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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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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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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4/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2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9/30]

🕛12: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214城大 #答辯 傳票案件

👥14名被告
劉/陳/何/鄭/喬/陳/雷/何/張/林/陳/張/戴/呂 (19-22)

控罪:
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a)及(2)條

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曾作為該聚集的人,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5時01分至下午5時04分,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三樓大堂,參與進行受禁多戶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條。

控方:#黎德祺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辯方:李律師(D6);#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實習律師 (其餘被告)
—————————————————————

D4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繼續合併案件,辯方沒有反對,眾被告將跟隨傳票編號編為D1-14。

書記讀出控罪。

🔴14名被告均認罪🔴

控方呈上案發時「關鍵時刻、關鍵地點」的照片,並讀出控方案情:

政府於2022年2月3日公報,判令599G第8(a)條,禁止多戶聚集,即禁止在任何私人處所進行多戶聚集,預防、阻止個案傳播。多戶聚集指多於兩個住戶,此法例於2022年2月10日至23日期間生效。
2月7日,城市大學要求學生會於2月14日,將校園裡面若干地方管理權歸還。城市大學屬私人處所,只有城大學生、員工獲准進入校園。學生會2月12日在Facebook發佈貼文,呼籲人前往紀念及告別城大校園,並呼籲學生2月14日下午12時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學生會辦公室聚集。
2月14日下午3時,約一百人、由學生會成員帶領,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聚集。有人分發T-shirt並著好,邀請參與者到門外玻璃板簽名。學生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即D1-3)用咪發表演說,然後關上學生會室大門。
控方證人PW1助理校園管理經理、PW2校園管理主任,及三名保安包括PW3,在現場展示A3大小的紙,印有字樣提在場人士違反599G,以及避免在活動期間傳播疾病應該避免聚集。下午3時20分,部分學生會成員帶領,遊行到楊建文學術樓4樓Y4501室,即Cutprice便利店,並展示標語。其後在3樓大堂逗留,大部分參與人士在4時34分已經散去。
下午5時01分至5時04分,學生會14名成員(即D1-14),在3樓大堂民主牆前面聚集,並排成一列、拍照留念作記錄。保安員有在場監察情況,就違反599G持續作出警報。
調查後,14名學生會成員在民主牆並排的照片,於2月14日下午5時41分,由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在Facebook專頁轉貼。城市廣播、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的Facebook、Instagram亦有張貼四條有關錄影。警員PW4其後將社交媒體張貼的照片、影片下載並儲存在光碟。
D1-14,是城市大學校園裡面活動的參與人,來自不同住戶,並無遵守599G禁止多戶聚集,因此以傳票控告。

🔴14名被告均認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全部被告皆無刑事紀錄,本次屬初犯。

陳律師申請求情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皆為就讀城市大學19-22歲的學生。全屬學生會成員,對學生事務有一定熱誠和關心。希望法庭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傳票指控時間只有短短三、四分鐘,亦只牽涉一個地點,即城大範圍內,只有學生、教職員可以進入的私人處所,牽涉人數也比較少。而事發地點屬於大學大堂位置,較闊落,且路經的人群都戴口罩、保持適當距離。參與活動的只有14名被告並立合照,沒有脫下口罩、沒有互動,希望接納並無嚴重傳播風險。

官:「我唔知可唔可以接受係冇傳播疾病風險。相關法例訂立有佢嘅必要,就係有效控制疫情。佢哋企埋一齊,或者聚埋一起,就係屬於嚴重或者輕微傳播。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既然係訂下,嘗試去控制當時疫情,所有市民都有責任盡返公民責任。」

辯方表示同意,但補充被告不是故意忽視風險。正如案情所述,被告因為學校要收回學生會會址而聚集,會址對於學生有價值。他們認為有責任通知學生、喚起同學關注,因此有悼念、在學校範圍宣揚此事。他們本著良好意念,卻用上不恰當方法。案發後已經反思防疫的重要性,避免群眾聚集,關注防疫要求的被告當時只屬一時疏忽。
而且,當日3時活動開始之初,D1即學生會會長有提醒同學「保持距離、企疏啲」。14人拍照時,也有配戴口罩。各被告第一時間在今日認罪,已經得到教訓,明白遵守防疫規例是每個人的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處以罰款。 

