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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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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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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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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政府化驗師 陳海耀(音)博士
證人檢驗咗炸彈,內有AMPD和ANFO。

📍傳召退休警 盧永階
證人檢驗咗兩個裝置,用電話做遙控,一個連接電子火柴,可以燃點物品,另一個設計錯誤,會發熱,但不能確定性能。

因辯方提出新資料,控方需要時間處理,因而今日不能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

(詳情後補)

[11:55] 案件押後至明(3/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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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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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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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 Cellebrite 專家證人 吳曉熹(音) 警長
🔹主問
環繞專家報告口供提問,證人在網絡罪案調查科負責數碼法證鑒證工作,屬資深員工也負責訓練員工,於2020年7月調任國安部門。證人工作上使用工具如Cellebrite 等抽取數碼裝置裏資料,庭上講解步驟及確認可擷取資料包括相片、影片經緯度、拍攝時間、擷取拍攝來源電話牌子型號。軟件可以復原刪除資料,但不是全部也可成功。
庭上曾應主控要求示範以相片取得經緯度在google地圖找位置,回答是海中心,證人表示可能打錯野。

🔸盤問
D4及D5代表分別作盤問,今日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335] 完庭

主控指預計明天上午有機會完成最後一名證人(Telegram專家)。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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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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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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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Cellebrite 專家證人,2020年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 吳曉䂀

🔸繼續由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律師播出JB3 中截圖的原本影片,法庭的視訊系統又出問題,陪審員的屏幕睇唔到,08:55~09:14 休庭維修。

影片是警員檢查“快樂的TT”的電話,輸入密碼開啟電話,開啟Telegram,顯示Telegram Chats 介面;余大律師問:可以在這個介面選擇一個群組,向左拉會刪除這群組,和進入群組後,逐一刪除全部對話;用Cellebrite 檢視有無分別?

證人解釋係可以分別到,在Excel表內有一個欄目“delete chat”,如果係整個群組刪除,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如果係逐一個對話刪除,有另一欄目“delete instant message”,這欄目之下的資料會顯示“yes”。

余大律師展示JB10 中兩個不同excel 表,一個的資料係橫向,另一個係直向,證人解釋兩個都係由Cellebrite 匯出,只係檢查員個人不同選擇。

余大律師再展示由Cellebrite 匯出的多項資料,有各種證人未能解釋的情況,例如:
- 本應只有文字 “emulated sticker” 之處出現 emoji 公仔
- 傳送人和內容欄目出現空白
- 內容出現「亂碼」
- 內容只顯示為photo/ video/ voice
證人解釋因為Cellebrite能力有限,訊息已被删除,可能無法復原,他唔知空白/亂碼的實際內容是什麼。

余大律師問Cellebrite 可否顯示forward message ,證人唔知2020年版本的Cellebrite能否顯示,最新版可以。又另一段,Cellebrite 都未能顯示係「個別回覆」。證人無對LINE 嘅訊息做調查。

證人的報告對P880 的105張相片分為6類(庭上無讀出類別,唔知點分),律師指相片中無第4類,證人同意。

第一分類
余大律師將兩張內容相同的相片並排顯示,一張係jpeg檔,另一張係png檔,證人曾講一張係由iPhone 拍攝,後來收回,表示從畫面分別唔到兩張相。同意律師講某一個人可以把他人傳來的截圖,再在自己的手機再做截圖。

第二和第三分類
P880 係一部iPhone 8 plus,附件3中有4張相的metadata 顯示係由iPhone SE 拍攝,所以並非由P880 拍攝。

第五類
有7幅係thumb nail 相片,同意相片拍攝時間和creation time 係無關連。

第六類
證人同意報告中有描述錯誤,應把“從Telegram接收檔案”,修訂為“從Telegram接收和發送檔案”。

余大律師總結指出Cellebrite只能匯出其能力範圍可擷取的訊息內容,而有一些匯出的訊息變成了空白、不能解讀的符號或數字。證人同意。

[10:17] 🔸D4 #林芷瑩大律師 有補充問題,電話是否需要入密碼解鎖,Cellebrite 才能擷取資料?證人回答視乎手機型號。

[10:20~10:45] 小休

🔹控方無覆問

————
📍傳召Telegram 專家證人 衛志雯(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職 ICAC 技術服務部訊號分析組,為本案做咗一份Telegram 的操作報告。
昨日應控方指示,將一個GPS 資料輸入Google Map,顯示出一個地點,截圖呈為證物P2018。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在Telegram對話,可以隨時刪除訊息,普通成員只可以刪除個人訊息,群組管理員可以刪除其他人訊息,在Telegram介面刪除咗嘅訊息係唔可以還原,Cellebrite 可以。唔知Cellebrite 可唔可以讀到幾時設定「自動刪除訊息」功能。

律師問群組之中某成員無參與一段對話,有無辦法證明該成員有閱讀該段對話,回答無。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律師問如果有群組成員退出,之後再律師文群組成員加入,加入時能否睇返退出後的對話?證人回答這是群組的設定,可以選擇隱藏(hidden)或不隱藏(visible)。

辦方顯示JB7,是警方擷取D4 的iPad 的資料,由第129~132頁,顯示GPS座標,辯方同樣把資料輸入Google Map,呈上4張截圖和一頁文件D4-5(1~5)。(庭上無講相關內容,唔知做乜!)

[11:08]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證人在2018年開始接觸Telegram,到目前運作無大改變,要用電話號碼登記,用短訊做驗證,display name 一定要有,唔使用真名,可以用符號,可以隨時改,可以有相同,username 喺唯一嘅,唔可以相同,可以唔設定。

在群組之內,如果某個人顯示電話,可以將佢加入個人通訊錄,為佢改名,之後在群組之內就會顯示被改的名字;如果某個人唔顯示電話,但係識佢(通訊錄有資料),就會顯示電話號碼。

Telegram係可以用多個裝置登入同一個帳戶,多個裝置同時發言,顯示嘅訊息係會同步,但如果用Secret Chat 就唔得。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中文大學修讀電腦系統工程,2018年曾經上過Cellebrite satisfied physical analyst 課程,證人同意,但唔同意係Cellebrite 專家身分。

同意Telegram 可以在 Mac, Windows, iOS & Android 系統使用,功能大同小異。同意可以有三個不同裝置共用一個戶口,如果有一個裝置向第三者用Secret chat,其他兩個裝置係唔會知道。如果第三者向該戶口發送訊息,而其中一個裝置睇咗訊息,其他兩個裝置是否有notification ?證人不能確定。

關於Telegram Channel 設定,假設有10個管理員帳戶,而每個帳戶有三個裝置,就變成有30個管理員。

[12:14] 🔹控方覆問
群組之中可以設定俾唔俾新成員睇紀錄,可以隨時改,但只回應影響新加入嘅成員,該設定默認係隱藏記錄。
主控展示JB3 黃振強的電話Telegram 訊息,有「快樂的TT remove happy healer」,「happy healer joined via invited link」,見返之前的對話,顯示設定係可以睇返紀錄。

[12:30] 案件押後至明(5/7)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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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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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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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D4 律師要求再傳召警員7401,控方撰寫承認事實,但律師不滿意,控方揾7401上庭。

期間控方呈上文件,證明在油站揾到嗰架車,登記車主係D4。

7401 再出庭,D4 律師問用Cellebrite 擷取P880 資料時,是否要有電話密碼?證人回答:另一警員有畀密碼開鎖。

最後主控正式宣布控方結案。

星期一宣告各被告會否作供,D1會傳召醫生講報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8/7)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