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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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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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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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17)  🔴服刑中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於2020年3月15日,#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6年監禁。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173
================

彭官表示睇過書面陳詞,指四條控罪「似乎唔係點過重呀嘛」。續指如有健康情況,需有與罪名相關證據才能作減刑原因,指此案似全無呢方面證據。上訴方以上皆同意。

就上訴理由2,彭官指用「圍觀」字眼遠左小小,續提及被告為黑色衣着,上訴方澄清應是白色衫。上訴方指控方開案無講被告有參與掟野動作,(片段)顯示被告企喺度有一些手部動作,唯看不清在做什麼;而控罪二有身份辨認議題,亦見不清動作。

彭官指不是重點,重申共同犯罪定義,並提出被告當天(背囊中)有玻璃碎片。答辯方補充是一個汽油彈和兩個破碎的樽。

🗣️彭官突然指自己電話好似冇閂聲,表示「我教一教佢先」。

上訴方同意(被捕位置?)不遠,約10至15分鐘路程。被告現年21 歲5個月,案發17歲。彭官指現不能判TC , 而勞教刑期3至10個月是予初次犯罪人士,但今次案件有四條控罪,表示同意原審法官,續指睇唔到可以判勞教的可能性 。

上訴方回覆指希望可減刑,並指被告努力讀書,一年內考到dse 英文5*,亦對汽車維修好熱切,家人及妻子支持係101分,指被告是想更生的人。續指此案需要有更生元素,就囚禁式而言,懲罰元素較更新的多,縱然明白此案嚴重性,但望法庭予機會 。續指被告有ADHD 及 抑鬱,此背景要努力不易,重申被告好努力更新自己。

彭官關注上訴方會否再就以下說法延伸 - 即被告背景當時應拎報告,但現時見有新進展,望法庭重新考慮說法。

上訴方指被告已坐1年6-7個月,如拎報告後許可,會有長監管期,續指此監管期與坐監的監管期不同。被告現時情況,如再實坐,要約1-2年。上訴方續表明想為被告拎報告。彭官表示好難想像宜家放番被告去tc。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問官會否想睇案發相關片段。彭官問睇有咩意思,重申已經唔接受被告圍觀之講法,並質疑被告背囊中的玻璃係做啲咩。(按:原審中辯方曾爭議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答辯方續指有為被告在獄中努力更新感到鼓舞,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彭官問答辯方,就此案未算最嚴重,加埋被告有ADHD,在應否取報告作全面考慮上的技術問題有何意見。

答辯方指終審法院有案例,為同樣在原審時沒有拿取報告。

🔸上訴方回覆
明白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拿取報告,但…(聽唔清)

📌本案將會交由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2/70)

🕙10:00
📍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已經服刑完畢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內容
於2023年1月21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拒絕。

----------------------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方代表:劉高級檢控官

🗣️彭偉昌法官先提醒再次上訴有減時風險,申請人表示明白。

🔸申請人補充陳詞:
已交書面陳詞主要針對原審裁決原因當中3點:
1)沒有必要去中環現場
2)沒有必要帶同士巴拿出現
3)作供同現實不符
原審法官只考慮不利供詞沒有全面考慮申請人背景及有利之供詞,審訊自己有呈上工作照片佐證。如當時接納攜帶工具去長江中心工作,便不應推論去參加非法集結,再者案發在2019年11月日時多區不時有集結發生,這些埸面已成習慣。

彭偉昌法官提出原審着眼點,表示一般人會對此些地點避而遠之,質疑被告何約人在中環傾公事,為何前往(示威)熱點而不前往灣仔;並質疑被告宣稱士巴拿為翌日工作所用,但為何帶住三個士巴拿出街搵人,亦有面罩,扳手有一定重量。潘官則指作供提及翌日會再到長江中心,合理做法是工具留在工作地點,申請人引用D3作供指當時已較平靜,潘官再指D3及朋友仍留在馬路20多分鐘,可以說仍有集結,只是沒有破壞等暴力行為。申請人回應所見現場平靜,以為示威完結,只是道路堵塞,自己只短短留了8分鐘,之後約了阿Wing見面,突然一白色車逆線衝來於是跑去戲院里,不久即被捕。

彭偉昌法官再指原審法官同時有庭上耳聞目睹作供及作供者神態等優勢,很難挑戰其不信納因工作身上帶住3個士巴拿有錯。

潘敏琦法官指判詞提及D3同其他人留在馬路20分鐘,附近沒有交通,如像廣場一樣,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但這也不是正常情況,反問被告咁樣係平靜落嚟咩?

