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投訴信 🔥#判刑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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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求情:
D1
補充背景被告是在囚人士,所作是認真投訴,之前有經驗投訴信寄出予律師收不到。.呈上同類案件帶入物品以罸款處理,今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提及自己令D2可能面對失去律師牌過意不去。
D2
涉及監獄條例是關於攜入/帶出物品,相對帶出物品量刑應該較輕。帶出物品可分三類,第一是一定不批(如危險品)、第二是需要考慮可批可不批,第三是案中投訴信經查閱正常必然批准帶出。被告案發時只做了七個月事務律師,初出茅廬,可能因本案會吊銷律師牌照,律師公會聆訊定必參考本案判刑,希望考慮判以有條件釋放,即罸款處理。審訊中D2沒有有爭議控方證據,對監獄條例全不知情。呈上2宗案例(包括D1代表所交)均是由懲教職員引入物品,知法犯法,都比本案嚴重也是罸款。

📌判刑:
D1: 即時監禁3天
D2: 罰款$1800

無論帶入或帶出物品同是觸犯同一條例,一般處以一級罰款,同意帶出物品案情較輕,也理解D1 有權利向申訴專員投訴,自己看過表格相信如懲教署看完必然批准。同時知道D1 因過去經驗擔心寄出信件去不到專員而犯案,考慮所有因素後,D1 服刑時犯案判以即時監禁是合適,刑期同現時服刑分開執行。D2是共同犯法罪責理應相同,主要協助被告繞過懲教署送出信件,但非始作俑者,投訴信件也完全沒有涉及不當,法庭認為D2判以罰款可反映刑責。

D1 代表申請以現金$1000保釋以作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