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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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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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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2:35開庭
速報:表面證供成立

2:53休庭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主問完畢,明天控方盤問

4:06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5/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昨天經修訂控罪詳情:
控罪①: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控罪 ②: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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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外聘馬詠璋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7 廣播
10:08 開庭

昨天辯方已向被告主問完畢
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11:14 休庭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押後至3月3日早上10:00結案陳詞,於3月2日下午3:00前雙方需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

12:20 今天審訊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5]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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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法庭指已有機會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內容清楚。

📌控方補充:

控方法律代表馬詠璋大律師只補充一點,主要是希望法庭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

📌辯方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本案是否有充份環境證據作出被告具犯罪意圖的推論。

關於控罪2中涉及的物品,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說明這些物品;被告即使管有控罪物品但未必有損壞意圖;即使被告有損壞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何時使用這些物品。

此外,控罪2的物品不包含布碎或打火機等可以協助點燃汽油彈的物品,可謂「甩頭甩骨砌唔到隻公仔」的情況。

關於控方援引的案例,即是HCMA367/2020案和HCMA308/2020案。辯方引用相近案例,指出即使每宗案件的情節不同,但仍是著重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補充:

控方引用HCMA367/2020案,指出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會在「可見未來」使用涉案物品損壞他人的財產便已足夠。在本案,控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現有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本案會於2022年3月24日10:00裁決。

(10:10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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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判刑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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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 #求情
感化報告中表示梁先生有家人支持,在犯罪前是努力上進的年輕人,本次事件只屬不幸。

辯方律師指梁先生管有的物品中,僅有喉釘,幾公升易燃液體會構成即時危險,而噴漆危險程度較低。梁先生沒有同時管有布碎及打火機,較同類型汽油彈案件輕微,同時亦因當時沒有社會事件背景,所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 判刑理由
姚官指在該段時段及地區,已發生多宗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案件,但梁先生的背包中卻載有2.3公升汽油,亦有40顆呈90度角的自製喉釘,每個一寸長的膠喉再配以三寸長鐵釘,鐵尖向外。姚官認為兩類物品各具攻擊性,汽油會爆炸、喉釘可以攻擊他人及破壞汽車,兩者相配合的破壞性是難以想像。由於案情嚴重,本可判以三年或以上監禁。

姚官轉即表示,由於現場沒有示威遊行,上述物品不是已製成的汽油彈,所以以兩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後因梁先生在審訊中承認大量案情,以及一眾求情內容再減刑,實際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兩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