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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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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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4/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1500開庭

裁判官表示未有時間查看控方的結案陳詞。控方表示可以在庭上講述結案陳詞大意。

🛑控方結案陳詞大意
第四至第九段講述PW1的證供。
就控罪1,證供顯示旺角警署外至少有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中一名是被告。
就控罪3,經PW3檢驗,被告所持的雷射筆屬第四類,但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請法庭考慮actus reus,中文可譯為客觀證據,亦包括犯罪行為。
裁判官即指,控方亦需證明mens rea,即傷人意圖。
控方其後同意,指出案情內亦有這方面的證供。
(直播員按:就actus reus和mens rea的解讀,讀者可自行google)
就控罪6,證物P16頭笠連面罩已顯示被告遮蓋面容。

🌟辯方結案陳詞大意
就控罪3,辯方提出一個英國案例,是一宗偷窺案,上訴庭裁定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偷窺是以性滿足為目的。同理,在本案中控方需要證明被告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就控罪1,控方需要證明被告physically出現在現場,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案情分析: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外牆外的任何地方。PW1只說有人照射警員,但不是被告。被告身上有電筒及雷射筆,PW1亦同意他用電筒比較多。現場片段顯示畫面沒有雷射筆的藍光,被告只是用電筒照射,亦沒有故意收藏雷射筆。
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有輕微智力障礙,可能他只是受附近光線吸引而照射,沒有傷人意圖。控方亦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9日15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3 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
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

控罪1:

法庭指非法集結有3大元素:

1)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性質

2)集結者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

3)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法庭裁定現場人士鼓勵被告犯罪,被告與其他人的行為帶有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以及會令人產生害怕,現場屬非法集結。

控罪6:

簡單來說,被告當時是戴着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他當時並不符合可以免責的因素。

控罪3:

法庭考慮此控罪時參考了HCMA281/1994案,本案被告無疑是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但當時現場有電筒光,以及藍色及綠色雷射光;被告曾使用電筒及雷射筆,但他是胡亂照射警署,包括警署外牆及警署內的女警。

法庭認為不能作出唯一的推論,本案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傷人意圖。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干犯控罪3,可理解作控罪3不成立

法庭認為被告有實際干犯控罪1和6,可理解作控罪1和6罪名成立

(*)控方早前指由於被告被裁定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

=============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將被告收押精神病院,或是懲教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是判處監管令,或是監管及治療令。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09:30判刑,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被告侯判期間需要收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1) 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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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舍證明
D2現時居住在照顧院舍,律師呈上照顧院舍信件,供法庭參考。

📌判刑考慮
判刑時參考監管治療令報告,D2有輕度弱智,容易受他人影響,而且缺乏社區支援,所以不建議監管令,而D2並非患上精神病,所以報告不建議判入精神病院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建議D2接受監管及治療令。

📌判刑
社會福利署監管及治療令18個月🛑
期間被告由社會福利署監管及接受醫生指明的治療

💛感謝臨時直播員💛