被告回應即使如廣場般,但沒有暴力行為不是代表平靜下來嗎。並指原審提及七點後中環是平靜下來 ,加上d3證供,及有CCTV顯示自己經過的地方是有很多人,但冇人破壞,亦可見有人騎着單車經過,當時自己和朋友通電話,對方告訴自己中環冇乜事叫自己嚟傾嘢。加上自己案發前一日亦喺長江中心望落去見(混亂情況)幾分鐘就搞掂,同日自己亦有在威靈頓街食嘢飲啡。被告問上庭只因身上3個扳手同出現在場,這樣裁決是否真的唯一合理推論?

彭偉昌指上訴是要證明原審法官有錯,不是再重新檢視所有證供。申請人補充除士巴拿也有美工刀、6角匙等冇被檢取。彭官再質疑帶住3個扳手深入示威區,再加以衣著面罩等疊加效應,很難指出原審法官有錯。申請人提出法庭不應由被告證明自己冇罪,彭偉昌及潘官指有疊加效應,被告作供是削弱控方證據而非證明自己清白。

🔹答辯方補充陳詞:
法官指看過書面,沒有補充,而申請人也確認沒有回應。

📌裁決:即時駁回上訴
【08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3/70)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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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郭啟安法官
#1112荃灣  #案件呈述上訴

👥D1葉, D2陳(20-22)

控罪(1):
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3) (D1 、D2)
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2人於2021年6月11日被 #劉淑嫻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2023年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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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今天缺席,由大律師代表

D1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D2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10:35] 開庭

🔹律政司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答辯方D1 代表陳詞本案不存在一案兩審,只是因應2021年11月盧建民終審法院判詞更正法律觀點希望讓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強調沒有影響事實裁決不需要重開案情,再者雙方證人已經作供不用重召,案件中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如位置、時間、身上裝備(尤其D2)作推論參與。

D1被控方證人PW?見到由非法集結地點沙咀道逃跑至被捕地點,手持一包未開封之索帶,其辯方證人作供解釋但被法庭拒納,只是裁判官認為冇證據曾被使用。控方立場重點非有冇使用而是有參與。

D2身上有多項裝備如眼罩、防毒面具、手套、手袖、黃色雨傘等等。被告也沒有作供,裁判官指其用水淋熄催淚彈但沒證據使用作訂明行為,裁判官忽略身上裝備而作推論有冇參與非法集結是錯誤。

控罪(2)及(3)則在裁決時脫罪只因沒有證據參與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控罪元素是「身處」,不用「參與」,控方認為原審裁決時法律方向不正確。

郭官指有時裁判官口頭裁決比較簡單沒有寫得細緻,再問裁判官有否考慮現場是否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代表回答幾位證人口供指出有數十人聚集,有人放龍門架堵路,地上也滿佈雜物,除PW2部份證供,其他證人全部接受,當時豉油非法集結發生。

🔸答辯方補充陳詞
D1代表
接受沙咀道有非法集結,但沒有證據漫延至和笛街被捕地點,雖然非法集結具流動性但要像流水式,如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途中經過之街道便是,本案被捕地方沒有證據有相關,裁決時也提到當時附近街道上很多人無辜人士,有不少人逃避催淚燈爭相走避。控方證人話見到D1由沙咀道跑來只有3秒,但其實不可排除D1有轉過方向。而現場單單堵路沒有衝突,D1在現場逃走可能是避開催淚氣體,身上索帶有辯方證人作供解釋,郭官提醒索帶證人口供不被接納,再指盧建民終審法院案例沒有使用也可以參與。代表指盧建民終院案例同年5月批出申請、同年6 月原審作裁決,本案裁決後同年11月盧上訴頒佈結果,當時原審訊原可等待盧案結果才處理,控方如今依賴作上訴理由對被告不公正。

控罪2同意最新案例身處現場不用參與而蒙面也可定罪,但控方沒有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D2代表
不會爭議有非法集結及盧建民終院案例。當刻控方依賴案情及法律原則令裁判官作出裁決或許有錯,不反對有空間要澄清新觀點,但發還重審就如D1代表所言會造成不公平。原審時沒有得知盧建民終院新觀點,當時已知到會排期,冇人提出押後等待結果,假如已經知道結果,自己可能盤問或給予法律意見會不同。過去5年D2本已經作人生規劃,這2個月修讀課程需往外地,無論上訴結果如何D2也已訂8月尾機票回來。本案獨特之處是控方依賴證人記憶,沒有片段圖片協助,事隔5年再發還重審是不適當,證人再作供記憶是否可靠?但答辯方接受控方所指D2身上有裝備但強調只放在袋沒有穿戴,至於流動性本案也較其他情況低,現場環境比較平和。

至於控罪3,同樣沒證據身處現處使用物品作掩飾身份。

🔹上訴方再回應
原本上訴包括D3,但因其不在港,而且要等待終院案例結果才處理,最後才只對D1及D2作上訴以致2年後才申請上訴,3年後開庭處理。現在是因更改原審時法律觀點要求原裁判官重新處理,不打算重審。

