄧xx上訴庭指同類病情被告亦需面對同正常人一樣罪責及刑罸,不會作扣減刑睇法(該案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囚20日)。代表指該案被告涉行使暴力掟磚,法官再指是否同意判刑原則病情令被告衝動犯案也不可作減刑, 代表重申控罪不同。法官進一步問及同一控罪沒有案例會參考另一單上訴侮辱國旗判罸4個月案件之各項考慮因素意見,代表希望休庭5分鐘閱讀。

12:22 休庭至12:29

辯方代表回應指本案多項因素不同如無人被鼓勵、沒有燒國旗、沒有預謀作案及持續性。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指需時間考慮判刑,押後至不早於15:30 開庭作判刑。

12:35 午休,下午15:30 再續,期間批准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判刑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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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開庭

📌判刑:即時監禁8星期‼️

口頭判刑原因:
背景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病歷吻合證供,被告同意行為不當,但仍堅持不喜歡狄士尼人引起,無意作出侮辱,法庭認為不吻合後悔說法。上星已收到求情文件,主旨在非同類最嚴重,歴時很短,公開性質同在互聯網相比算影響少,也沒有因政治立場而犯案,而作案也由病情引發少於一分鐘,被告行為包括賽事中由站立變坐下,改唱另一首歌,最後發出噓聲。侮辱國歌罪沒有量刑指引,亦是較新法例,侮辱國旗罪有較多判刑,控罪元素及判刑原則相似,高等法院上訴案例有原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覆核後改以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之後讀出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就國旗案量刑判詞,指出適用於國歌可以採納。而上訴庭就侮辱國旗判刑考慮五項元素接納辯方說法非同類最差、沒有預謀及單獨行事及非持續進行。但案發現場人多,原會有可能令其他人情緒激動,但冇證據有引起他人激動。

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及罪責後,不會接受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懲罸。根據背景報告被告過往有不準時服藥影響情緒,本案前2天醫生加藥後被告選擇停藥及獨自往紅館,卻以病情作求情。法庭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身體病況酌情扣減1星期。

📌批准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定罪及判刑上訴,條件如下:
-現金8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於報住地址
-不得接觸控方任何證人

16:4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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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按此]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楊(29)🛑已還押19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鍾,龔(22-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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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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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然而,這些案件的背景和情節與本案有別,參考價值有限,故應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套用合適的量刑考慮,訂出合適的刑令。

📌量刑考慮:

煽惑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傷人17罪:

就這類控罪,一般的刑令為監禁3年至12年,而考慮刑令時要顧及的因素包括:(1) 襲擊的預謀程度;(2) 襲擊的背後動機;(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4)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6) 使用的武器性質;(7) 武力使用的程度;(8) 受害人的傷勢;(9) 襲擊帶給受害人的影響。

本案要考慮的因素:

考慮上述,本案刑令要考慮的因素包括:(1) 犯案處境、(2) 被告犯案的手法、(3) 犯案的時間、(4) 犯案的規模、(5) 犯案的人數、(6) 言論的對象和影響、言論的後果、以及 (7) 被告的地位。

📌本案判刑: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夥同他人正面挑戰法治及司法制度,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被告的言論實際上亦沒有成功煽惑他人犯案。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終身,區域法院的量刑上限是監禁7年。本案的量刑起數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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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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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續審 [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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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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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9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5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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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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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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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賴(24-29)🛑賴已還押逾48個月 #宣布判決理由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宣布案中案判決理由。)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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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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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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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9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6/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93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今日由副手代表)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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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法官讀出案情、求情、暴動案判刑原則、本案件各人沒有證據直接參與破壞,只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裝備亦只屬保護。

📌判刑
D1 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2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5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6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D12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1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本案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D1,D6外,其他各人分別因家庭原因,個人事後努力進修,學業優異、參與義工服務等作扣減2至4個月。

10:29 完庭

🔺此為213人油麻地大圍捕中最後一宗判刑。
【09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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