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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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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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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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結案陳語
D2 影相功課離題,功課是要求對專業攝影師網上照片下載作評論,而非作現場攝影,晚上6時出閘至11時行程模糊其詞,交代不到去了那裏。其作供提及不知名急救人員將物品留下離以置信。盧健民案指暴動範圍具流動性,本案暴動核心範圍起碼去到碧街,不認同D2同核心範圍有80-100米距離,是身處暴動現場。
D13起初同意沒醫學基礎口罩阻隔空氣異物,盤問下才指記起用口罩預防哮喘是十年前留院醫生教,控方認為是狡辯,D13同意可以揸車行高速公路送女友回家卻步行去尖沙咀示威暴動方向令人難以置信。而辯方指被告黃姓女友(另案被告)被捕後財物清單物品沒有暴力示威相關,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問主控關於控罪2索帶之立場,控方指是可以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作進一步破壞,目前並沒有案例,控方明白終審法院最近對索帶上訴判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
控方沒證據D2參與,主要以八通達,衣裝及有逃跑要求法庭作推論。庭上片段彌敦道沒封路,出現市民可以有合理原因,高級警司作供也指不肯定每位街上市民也是示威者。作供說23:15時示威者向南到黃格仔,是一排排,去到碧街人羣很疏落。A21警長一下車一分鐘內在碧街作拘捕,同暴動核心範圍有80至100米。D2作之字逃跑法庭可考慮案例逃跑不一定是犯罪表現,可以是驚慌,對警方沒警示,特別戰術小隊近距離開槍及下車快速跑的反應。庭上D2提供文件可見其對攝影狂熱,不計較分數到現場拍攝可以解釋為何到場及逗留多時而不按課程指引用環球攝影師相片。裝備防毒面具是D2買因知通常有催淚煙作保護,手套及眼罩是到場後有急救人員留下而覺得有用帶住。D2袋內5對未開手套及索帶是覺得第二時學校功課有用而貪心取去,管有索帶是有合理辯解,如果D2存心參與暴動絕不可能帶同貴重相機到場。至於D2柯士甸站2次出閘希望法庭可考慮當時社會氣氛不少人見到便衣或軍裝便感害怕迴避。
D13
因控方陳詞回應被告黃姓女友物品,已經呈交書面陳詞有部份需更正,不爭議控方指證物D13(17)被告女友財物清單沒證據同暴力無關。被告因哮喘需戴口罩是常識,正如疫情政府叫人用口罩。P92手套也不是防火防切割款式,更沒有驗到味道或沾上任可一殷暴動現埸出現之物質。被告學歷只有中三程度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所作解釋如到場出現原因,穿黑色衣服方便工作可以從其背景去理解。被告作供已經指案發時從導航知道連翔道不通才選擇步行送女朋友回尖沙咀家。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2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法庭同時定下同案其他認罪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處理求情及在1月20日作判刑。D2及D13視乎裁決結果是否要出席。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求情 #判刑 🔥

D1: 陸(20) / D3: 蕭(21)
🔴2人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D1D2)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3)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D1 及D3 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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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分別各自承認控罪(2)及(3),審訊後被裁定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求情陳詞
D1
今23歲,沒有定罪紀錄。中學時為領袖生,曾參與少年警訊及不同義工服務,2019年12月被捕後3年內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下仍努力完成大學學位,甚至被捕翌日照考試沒要求補考。自己有悔意願承擔責任並向受傷警員致歉。親人及師友求情信分別指犯案同其性格不符,被告品格良好本性溫柔,孝順及熱衷服務其他人。

就暴動罪同認罪同案D2之情節一樣,D2暴動罪以3年7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D1除拉走D3外沒有使用暴力,反之D2有飛撲向警員,希望可以比D2較輕量刑起點。

至於妨礙拘捕罪希望留意沒有襲擊警員,D3為其中學同學,被告只是見到他踢了警察後欲拉走D3。代表引述同案D2 襲警罪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D3
今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求情信顯示熱心助人擔任義工關心社會,有穩定職業,僱主願在服刑後繼續聘用。女友形容有責任感及樂於助人。被告有悔意並向受傷警員致歉,願承擔責任準備入獄,之前勤力工作賺錢照顧家人生活。

本案D3暴力情節較少,只是一時衝動踢警員。就暴動罪及襲警罪量刑陳詞大致跟D1相同。

🔥判刑速報
D1 : 3年9個月監禁
D3 : 3年9個月監禁

📌簡短原因
控罪(1) 暴動罪引用梁天琦等案例判刑因素,本案突發沒有事先安排,時間約20分鐘,涉及人數不算多,受傷警傷勢不算嚴重,法庭以3年7個月作量刑起點,但2人各涉另一罪行加刑2個月,即判以45個月監禁,除此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控罪(2) 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前去信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3)以12個星期作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1/4,即判以9星期監禁

控罪(2)及(3)兩罪性質同暴動不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所有因素後同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考慮:2人背景及沒有刑事紀錄沒有任何扣減因素,故各人之總刑期45個月(3年9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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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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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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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法庭需考慮今天各人之補充求情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 1000作判刑,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