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6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開始盤問A7
11:28 小休
11:57 A7 控方盤問
法官提問少量問題
12:06 控方完成覆問
12:20 辯方完成覆問
12:22 傳召A7辯方證人作供
1:06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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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6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開始盤問A7
11:28 小休
11:57 A7 控方盤問
法官提問少量問題
12:06 控方完成覆問
12:20 辯方完成覆問
12:22 傳召A7辯方證人作供
1:06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葉啓亮裁判官
#20210526香港 #20210706香港
#電話滋擾 #其他案件
👤陸(57)
控罪:
(1)不斷打電話
(2)不斷打電話
(3)不斷打電話
(4)不斷打電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1)被控於2021年5月26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2)被控於2021年5月27日與5月31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3)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十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4)被控於2021年6月1日與7月6日之間在無合理因由下而不斷打電話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二樓1位法官辦公室電話,旨在對司法人員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
🔹被告過往多年涉及多次不同滋擾案件
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確認自己可處理。
⏺同案將加以民事程序處理
控方指索取意見本案除刑事檢控外,將以民事程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以傳票形式控吿藐視法庭。故此申請將本案押後3個月以待該案有指示性結果。
被告反對指同一單事件為何以告2次。裁判官指性質有不同,舉例如車禍除刑事也可由受害人以民事訴訟控告。
⏺辯方申請召開聆訊
被告於3月1日去信指警方取走數十件文件,有4樣要求法庭退回,包括:
1)一部多功能掃描、列印、傳真及影印printer
2)13張未使用預付電話卡
3)閉路電視鏡頭
4)公司資料文件
聽完雙方陳詞法庭拒絕取回證物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非社運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
D2 李 (17)
D3 黃 (36)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11:33】
開庭。D1、2由當值律師代表。
各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本日無需答辯,押後8星期待警方調查,包括對被告電話、電腦作法政檢驗,檢驗搜得的武器,以及為D3家中搜得的毒品進行政府化驗所檢驗。
案件另有三名被捕人,控方、警方需時調查他們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亦有其他現階段未能辨認人士,警方在押後期間會繼續尋找及拘捕此等人士。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作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11:47】
休庭,案件押後至7月5日下午2時30分。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
D2 李 (17)
D3 黃 (36)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11:33】
開庭。D1、2由當值律師代表。
各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本日無需答辯,押後8星期待警方調查,包括對被告電話、電腦作法政檢驗,檢驗搜得的武器,以及為D3家中搜得的毒品進行政府化驗所檢驗。
案件另有三名被捕人,控方、警方需時調查他們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亦有其他現階段未能辨認人士,警方在押後期間會繼續尋找及拘捕此等人士。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作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被拒❌
【11:47】
休庭,案件押後至7月5日下午2時30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1代表星期五會有一宗案件於西九龍法院提堂, 約須不多於半小時, 屆時會交由A3代表幫手hold papers。
傳召列表上的PW1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主問完, A1, 3, 5盤問完, 休庭20分鐘。
PW1作供完畢, 1430續審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1代表星期五會有一宗案件於西九龍法院提堂, 約須不多於半小時, 屆時會交由A3代表幫手hold papers。
傳召列表上的PW1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主問完, A1, 3, 5盤問完, 休庭20分鐘。
PW1作供完畢,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A1及A2法律代表指上星期五才收到控方的新增文件,頁數多達四百多頁,希望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高官指其他被告已排期,希望被告盡快答辯;A1律師表示明白,亦預計押後之後仍能趕上其他被告的在十一月的審訊(八月審前覆核)。
控方不反對押後,提交已修改的案情撮要存檔作紀錄;新案情適用所有同案被告,亦已傳遞給其他被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6月23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A1及A2法律代表指上星期五才收到控方的新增文件,頁數多達四百多頁,希望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高官指其他被告已排期,希望被告盡快答辯;A1律師表示明白,亦預計押後之後仍能趕上其他被告的在十一月的審訊(八月審前覆核)。
控方不反對押後,提交已修改的案情撮要存檔作紀錄;新案情適用所有同案被告,亦已傳遞給其他被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6月23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代表稱他剛接手案件,被告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控不反對押後,並提供案情撮要作存檔。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6月30日1430於區域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代表稱他剛接手案件,被告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案件以提供法律意見。控不反對押後,並提供案情撮要作存檔。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6月30日1430於區域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新案件
D1 廖 (21)
D2 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
被告獲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元
-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於警署報到
案件於2022年6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待轉介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新案件
D1 廖 (21)
D2 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
被告獲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元
-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於警署報到
案件於2022年6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待轉介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3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A8選擇出庭作供
3:50 小休
主控盤問A8 ,再播放較早時在北海街其中一店舖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續審
(明天本案休庭一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3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A8選擇出庭作供
3:50 小休
主控盤問A8 ,再播放較早時在北海街其中一店舖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4:31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續審
(明天本案休庭一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溫紹明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6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3個月
D2 周(25)🛑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案件1 六名被告不反對合併,案件2因等待法援委派代表律師才可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押後處理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Case1
D1-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以原有條件保釋✅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Case2
2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控方將會申請修訂控罪,D2 申請押後6星期。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控方將會申請修訂控罪,D2 申請押後6星期。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 A1 已排期認罪,將承認兩項縱火罪;他今日申請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同案聆訊後,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 甘(44)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 A1 已排期認罪,將承認兩項縱火罪;他今日申請撤銷擔保,還押候判。
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同案聆訊後,被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辯方代表袁律師指被告打算認罪,建議押後至明年1月作求情,希望期間維持原有擔保;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0時,預留兩小時作求情答辯,聆訊以中文進行,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趙(34)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辯方代表袁律師指被告打算認罪,建議押後至明年1月作求情,希望期間維持原有擔保;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0時,預留兩小時作求情答辯,聆訊以中文進行,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申請法援中但需時處理,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提訊,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
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申請法援中但需時處理,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提訊,期間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根據本台紀錄餘下黎姓被告案件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12日1430時作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新案件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4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15萬保䆁金
D2:10萬保䆁金
D3:15萬保䆁金
D4:3萬保䆁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遵守宵禁令
承諾不干擾控方證人
除D1外承諾不進入中文大學本部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新案件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4人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15萬保䆁金
D2:10萬保䆁金
D3:15萬保䆁金
D4:3萬保䆁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需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
遵守宵禁令
承諾不干擾控方證人
除D1外承諾不進入中文大學本部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5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列表上PW2警司張嘉豪, 列表上PW3總督察7930曾霆斌作供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張潔宜法官
#審訊[5/20] #1118油麻地
A1:歐(23)/ A3:陳(31)/ A5:朱(28)/ A6:梁(18)/ A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列表上PW2警司張嘉豪, 列表上PW3總督察7930曾霆斌作供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搶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搶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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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搶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搶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