D6法律代表求情,表示D6承諾以後會守法,希望考慮她坦白承認、極有悔意,且屬參與性質,沒有參與統籌、控制,罪責相對輕微。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全部參與者都有佩戴口罩,情節比較輕微。她經朋友遊說、一時魯莽,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才導致本案。對她而言,本案是極大的教訓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同時呈上被告自己、媽媽、實習公司上司的求情信。

各被告均希望判處罰款。

裁判官休庭待律師索取指示後,逐一在庭上問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學業狀態、每月收入及有否申請學生資助,各人的財政狀況被赤裸裸地在庭上透露。

裁判官考慮案情,即各被告在條例生效下參與聚集,而且當時有職員不斷告示,D1-14均沒有理會或即時停止參與聚集,枉顧法律及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法例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維護公眾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公共衛生責任。接納聚集時間短,各被告均屬初犯,認為罰款處理屬合適。個別考慮被告求情陳詞、經濟背景,D6求情信,以及案情、被告的認罪,判處:

🔴14名被告各罰款7000元🔴

(按:裁判官多次斥責辯方代表聲量過小「聽唔清楚你講乜」,但全場最細聲應該係裁判官⋯⋯⋯⋯)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4/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處理與D4有關事宜

📌傳召D4辯方證人DW2 王醫生

🔸辯方主問

王醫生為精神科醫生,今日以精神科專家身份作供。曾與D4進行過16次會面,今日就報告解釋D4情況。王醫生對政府精神科報告作回應,對部分內容真確性及獨立性有保留。

—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及法庭提問完畢

就D4有關事宜,辯方不會傳召王大律師作證人。而控方將傳召兩位為D4撰寫報告的政府醫生,他們將於星期一(9月26日)作供。

王詩麗法官指由於她需時考慮,預計於10月3日就此議題作出決定,控方其後再處理有關D4案情及承認事實,有需要將再傳召控方證人。預計10月5日再繼續本案審訊及中段陳詞等。

控方確認不會呈遞D7警誡供詞。

辯方代表為D5/D6申請缺席下星期一審訊獲批。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月26日不早於上午11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3日 星期五】

所以上午未完成之法庭均需要報料

按:區域法院第卅八庭於14:15開庭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需考慮證人是否有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以專家身份辨認證供之呈堂性

法庭接納PW20以特別知識專家作供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主問
-主控又花一大截時間要求證人在太古站立體解構圖畫出由月台走到C出口之路線圖及標示接駁通往大堂電梯A及B並呈堂P247、並同多張太古站相片比對鏡頭拍攝位置。
再不停播片…
-要求PW20看Cam8片段及C出口,有橙色衫救護員出現,證人指是同一事件並此推算兩鐘頭有一分鐘時差。Now及Icable片段以同樣原理以觀察同一事件推算有22秒時差。
-cam18, icable 及Now TV 均見一黃頭盔男子被警員押解離開C出口,PW20指是同一事件,憑該人衣著指出是D2。
-證人在一片段指看到一大羣示威者乘列車到達,有多人戴上頭盔並有人持鐵通,經電梯A上大堂,再往C出口。
🔺花時間看片後,D5,D8代表留意到以上看片同證人辨認被告無關。主控指片段同地理位置有關,亦希望法庭對本案非法集結之發展更了解,隨後播片主問會聚焦在地理位置
-繼續要求PW20在不同截圖紀錄站內往C出口路徑
-控方又花長時間逐一確認在不同片段憑身材,身上衣著物品或同行女子衣著(D3及D7)辨認各被告由月台去C出口行縱並作截圖及圈出(D1,D2、D3)