法庭再問就盧建民終院案例新觀點、重審公正性及重審方式(更改法官?再傳召證人..)。D1代表指如重審不認為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是洽當,應由原裁判官重新考慮新觀點。D2代表指如當時知道終院案會就「利便、協助」作盤問,同樣認為不應由第二個裁判官處理。同意法官建議如重審方式可由原審法官處理並可傳召證人如被告作供。

法官指聽罷雙方補充陳詞後需時考慮,將在2個月內頒佈裁決。

[12:34] 完庭
【08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87/70)

🕙09:30
📍 #區院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7)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
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08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40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7:00開庭]

法官表示今天必須處理審訊日期2025年5月6號,早上10:00,預75個工作天,完成不到也會處理直到完成為止,被告人沒有反對,而其他日子就按這日期倒數;

1 就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法官稱就79i條,法庭沒有權處理,如鄒堅持申請,將排期至2024年10月28日就此項事項審理;其他被告欲出席均可申請body honor出席此聆訊,李卓人法律代表表示他將申請出席聽審;

2 法官著鄒幸彤需要於 10月21日,呈交申請表,陳情檔案,由於她身處獄中,需由其他被告人之律師行代鄒將文件交給法庭;

3 審訊日期(20250506)前3個月,被告需要將書面陳情上呈法庭;

4 鄒幸彤表示控方公訴書指被告以非法行為煽動他人,但控方從沒有指明該非法手段是甚麼?控方回應:他們已曾提出該非法行為不需要牽涉暴力;控方又稱今日只是案件管理,開審前才提出,法官表示鄒提出就是因為太遲!控方就勉強話可以在一星期後以書面方式交給被告;

5 法官指控辯雙方的書面開案陳詞需於2月6日呈交法庭;

6 預審將於2025年2月22日,上午10:00進行;

7 審訊文件E bundle 目錄,控方需於10月14日 ,下午三點前交予法庭及所有被告;11月11日則需將E bundle, 文件冊第一草稿交給法庭

8 承認事實草稿需於2025年3月7日,呈交法庭及至所有被告

9 4月7日便要將簽好名的承認事實交到法庭

10 幸彤提出控方需要將所有關於本案的本地及海外的傳媒報道的資料都交給被告手上(包括紙媒及電子媒體),法官建議控方將該些資料以一隻usb 交給被告人,控方不願意,法官問控方有幾多張紙或幾多GB?控方猶豫好久,都不想交出材料並稱:因為該些材料屬其他案件!最後在法官建議下,先交出該些資料的index

11 本年9月20日,下午三點前控方需要將該些傳媒報道的資料的目錄交給鄒幸彤(紙本或者是usb)

[17: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09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李(50)🛑服刑中

控罪 :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背景:於2023年10月26日經審訊後罪成,於11月29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

申請人由兩名女懲教陪同下自行應訊,有以下三點理據:
(一)原審郭啟安法官未有顧及控方證人(即本案指稱的傷者)的挑釁行為
(二)原審郭啟安法官錯誤定性事件為私了
(三)原審郭啟安法官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求情理由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拒絕觀看某條申請人依賴的新聞片段,初步指出三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強調法庭是中立,但0921元朗當晚集結的民眾多次高喊光時口號,因此不是控方證人挑釁申請人,而是民眾挑釁途徑市民

申請人提出的三個理由都不成立,原因簡略如下:

(一)第三理由不成立,雖然認同原審法官描述稱申請人的服務是「單一服務」的描述並不正確,但由於申請人的社會服務貢獻並不夠大,不構成求情理由;

(二)對於第一理由申請人指PW1曾挑釁申請人,理由亦不成立。法官認為其實當時已經是非法集會,而原審時,辯方律師都沒有挑戰PW1的口供,法官更認為PW1用玻璃樽追打申請人屬自衛行動。申請人表示有片可證明,但法庭認為片段可理解為只用不同角度剪出來;

(三)至於第二理由,法官強調原審法官將案發過程定性為「私了」是沒有問題,因為片段中聽到「私了」一詞,申請人表示「私了」並非自己所說,但不獲法官接納。

法庭補充,三條罪行都相當嚴重,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法庭正式拒絕申請,並提醒申請人這次申請是單一法官,申請人有權向合議庭再度申請上訴,再次上訴的「減時風險警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公眾人士入庭籌:
🔵高等法院一庭(正庭):28張
🟠高等法院三樓大堂:77張
🟢高等法院六樓大堂:112張
(大堂均設有即時轉播)

09:20 正庭已滿,正派發三樓大堂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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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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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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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