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李(50)🛑服刑中

控罪 :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背景:於2023年10月26日經審訊後罪成,於11月29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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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由兩名女懲教陪同下自行應訊,有以下三點理據:
(一)原審郭啟安法官未有顧及控方證人(即本案指稱的傷者)的挑釁行為
(二)原審郭啟安法官錯誤定性事件為私了
(三)原審郭啟安法官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求情理由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拒絕觀看某條申請人依賴的新聞片段,初步指出三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強調法庭是中立,但0921元朗當晚集結的民眾多次高喊光時口號,因此不是控方證人挑釁申請人,而是民眾挑釁途徑市民

申請人提出的三個理由都不成立,原因簡略如下:

(一)第三理由不成立,雖然認同原審法官描述稱申請人的服務是「單一服務」的描述並不正確,但由於申請人的社會服務貢獻並不夠大,不構成求情理由;

(二)對於第一理由申請人指PW1曾挑釁申請人,理由亦不成立。法官認為其實當時已經是非法集會,而原審時,辯方律師都沒有挑戰PW1的口供,法官更認為PW1用玻璃樽追打申請人屬自衛行動。申請人表示有片可證明,但法庭認為片段可理解為只用不同角度剪出來;

(三)至於第二理由,法官強調原審法官將案發過程定性為「私了」是沒有問題,因為片段中聽到「私了」一詞,申請人表示「私了」並非自己所說,但不獲法官接納。

法庭補充,三條罪行都相當嚴重,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法庭正式拒絕申請,並提醒申請人這次申請是單一法官,申請人有權向合議庭再度申請上訴,再次上訴的「減時風險警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