1300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上午審訊】

📌傳召PW6 特別戰術小隊警長A10

D13辯方盤問內容:
-有關A10裝備和截停D13狀況的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詳情後補)

1300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主問
-要求在D1被捕後截圖圈出被告
-要求在多張截圖作記認D3(離開C出口手拎黃頭盔)及作供提及同行女子(黑短䄂衫,藍色短褲,黑色面白底波鞋,孭背囊)出現
-講出辨認D4特徵(白衫,藍色短褲,黃頭盔等),要求在6張截圖作記認D4出現
-講出辨認D5特徴(廋削,黑短髪戴眼鏡,黑色短袖上衣有白兵圖案、深色長褲,啡鞋,雙手有白色手䄂,頸掛灰白色防毒面具)
-D8代表指不用證人講出D5特徵因其肥身型易認,也不反對P124即D8被捕後所拍相冊呈堂,然而主控堅持PW20需講出(肥身材、黑眼鏡,孭綠色斜孭袋等)以便法庭紀錄。
-要求證人在多張截圖標示D5及D8出現,2人距一米,一直行同一方行

164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6日 0930繼續,到時PW20作D9截圖辨認,之後將開始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上午進度】

今日只係就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的「案中案」事宜作審訊。

D1爭議他當時未能及時有法律意見,和警方有不當言語行動;D5指警方拘捕手法不當,令他在意志力磨損下作出回應。

唯練官終決定接納錄影會面為證供。
(原因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下星期一續審,由於D3早前隔離中,將會在星期一答辯,疑對控罪認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1/3 繼續盤問PW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繼續傳召PW26]

[D15 黃大狀盤問]

繼續根據P001C地圖作供。

(詳情候補)

PW26表示不清楚設立各區位置。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0:17小休,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29開庭,傳召PW28]

PW28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當值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附近驅散並拘捕示威人士。

以P001A及P001C地圖輔助作供。

到場後目測示威者人數超過100人。

播放片段P007G至23:27:34,PW28可從畫面見自己擎槍。PW28於P001C地圖記錄自己擎槍位置,記錄為MFI(68)、P001C(PW28)。

[11:10 D5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23早休2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3/3 繼續盤問PW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2開庭,繼續傳召PW28]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56 D10 潘大狀盤問]

確認特別戰術小隊等候和落車位置。PW28沒有留意其他同事手持的物件/裝備。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解釋由收到指示至到達現場流程。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2:19午休至14: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17開庭,傳召PW29]

PW29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當值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附近驅散並拘捕示威人士。抵達現場對示威者作出拘捕後,協助帶被制服人士到臨時拘留中心。其後歸隊等後指揮官進一步指示。

[14:47 D5 吳大狀盤問]

PW29忘記當日特別戰術小隊總人數,記得與指揮官乘坐同一車輛到達現場。同隊隊員並非全部人都會獲配備胡椒球槍。

(詳情候補)

[D5/D7/D9/D10/D11/D15 沒有盤問]

[D17 姚大狀盤問]

PW29指制服被捕人士「撳佢落地」就是使用了武力。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下午進度 2/2 覆問PW2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10 控方覆問]

問及23:40至24:15期間PW29專注的範疇。

(詳情候補)

控方透露下一名證人為制服D9的警員,保守估計主問需時1小時。D9郭大狀需要時間處理今天控方披露的資料,並向D9索取指示。

控方又指現時傳召了9名證人,進度合理,屬預算之內。控方尚有約27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會就證物連鎖性作供。

[15:12休庭]

案件押後至週一(26/9)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3]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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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0/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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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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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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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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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0/6]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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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
(第二部分)

