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D4求情
D4一直有正面良好品格,之前所做的課外活動、義工服務都十分廣泛,有很多嘉許信及獎狀。D4不但幫助小朋友、大型機構,也曾到內蒙古、泰國參與義教,也有幫助老人、安排每日的健康檢查。
D4家境不富裕,讀書外也要兼職,仍然抽時間做義工貢獻社會。她的中、小學老師、校長均有為她寫求情信,指她一直善良守規、勤奮上進、品學兼優。即使經濟環境一般,也患有焦慮,D4亦沒有放棄自己,一直努力學習、工作減輕家庭負擔、熱心貢獻社會。校長求情信提及D4天資聰穎、勤奮好學,有優異成績,品行一直甲等,本性善良,是有美善、有正向的人。她熱心服務,深得老師同學稱讚。30封求情信都讚賞她的學業、工作、對朋友的態度,一直對社會有抱負。
報告求情信表示顯示知道相關嚴重性,希望跟社會道歉。她中學時希望幫助貧困的人,投身改變戰後、貧困國家兒童權益。同時承認自己年少無知,受到他人煽惑,觸及法律紅線。不僅不能對社會有所作為,反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還押後不停反思行為有多魯莽,絕對沒有存心挑戰香港法律或國安法,需要給予一定考慮比重。
馬俊文案中,他被六次拘捕後,仍公然對傳媒表示「國安法唔需要理」。上訴庭考慮嚴重性,認為是情節嚴重中偏低,起點為5年3個月。D4為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愧疚,會以此事為戒,希望採納國安法33(2)條,因D4自首給予扣減。
案發時D4只有18歲,組織在國安法生效前2020年5月成立,當時並未理解意會國安法的嚴重性。唐英傑案判刑在最後一次街站後,被告現已深感後悔並主動自首。串謀牽涉八個月,但D4只出現了七個公開場合中的兩次,即2021年2月21日及6月16日,也沒有牽涉網上平台。D4言論主要圍繞街站目的,包括對安心出行的不滿,以及以往有二百萬人上街。希望法庭考慮沒有牽涉暴力,只是愚蠢無知的發言,情節輕微,並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

【10:40】
D1大律師需要索取指示,郭官休庭半小時。

【11:19】
📌D1社交媒體貼文
對於D1涉及的社交媒體貼文(IG連結:https://www.instagram.com/p/Ciu3LinP-Q0/ ) ,大律師表示報道經過剪輯,「無怨無悔」不代表被告毫無悔意,文章講述被告還押一年的感受。被告表示對案件沒有期盼,是不期盼有監禁以外的選擇,「無怨」是不會怨恨其他人的責任,「無悔」則指還押一年沒有蹉跎歲月、浪費時間,反而思想、反省、修煉自己,包括讀書、報讀課程、改善之前的不足。
法庭理解文章並非單純發表感想,而在末句呼籲他人行動,包括「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可能是鼓勵他人沿用他的舊路,辯方指絕對沒有此意,並希望此信與呈堂的求情信一同閱讀。

郭官就此希望辯方考慮會否召開紐倫聆訊(Newton hearing)陳詞,或召被告作供,讓法庭考慮這些案件對判刑的比重。


📌D1求情
大律師讀出被告求情信選段:
「本人對於所負的罪直言不諱,明白自己使用了錯誤方式,深感後悔,甘願承擔刑罰。同時對本案佔用社會龐大資源感到自責。容許我在判刑前佔用些許時間陳情,讓法庭考慮更宏觀背景。」
「獄中的磨練或許困苦,但我知道這是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我也相信一切都是命運最好的安排。經歷的都有存在的意義,現時學懂放下仇恨,只願囹圄中修行,將來成為更有貢獻的人。」

被告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學士學位,學習英文、心理學,嘗試讓自己變更好,離開監獄後可以為社會貢獻。他承認承認犯錯,沒有怨恨他人,或將責任推給社會當時氣氛,知道自己的錯,希望將來做一個更有用的人,是真誠地後悔。
串謀期間,被告是19-20歲的中學生。在中國出生,一歲來港,與父母、三個弟弟同住。中學時通識、中文位全級頭10%,數學、旅遊也有首20%,但英文成績不理想。文憑試最佳五科22分,但基於英文成績,無法升讀大專。校長、老師、師姐的求情信認為他是用心學習的青年,關心時事、熱愛家庭。D1本想成為社工,但現在頗為困難,仍希望加入NGO幫助、服務他人。被告努力學習,珍惜時間和機會,與家人感情也很好。

組織的七次街站都有一個議題,喚醒身邊人對時事的關注。立場未必正確,但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如反對安心出行、12港人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並非推翻國家政權,是以時事出發。被捕後4日,組織已經發出公告解散,媒體亦有就此報道。

法庭要處理兩個議題,首先本案情節是否屬於嚴重?大律師次認為一定不是輕微,但未到最嚴重。這部分牽涉國安法23條的解讀,以及馬俊文案例。馬俊文有表面行為,但被告人行為未到情節嚴重下的最嚴重,應屬不嚴重但靠近嚴重,監禁會是唯一選項。
第二,如果法庭裁定屬於情節嚴重,此串謀罪是否有五年最低刑期?若被告認罪,有沒有三分一扣減?大律師認為國安法經慎重、深思熟慮後立法,為了香港繁榮穩定,立法者有詳細考慮每一個字。但當中沒有提及串謀罪的處理方法,因此串謀罪應該沒有最低刑期限制,而是根據本土法律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處理。
串謀罪是持續的罪行,被告有一個串謀協議,或許能執行,或在執行前已經被捕。被告同意串謀期只有八個月,但每人在其中參與的時長或許也影響量刑。就如港珠澳大橋謝德禮案的上訴,不同串謀者可以被判不同刑期,裁量權應該留給法庭。若串謀停留在未遂階段,這邊是一個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判刑或許有分別。
三分一扣減是香港上訴庭案例(Ngo Van Nam案)。郭官認為該案沒有處理最低刑期的問題,未必能直接使用於本案。處理光城者案時,郭官有收到相關英國案例,英國立法決定認罪都會設有最低刑期。但某些罪行,基於立法者考慮,仍然不能獲扣減。辯方憂慮,若三分一扣減適用仍不能低於五年,是否情節越嚴重的人越會得益於扣減?這樣是根本地改變香港的案例。若三分一完全不適用,律師也不知道如何叫被告認罪。

郭官表示這議題可以等待上訴庭對呂世瑜案的處理。呂案會在10月13日開庭,若本案索取報告,將會在此日期後才再上庭,到時候上訴庭或許可以給予更多判刑指引。

期間D1陳大律師指出國安法完全沒有提及「串謀」,代表D2的 #關文渭大律師 立即指正,此詞彙在29-30條提及勾結外國勢力時有出現。

郭官表示自己亦有處理光城者案,案件在10月8日會處理進一步法律陳詞,包括以上牽涉的最低刑期及扣減問題,以及該案李大律師呈上的《中國憲法》。若該案能協助或會影響本案,郭官希望本案大律師可以聯絡該案代表理解。

法庭會為D3、D4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處理進一步陳詞,及或求情、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