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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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結案陳語
D2 影相功課離題,功課是要求對專業攝影師網上照片下載作評論,而非作現場攝影,晚上6時出閘至11時行程模糊其詞,交代不到去了那裏。其作供提及不知名急救人員將物品留下離以置信。盧健民案指暴動範圍具流動性,本案暴動核心範圍起碼去到碧街,不認同D2同核心範圍有80-100米距離,是身處暴動現場。
D13起初同意沒醫學基礎口罩阻隔空氣異物,盤問下才指記起用口罩預防哮喘是十年前留院醫生教,控方認為是狡辯,D13同意可以揸車行高速公路送女友回家卻步行去尖沙咀示威暴動方向令人難以置信。而辯方指被告黃姓女友(另案被告)被捕後財物清單物品沒有暴力示威相關,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問主控關於控罪2索帶之立場,控方指是可以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作進一步破壞,目前並沒有案例,控方明白終審法院最近對索帶上訴判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
控方沒證據D2參與,主要以八通達,衣裝及有逃跑要求法庭作推論。庭上片段彌敦道沒封路,出現市民可以有合理原因,高級警司作供也指不肯定每位街上市民也是示威者。作供說23:15時示威者向南到黃格仔,是一排排,去到碧街人羣很疏落。A21警長一下車一分鐘內在碧街作拘捕,同暴動核心範圍有80至100米。D2作之字逃跑法庭可考慮案例逃跑不一定是犯罪表現,可以是驚慌,對警方沒警示,特別戰術小隊近距離開槍及下車快速跑的反應。庭上D2提供文件可見其對攝影狂熱,不計較分數到現場拍攝可以解釋為何到場及逗留多時而不按課程指引用環球攝影師相片。裝備防毒面具是D2買因知通常有催淚煙作保護,手套及眼罩是到場後有急救人員留下而覺得有用帶住。D2袋內5對未開手套及索帶是覺得第二時學校功課有用而貪心取去,管有索帶是有合理辯解,如果D2存心參與暴動絕不可能帶同貴重相機到場。至於D2柯士甸站2次出閘希望法庭可考慮當時社會氣氛不少人見到便衣或軍裝便感害怕迴避。
D13
因控方陳詞回應被告黃姓女友物品,已經呈交書面陳詞有部份需更正,不爭議控方指證物D13(17)被告女友財物清單沒證據同暴力無關。被告因哮喘需戴口罩是常識,正如疫情政府叫人用口罩。P92手套也不是防火防切割款式,更沒有驗到味道或沾上任可一殷暴動現埸出現之物質。被告學歷只有中三程度從事體力勞動工作,所作解釋如到場出現原因,穿黑色衣服方便工作可以從其背景去理解。被告作供已經指案發時從導航知道連翔道不通才選擇步行送女朋友回尖沙咀家。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同一法庭作裁決,2人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法庭同時定下同案其他認罪被告於2023年1月6日處理求情及在1月20日作判刑。D2及D13視乎裁決結果是否要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