📌D4求情
D4一直有正面良好品格,之前所做的課外活動、義工服務都十分廣泛,有很多嘉許信及獎狀。D4不但幫助小朋友、大型機構,也曾到內蒙古、泰國參與義教,也有幫助老人、安排每日的健康檢查。
D4家境不富裕,讀書外也要兼職,仍然抽時間做義工貢獻社會。她的中、小學老師、校長均有為她寫求情信,指她一直善良守規、勤奮上進、品學兼優。即使經濟環境一般,也患有焦慮,D4亦沒有放棄自己,一直努力學習、工作減輕家庭負擔、熱心貢獻社會。校長求情信提及D4天資聰穎、勤奮好學,有優異成績,品行一直甲等,本性善良,是有美善、有正向的人。她熱心服務,深得老師同學稱讚。30封求情信都讚賞她的學業、工作、對朋友的態度,一直對社會有抱負。
報告求情信表示顯示知道相關嚴重性,希望跟社會道歉。她中學時希望幫助貧困的人,投身改變戰後、貧困國家兒童權益。同時承認自己年少無知,受到他人煽惑,觸及法律紅線。不僅不能對社會有所作為,反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還押後不停反思行為有多魯莽,絕對沒有存心挑戰香港法律或國安法,需要給予一定考慮比重。
馬俊文案中,他被六次拘捕後,仍公然對傳媒表示「國安法唔需要理」。上訴庭考慮嚴重性,認為是情節嚴重中偏低,起點為5年3個月。D4為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愧疚,會以此事為戒,希望採納國安法33(2)條,因D4自首給予扣減。
案發時D4只有18歲,組織在國安法生效前2020年5月成立,當時並未理解意會國安法的嚴重性。唐英傑案判刑在最後一次街站後,被告現已深感後悔並主動自首。串謀牽涉八個月,但D4只出現了七個公開場合中的兩次,即2021年2月21日及6月16日,也沒有牽涉網上平台。D4言論主要圍繞街站目的,包括對安心出行的不滿,以及以往有二百萬人上街。希望法庭考慮沒有牽涉暴力,只是愚蠢無知的發言,情節輕微,並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

【10:40】
D1大律師需要索取指示,郭官休庭半小時。

【11:19】
📌D1社交媒體貼文
對於D1涉及的社交媒體貼文(IG連結:https://www.instagram.com/p/Ciu3LinP-Q0/ ) ,大律師表示報道經過剪輯,「無怨無悔」不代表被告毫無悔意,文章講述被告還押一年的感受。被告表示對案件沒有期盼,是不期盼有監禁以外的選擇,「無怨」是不會怨恨其他人的責任,「無悔」則指還押一年沒有蹉跎歲月、浪費時間,反而思想、反省、修煉自己,包括讀書、報讀課程、改善之前的不足。
法庭理解文章並非單純發表感想,而在末句呼籲他人行動,包括「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可能是鼓勵他人沿用他的舊路,辯方指絕對沒有此意,並希望此信與呈堂的求情信一同閱讀。

郭官就此希望辯方考慮會否召開紐倫聆訊(Newton hearing)陳詞,或召被告作供,讓法庭考慮這些案件對判刑的比重。


📌D1求情
大律師讀出被告求情信選段:
「本人對於所負的罪直言不諱,明白自己使用了錯誤方式,深感後悔,甘願承擔刑罰。同時對本案佔用社會龐大資源感到自責。容許我在判刑前佔用些許時間陳情,讓法庭考慮更宏觀背景。」
「獄中的磨練或許困苦,但我知道這是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我也相信一切都是命運最好的安排。經歷的都有存在的意義,現時學懂放下仇恨,只願囹圄中修行,將來成為更有貢獻的人。」

被告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學士學位,學習英文、心理學,嘗試讓自己變更好,離開監獄後可以為社會貢獻。他承認承認犯錯,沒有怨恨他人,或將責任推給社會當時氣氛,知道自己的錯,希望將來做一個更有用的人,是真誠地後悔。
串謀期間,被告是19-20歲的中學生。在中國出生,一歲來港,與父母、三個弟弟同住。中學時通識、中文位全級頭10%,數學、旅遊也有首20%,但英文成績不理想。文憑試最佳五科22分,但基於英文成績,無法升讀大專。校長、老師、師姐的求情信認為他是用心學習的青年,關心時事、熱愛家庭。D1本想成為社工,但現在頗為困難,仍希望加入NGO幫助、服務他人。被告努力學習,珍惜時間和機會,與家人感情也很好。

組織的七次街站都有一個議題,喚醒身邊人對時事的關注。立場未必正確,但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如反對安心出行、12港人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並非推翻國家政權,是以時事出發。被捕後4日,組織已經發出公告解散,媒體亦有就此報道。

法庭要處理兩個議題,首先本案情節是否屬於嚴重?大律師次認為一定不是輕微,但未到最嚴重。這部分牽涉國安法23條的解讀,以及馬俊文案例。馬俊文有表面行為,但被告人行為未到情節嚴重下的最嚴重,應屬不嚴重但靠近嚴重,監禁會是唯一選項。
第二,如果法庭裁定屬於情節嚴重,此串謀罪是否有五年最低刑期?若被告認罪,有沒有三分一扣減?大律師認為國安法經慎重、深思熟慮後立法,為了香港繁榮穩定,立法者有詳細考慮每一個字。但當中沒有提及串謀罪的處理方法,因此串謀罪應該沒有最低刑期限制,而是根據本土法律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處理。
串謀罪是持續的罪行,被告有一個串謀協議,或許能執行,或在執行前已經被捕。被告同意串謀期只有八個月,但每人在其中參與的時長或許也影響量刑。就如港珠澳大橋謝德禮案的上訴,不同串謀者可以被判不同刑期,裁量權應該留給法庭。若串謀停留在未遂階段,這邊是一個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判刑或許有分別。
三分一扣減是香港上訴庭案例(Ngo Van Nam案)。郭官認為該案沒有處理最低刑期的問題,未必能直接使用於本案。處理光城者案時,郭官有收到相關英國案例,英國立法決定認罪都會設有最低刑期。但某些罪行,基於立法者考慮,仍然不能獲扣減。辯方憂慮,若三分一扣減適用仍不能低於五年,是否情節越嚴重的人越會得益於扣減?這樣是根本地改變香港的案例。若三分一完全不適用,律師也不知道如何叫被告認罪。

郭官表示這議題可以等待上訴庭對呂世瑜案的處理。呂案會在10月13日開庭,若本案索取報告,將會在此日期後才再上庭,到時候上訴庭或許可以給予更多判刑指引。

期間D1陳大律師指出國安法完全沒有提及「串謀」,代表D2的 #關文渭大律師 立即指正,此詞彙在29-30條提及勾結外國勢力時有出現。

郭官表示自己亦有處理光城者案,案件在10月8日會處理進一步法律陳詞,包括以上牽涉的最低刑期及扣減問題,以及該案李大律師呈上的《中國憲法》。若該案能協助或會影響本案,郭官希望本案大律師可以聯絡該案代表理解。

法庭會為D3、D4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處理進一步陳詞,及或求情、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4]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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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21) #審訊 [4/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黃,羅,周,張(17-25)🛑黃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黃(20)🛑二人已還押27日 🔥#判刑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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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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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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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審訊 [1/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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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林華嘉(44) 2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9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6/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4/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6/30]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5/3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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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 傳召PW 警員8460黃銳勤(音) -

📌控方主問

證人駐守毒品調查科行政組。案發當日約1630,證人在政總內,約1647時沿政總逃生門CS8出去,與隊員進行拘捕。出到去證人面對夏愨道,當時大約有二三百名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他們見到警員出來就開始向四方八面逃走。證人向右邊望住中環方向,見到一名機動部隊人員在控制一名男示威者,當時證人跟他們相距大約5米。證人見到該名男子(後知D9)擺脫了機動部隊人員,向灣仔方向跑到來他面前,他叫停D9,說「警察,企喺度」,D9沒理會,繼續向他衝過來,於是證人上前捉住D9,打算控制他。期間D9繼續揮動其手臂、身,想擺脫證人,證人繼續捉住他想控制他落地,未成功之際,有其他隊員過來幫手一齊捉住D9。D9繼續不斷揮動手腳及身體,想擺脫警員。

當時證人穿便裝及警察字樣背心,有戴頭盔、委任證,右手拿警棍。

證人捉住D9時一直有大聲警告「警察,唔好再郁喇」,幾次警告後D9仍無理會,繼續郁,證人就話「我而家拉你喇」,D9都想繼續逃走,證人用警棍打D9大腿外側數下,成功將他制服在地上。證人將D9雙手在背後鎖上膠索帶,以「非法集結」及「拒捕」罪名向其宣布拘捕。

證人大約用了一分鐘才能將D9控制在地。D9掙扎的力度很大,是激烈的掙扎,證人需要大力控制他。證人當時無戴口罩,頭盔沒遮住咀部,沒影響自己警告D9的聲線。

當時D9穿著黑頭盔、黑短袖衫及長褲,戴眼罩(護目鏡)及粉紅色防毒面具,頸上戴灰色布面罩,揹一個黑色袋。他掙扎時手肘差點打中證人的頭部,在證人頭部位置揮拳但無打中;腳不斷想逃走,落地後亦不斷踢腳,希望撥開證人,無定向不斷踢腿,但無踢到證人。其身體則左右扭動。

證人拘捕D9後,將他帶到安全的路邊,進行搜身及搜查黑色袋。證人在D9身上找到Samsung銀色電話,黑色背囊中找到4支25ml生理鹽水、12支10ml生理鹽水、兩包繃帶、一個藍色口罩、一對護脛、一頂黑色帽、一對黑色拖鞋、灰色圓領襯衣、一個環保袋。D9亦在黑色長褲內穿著一條多色短褲。

證人拘捕D9時見到其咀唇有流血,但不清楚怎樣造成。由見到D9到拘捕他,證人大約用了2至3分鐘。

📌辯方盤問

D9代表律師盤問:

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9時他沒被機動部隊人員控制,亦無擺脫一名機動部隊人員;D9當時沒被任何人士控制,證人亦從來無叫停D9。【證人不同意】

律師問,證人剛才作供指他叫停D9但D9仍衝過來,證人不覺得詫異嗎?律師並指出證人沒叫自己是警察、無掛警察證、衣服無警察字樣;證人用警棍打D9時,在其身體多處地方都有打,不止打大腿外側。【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當時仲有其他幾名警員亦有打D9。證人說見不到有,他同意其他警員亦有手持警棍,但見不到有打D9。

律師指,證人打了D9一分鐘,從無叫被告不要掙扎、逃走,亦無說要拘捕他。【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證人不肯定D9的腳不斷踢是否想踢人。【證人同意】律師指,證人不肯定手肘及拳頭是否想打人。【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出,D9沒嘗試攻擊現場任何人。【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當時證人不肯定D9是否想攻擊自己。【證人同意】

律師指,D9被證人及幾名警員打,他們將D9推來推去,推跌D9……🌟陳官反對以上問題,說問題對證人是陷阱,對證人不公平,因為這問題前設了有其他人打D9,而證人先前已不同意有其他人打D9。律師收回問題。

📌控方覆問

主控要求證人澄清,證人剛才說不肯定D9是否想攻擊自己,說D9有手部動作,他當時是想怎樣?證人回答,D9在跌落地前有動作是想擺脫他或攻擊他,不能肯定是想攻擊他,但是手部動作是向著他的頭部。

👨🏻‍⚖️法官問,這些手肘及拳頭的動作打了多少下?證人說5下左右。法官問證人當時的感覺如何,證人說覺得D9想逃走,法官澄清不是叫證人猜想D9的動機,而是問證人的感覺。證人說,雖然D9無擊中他,但擔心會打中。

📌D9代表律師覆問
證人同意,他不肯定D9想攻擊他。

- 警員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

#陳廣池法官 裁定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一名證人。
D9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10:50 - 11:15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